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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中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对患者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特制定本院有关知情同意的管理制度。

  一、告知的基本事项

  1、告知原则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应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2、被告知对象

  (1)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2)对神志清楚的18岁以上的患者,可以直接告诉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由于患者因恶性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当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医院只对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的,且无亲属或家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到底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迅速请示医务科及主管院长,可由主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

  (6)经授权的被告知人应当确定一人为委托代理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

  3、告知方式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见证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挂号须知、留观须知、住院须知、医保患者就诊须知等涉及诊疗流程医院单方面的书面告知内容。

  (2)书面告知包括:病历记录中的病情通知书、患者各种知情同意书及有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字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4、病情告知

  (1)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2)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疾病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

  (3)患者或其他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存在疑惑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及时解释,解答时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及亲属态度生硬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回答问题。

  (4)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像的签字。

  二、常规告知包括

  1、住院病人须知

  2、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3、患者授权委托书

  4、入院病情告知书

  5、病情危重通知书

  6、出院通知书

  7、欠费通知书

  8、尸检意见书

  三、特殊告知

  1、手术知情同意书

  2、麻醉知情同意书

  3、输血知情同意书(专用)

  4、术中意外处理及手术中改变术式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上级医师向病人或家属交待手术方式并签字)

  5、有创诊断、治疗知情同意书(用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6、对新开展手术或技术的知情同意书。由科主任负责交代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7、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前由主管医师向病人交代,由病人选择后双方签字。

  8、试用药品知情同意书化疗或放疗知情同意书(用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四、各病区要提高医院的诚信服务,建立医师责任制,主治医师在患者住院三日内必须与患者进行病情告知,内容包括:

  1、疾病情况

  2、目前诊断

  3、诊疗项目

  4、有关费用等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2、手术过程中有手术和麻醉方式的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现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

  3、医师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人,告知后,被告知人应当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字。无被告知人签字,医师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4、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对策、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师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人进行告知并取的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危急症状时,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可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5、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手术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手术医师审查同意。第一手术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第一助手进行患者手术告知并签字。该手术医师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件上签字,视为主刀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手术医师对告知内容承担责任。其他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件上签字。

  6、根据各科疾病及手术特点向患者交代手术或麻醉的个性化情况,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表》。

  六、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和物理治疗等。

  七、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作记录。

  2、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实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3、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八、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1、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及肿瘤等疾病使用的化疗。

  2、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实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3、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九、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1、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2、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3、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十、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告知患者。

  十一、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人同意并签定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临床医师在诊治活动中要严格实行上述条款,避免因告知不详细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诊疗工作而造成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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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三人民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篇3:第一人民医院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一、72小时谈话制度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二、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1、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外院专家来院主刀手术,原则上应由外院专家同患方进行术前谈话,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本院医师)进行术前谈话。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为抢救病人生命而紧急施行手术治疗时,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由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字后施行手术。

  4、手术记录应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时完成。手术后经治医师就手术经过、术中所见、术中诊断、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谈话内容在术后首次病程录中记录,并让患方阅后签字。

  三、麻醉术前谈话制度

  需麻醉的手术病人,在术前应由施麻醉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施麻醉名称及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让患方阅后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四、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制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损伤或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如组织活检、各种穿刺、各种内窥镜等检查和肿瘤化疗、放疗、介入治疗等)。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费用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六、对新入院患者,经治医师必须在入院后即与患者或患方代表签署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

篇4: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一)在诊疗工作中,病员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四)在诊疗工作中,需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具有下列情况的诊断、治疗活动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输血是临床特殊治疗之一,输血前须按相关法规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六)手术病员,在手术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在手术中如出现病情变化,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同意并有签名。患者手术后,手术医师要将术中所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七)麻醉医师在手术前要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篇5: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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