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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八)

  (一)前台接待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前由主管根据销售人员既定顺序排定接待客户和接听电话顺序;

  2、客户上门,销售人员应按顺序接待客户;

  3、在初次接待客户的过程中,通过双方沟通,了解客户是否以前来过现场或来电咨询过项目情况,客户是否认识公司内部人员或朋友,家人是否在此定购、咨询购房等现象。

  (二)一般撞单现象的处理规定

  1、客户确认的原则:客户确认严格以销售人员已上交的《客户资料表》的电脑记录或文字形式登记在先者为准。

  2、时效性:发生撞单现象之日(含当日)起,之前10日内做好处理的客户资料表有效,如果10日内没做好处理,该客户资料将充公,将来业绩、提成全部上交公司。

  3、有效性、准确性。

  (1)未联系上的客户无效;

  (2)已成交的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必须在客户资料表中及时体现新客户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姓氏及电话)或老客户的确认函,否则无效;

  (3)同一日接待的客户,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先接待的有效。

  (三)特殊情况处理规定

  1、如一个销售人员发现客户或其家人、朋友同其他销售人员事先接触(以客户资料表为准),属同一购买行为;客户由原始销售人员继续跟踪,业绩及佣金均归原始销售人员。

  2、如果发生客户到销售主管或以上领导处投诉或反应,原始销售人员不称职,那么销售经理有权安排其他销售人员继续谈判直至签约,业绩、佣金可视情况算作新销售人员或两人平分或算作原始销售人员。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销售人员洽谈。

  3、无论已成交还是未成交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如客户未明确强调,需找原销售人员的,按照新上门客户接待。

  4、非销售人员接待的客户应按照当天销售人员接待顺序转交给销售人员继续跟踪。

  5、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人员介绍的客户,需由销售人员接待的,按照当天销售人员接待顺序转交给销售人员接待,特殊情况下,销售经理有权指定人员接待,业绩、佣金视具体情况参照《销售人员考核及奖罚细则》确定。

  (四)抢单现象的规定

  抢单是指违背事实真相,或捏造事实而发生的故意争抢客户的现象。抢单现象一经发现,最低扣发该人员一月底薪,严重者开除。

  (五)如发生不在上述情况范围内的其他情况的“撞单”现象,本着销售人员相互协作、增进团结的目的,以销售人员自行协商解决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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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售楼部客户确认制度

  售楼部客户确认制度

  一、原则上客户归属以签合约人为准;

  二、来访客户确认--实行透明管理

  A、销售员按排序接待客户,则此客户视此业务员的新客户。如无故不在岗则轮下一位业务员接待客户,即此业务员失去一次机会

  B、销售人员正在接待老客户,则可弥补一次新客户的机会

  C、如销售员未在5日内追踪老客户,则视为新客户

  注:若客户仍然点名要求此业务员,则仍然为其客户

  D、若两个销售人员同时接待同一客户时,则根据签单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三、电访客户确认制度

  A、销售员按顺序接待电访客户,此业务员的新客户

  B、销售员未在5日内追踪,则视此客户为新客户

  四、展会上的客户确认

  在房展会上发放资料时,不允许留业务员的电话,除洽谈签约客户外。(未在15日内追踪的,视为新客户。)

  五、撞单客户确认

  A、若老客户来访,原接待其置业顾问休假(或因公外出),则按轮序置业顾问义务接待,客户离开后必须及时通知该置业顾问客户情况;

  B、若老客户其家人来访,并未声明以前来过,由其他置业顾问接待成交的,则佣金按50%分配;业绩计为使其成交的置业顾问,同时办理手续由其负责;

  C、若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在未表明直接要示原置业顾问接待时,一律视为新客户,按轮序进行接待;

  D、若新客户来访,按轮序置业顾问正在接待新客户,则按轮空处理。

  E、若老客户来访,按轮序置业顾问正在接待新客户,则可由原置业顾问指定他人接待或由销售经理安排其他人义务接待。

  F、其他撞单情况,一律由现场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解决,一切分配以销售经理判断为准。

