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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组织讨论。

  2、讨论死亡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

  4、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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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人民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所有死亡病例均须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由科主任组织全科医生进行,其中主管医师、上级主治医师及护士长必须参加。

  三、对涉及到多学科及生前诊断不明等特殊死亡病例讨论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

  四、建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五、由主管医师将死亡病例讨论的主要内容归纳整理并经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后,归入病案。

篇3:自治州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自治州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一、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的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讨论由各医疗组提出或者科主任指定,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本科(组)医师、护士长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三、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四、讨论情况应由主管医师详细书写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篇4: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如为意外死亡、死因不明、医疗纠纷和刑事案件等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并上报医务科和院领导。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前由诊治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

  四、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抢救措施意见、死亡原因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国内外诊治进展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五、不能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篇5: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一周以上却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二、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分为科内、科间讨论。

  三、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四、入院二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科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治疗方案。科间联合讨论时,由经治科主任负责提出分析意见。

  五、参加讨论人员,应根据讨论目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归纳总结。

  六、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讨论日期;

  (二)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情报告;

  (四)讨论目的;

  (五)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

  (六)讨论结果。

  七.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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