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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五)

  一、销售部业务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客户讲解具体合同条款。

  二、作废的合同一律退还销售部主管处销毁。

  三、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客户解释清楚每一具体条款,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正式合同签定前须先落实该房产是否可以销售,无误后才能签署正式合同。

  五、合同所指价格为折后价。

  六、合同填写完毕后,须先自查一篇,无误后交客户审查。

  七、请客户签字后,将合同送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再送公司签字盖章。

  八、不得在合同中体现公司未落实的优惠条款。

  九、客户必须交定金后才能签正式合同。

  十、补充协议须经销售部主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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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销售部更改合同制度

  房产销售部更改合同制度

  一、本制度包括客户提出的: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退房、改动装修标准、改单位间隔、没收楼盘或其他附加条款等条要求。

  二、更名

  客户需注意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营销部经理、法务部长、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更名。原认购方需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收回原认购方收据,已交房款不予退还,直接开具新收据给新认购方。

  三、换房

  客户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营销部经理、法务部长、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换房。换房后的价格以销售部当天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更改付款方式

  客户若因特殊原因要更改付款方式,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认可后,方可更改。实际成交价不得作修改,但可根据重新选择的付款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

  五、客户退房

  客户若应特殊原因提出退房,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没收定金或违法约金,余下的房款由财务部约定时间退款。

  六、改动装修标准

  客户提出改动装修标准时,必须递交手写审请书,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能实施,并交纳查应的由工程部确定的改动装修金。

  七、改单位间隔

  客户提出更改单位间隔,若未交房,需向销售部提交手写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交纳相应工程款后,方能实施。若已交房,应请客户直接与公司物业部联系。

  八、没收楼盘

  根据合同条款,客户因违约而公司必须没收其楼盘,由公司扣款,销售部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由公司财务部约定时间退还应退款项。

  九、附加其它条款

  由销售部主管汇报公司经理后酌情处理。

篇3:售楼部销售收款催款制度

  售楼部销售收款、催款制度

  一、交现金的方式:若客户提出交现金,销售人员应带领客户将现金直接交给公司安排在现场的财务人员,再开正式收据给客户,销售人员禁止收受现金。

  二、交存折的方式:若客户交来存折,由销售人员陪同客户到其存折开户的银行,取现后回销售部将现金交给公司安排在现场的财务人员,再开正式收据给客户。

  三、收取支票或汇票的方式:若客户交来支票和汇票,由销售人员带领客户将支票式汇票交到公司财务人员手中,先由公司财务部开收条给客户,收条要注明支票或汇票号码;待公司财务进帐后,再由财务部开具正式收据给客户。届时,客户把收条还给财务部。

  四、银行转帐方式:客户已通过银行转帐,销售人员应让客户将转帐的回单送到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确认进帐后,开具正式收据给客户。

  五、交款和催款的经办原则为“谁签约、谁负责”。

  六、由销售部主管负责督促销售人员的交款、催款工作。

  七、由销售部主管制定合同执行情况表,并以此作为催款时间依据。

  八、对逾期付款的客户,要热情、耐心地做好催款工作。

  九、客户提出的任何推迟付款和其他付款的要求,销售人员须经销售主管批准后才能答应客户。

篇4:房产公司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房产公司人力资源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资源配置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编制的管理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适当从紧、兼顾储备”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公司实行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定期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或部门)须在组建成立后,及时设置本单位的组织管理架构,并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设定。

  第七条新组建单位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设置方案,应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项目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及人员编制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实施的方案应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须根据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人员流动及岗位职能变更等情况,制订年度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并填报年度《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填报的年度《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对各单位(部门)的《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进行统一汇总、核定和统筹调控,并与各单位(部门)充分沟通后,提出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在审定的编制范围内招聘、录用人员,按照公司《人才招聘录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监督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人力资源编制。各单位(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编制的,填写《人员编制调整审批表》,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人力资源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通过不定期调查走访和定期报表的形式,及时了解各单位(部门)人力资源编制规划执行情况,具体按《人力资源信息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编制与规划审批表

  (*年度)

篇5:房地产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新员工更好地理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加快融入公司氛围,熟悉工作岗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新员工是指新进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所有新员工均须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原则上不予转正。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培训周期为3-6个月,主要包括集中培训和试用期岗位实习培训两项内容。

  第七条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公司基本情况及产品介绍、发展历程及企业管理理念、组织架构与基本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介绍,以及实地参观精品楼盘等。

  第九条试用期岗位实习培训主要内容为:本岗位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在本公司的集中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实施,主要采用集中授课及讨论、参观的形式进行,培训周期原则上为2天。在集中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络与沟通,并作好相应安排。

  第十条新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对新员工已具备的岗位知识和已掌握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估,找出差距,并确定其试用期间的实习培训重点。

  第十一条试用期岗位实习培训主要以岗位实践为主,并由所在单位(部门)安排辅导员进行辅导,具体按《新员工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新招聘的部门负责人和工程系统岗位的人员,在实习培训期间还应安排至绿城集团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培训基地进行2-3周的岗位实践,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联络和安排。

  第十三条如需安排至相关职能部门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的,人力资源部应会同新员工所在部门对培训时间、岗位、内容及要求等进行沟通,并提前一周将《实习培训需求表》提交实习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实习单位安排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章效果评估与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集中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笔试、口头提问、面谈等形式对新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在相关职能部门或培训基地的实习培训期间,新员工须提出不少于10个有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请教,尽量找出答案并在《实习培训提问清单》作好记录;在实习结束后,《实习培训提问清单》经实习培训部门负责人审阅后,交新员工所在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习培训期间,新员工应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好学,多问多练,认真完成实习培训任务;

  2.做好工作笔记,培训结束后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阅;

  3.培训结束时须完成实习培训总结或指定的专项报告。

  4.遵守培训期间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实习培训结束后,实习培训责任人应通过口头提问、面谈等形式对新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填写《实习培训情况反馈表》交新员工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新员工入职培训期结束后,新员工须写出书面总结,交新员工辅导员及部门负责人审阅,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参加实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在相关职能部门或培训基地的实习培训期间,派出单位应向实习单位支付50元/工作日的培训费,由实习单位用于奖励培训责任人及培训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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