篇3: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1.原则上以首次接待登记或首次来电咨询登记或首次直销登记确认客户成交后的业绩归属。

  2.已签约或已登记的客户,如带其他人或介绍其他人到现场,没找到前一个置业顾问或说以前没联系过,那么谁接待了该客户,就确认为谁的客户。

  3.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客户明确找哪一个置业顾问,该客户即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明确找某个置业顾问,如该置业顾问不在时,同组最后接访置业顾问有义务接待并告之本组销售主管。

  4.如轮到某个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时,其不在,那么自动轮过,下一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算后一个置业顾问的业绩。

  5.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和接听电话时,必须要询问客户以前是否来过或联系过,以免撞单。

  6.发生蓄意抢单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予以重罚,发生撞单,不能协商解决的,又不能接受主管或经理的调整或裁定的,不服从方的业绩佣金,应上缴作为部门基金使用。

  7.如遇重大客户,可确认为两个或多个置业顾问的客户时,业绩归几人共同所有。

  (一)现场接听来电原则

  1.热线电话按顺序接听,对于明确表示是找人及推销的电话,可以不计入。

  2.置业顾问在接热线时,不允许长时间占用热线与客户通话,原则上要求记下客户电话后,用其它电话给客户回电。

  3.置业顾问因接待客户、接听电话未能接听热线时,自动顺延由其它置业顾问接听,事后不再补过。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热线接听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听电话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二)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原则

  1.所有来访客户在确认没有预约后,安排置业顾问按顺序接待。

  2.置业顾问因其它原因错过接待机会,那么自动轮过由其它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且事后不再补过。(吃饭半小时除外)

  3.置业顾问如接待来电约访客户或老客户,不被划掉接待名额。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接访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三)客户确认原则

  1.客户确认以业务员日报表登记为准,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发生客户冲突时,后接触客户的业务员在得知客户冲突时,应主动将此客户转交给最早确认此客户的业务员。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2.全体置业顾问有提前将客户备案的权利,置业顾问的各种老客户及关系介绍客户可提前在营销经理处备案。

  3.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为7天,7天内如确认的客户没有成交,但依然有意向,置业顾问可在日报表中进一步反映跟踪情况,如在日报表中未能再次反映进展情况,有效期过后,该客户的确认将按新客户对待。

  4.对于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户,原则上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置业顾问,在没有得到书面通知前如发生了此类客户已与置业顾问建立联系,并促成成交,同时反映在日报表中,此类客户将按新客户对待,并按制度给业务员发放奖金。

  5.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介绍来的客户,以客户到达售楼处的时间为准,确认为当时值班置业顾问的客户。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准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客户。

  6.如客户无登记表记录,视为无效。

  7.对于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热情、不负责任、言语不礼貌,或遭客户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8.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允许放下手中正在接待的客户以发放名片或与新来客户交谈等方式,占用其它置业顾问接待客户的机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9.全体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如发生客户投诉或客户亲自提出不愿该置业顾问接待,无论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置业顾问还是客户,营销经理将在获知此情况后指派其它人员继续接待此客户。

  任何置业顾问如在工作中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抢单、切单、毁单、恶意撞单等),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扣除全部佣金。

篇4: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1、确认依据

  A.热线客户:接听完热线应及时填写《来电客户登记表》,当天工作完成后,交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电客户登记表》上的登记为准.

  B.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并交于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登记为准.

  2、确认时效:

  A、热线客户有效期为15天,超过15天而无任何追踪记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B、来访客户: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而无任何追踪纪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3、具体操作说明

  a、每天负责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将客户咨询登记在《来电客户登记表》尽量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电话,媒体,及意向。

  b、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要耐心的、有针对性地回答客户问题,并竭力约客到现场,同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追踪服务。

  c、老客户来电也需登记,同时注明(老客户)并询问清楚获知途经,以便于统计来电量!!

  d、接电不接访,如遇老客户来访,应向主管请示,由主管另派人员接听电话,销售顾问接待完后向主管汇报及时返回前台继续接听电话

  e、到现场来访的客户由每日案场接待人员严格按序执行接待,并由主管在《客户接待顺序表》上作记录。

  f、接待完后,营销员应在《来访客户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g、轮休人员(或销售顾问不在)的客户来访,由主管安排人员代为接待,现场接待人员可以补充接待一次。

  h、主管每天签收《来电、来访客户记表》资料,如发现未及时追踪的客户,有权将此客户收回,上报销售经理视情况放给其他营销员。

  1、确认原则:

  i.即时确认原则,接待客户完毕后立刻请主管签字确认。

  ii.客户能确认原来的营销员,此种情况属于该营销员,若此营销员不在销售现场,接待的营销员负责通知经理,由主管统一安排营销员接待,当场未成交则谈判完后将客户移交给原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则主管请示经理视情况划定此业绩的归属。

  iii.客户不能确认原来接待的营销员,但营销员能够确认出来客户,且在有效期内则该客户属于该营销员。

  iv.客户不能确认该营销员且该营销员也不能确认客户,负责接待的营销员做好客户接待登记,在确认后进行追踪的则此客户判给现场负责接待的营销员。

  v.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该新客户属于(有效期内)原接待老客户的营销员若原营销员不在若当场未成交归属原接待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双方则按照确认原则的第二条执行。

  vi.客户与其家属分别和其他营销员有过联系或接触,属于同一购买行为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则按照《来访客户登记表》和《来电客户登记表》日期为准归还原始接待营销员(其他情况按照确认原则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vii.客户的更名在有效期内的则属于原始接待营销员(更名后的新客户的确认按《确认原则》第一条之规定执行)。

  viii.换房客户按公司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换房手续;若原接待的营销员不在则由轮值营销员义务接待该营销员可由销售经理安排补充接待一次。

  2、敬告:

  i.客户追踪是指有效期内对该客户至少一次回访如因某种原因,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至少两次)也可视为对此客户进行了追踪。

  ii.抢单(抢客户)是指明知该客户曾与其他营销员接触过且在有效期内仍与此客户联系或有意截电话,截客户来访一经查明属实按管理制度第一章有关之规定执行。

  iii.撞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营销员的客户属同一购买行为的按确认原则之规定执行;恶意撞单(也叫抢单)的行为管理制度的有关之规定执行。

  iv.特殊情况的撞单由经理和总经理协商做出处理。

篇5:置业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

  置业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

  1、抢单业务员明知客户已与其他业务员联系过,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将此客户成交业绩及佣金据为已有,视为抢单。抢单将受到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辞退,并且业绩佣金归已与客户联系过的业务员。

  2、多名业务员与同一买房客户联系,但不知情,称为撞单。处理办法由主管视情节而定。

  3、公司实行销售员首接业绩制。原则上第一次现场接待客户的业务员,该客户成交业绩归此业务员。

  4、接待上门客户时如发现该客户是某位业务员在其他项目时的客户或熟人,但该业务员从未向该客户介绍过我项目并且该客户并未提及该业务员的名字,则该客户与该业务员无关,按正常的上门或热线接待。

  5、如客户为业务员介绍另外客户,业务员应提前登记被介绍客户姓名及特征。此客户看房或来电时,无论是否提及该业务员姓名,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将此客户还给该业务员。如业务员未登记,被介绍客户是否提及该业务员,则该客户与此业务员无关。

  6、看房客户代替真正买房客户上门或来电,业务员又无法与买房人联系上,业务员应登记备案,写明情况,该客户应归此业务员。如业务员未登记或写明情况从而发生撞单,则由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7、业务员在得知与其他业务员撞单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业绩和佣金,私下联络客户换名,或用其他办法购房等不择手段行为,一旦查出,将没收佣金,并予以辞退处理。

  8、业务员不允许炒房号,如被发现将予以开除。

  9、在项目部工作的非销售人员,不得将接待的客户指定介绍给某个特定的销售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0、如果发生客户到销售主管或以上领导处投诉或反映原始销售员不称职,销售主管有权安排其他销售员继续谈判至签约,业绩、佣金主管视情况分配,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销售员洽谈,该销售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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