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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章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公司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除涉及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分部工程(如煤气等)外,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团关于建全工程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 机构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需要,建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决策指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程、物资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专业实施机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由公司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另行文件明确。

  第三节 招标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招标内容:

  (一)工程勘察、咨询、监理。

  (二)工程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工程,具体包括:

  1. 单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

  2. 室外工程,包括室外综合管网、室外主干道、室外硬质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等。

  3. 室内外精装修工程。

  4. 有特殊施工要求或需方案细化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桩基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亮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地暖工程、消防工程等。

  (三) 机电设备工程,包括电梯工程、空调工程、泳池及厨房设备工程等。

  (四) 物资采购:

  1. 甲供物资材料,包括铝板、石材、景观石材及景观木材、绿化工程中的大型乔木、灌木、卫浴洁具龙头、厨房电器、电线、电缆、配电箱、www.pmceo.com不锈钢管材、水泵、阀门、母线等。

  2. 其它单位工程材料总价超过50万元的甲供物资。

  第九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邀标,具体形式由领导小组决定。

  (一) 公开招标为: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相关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组织投标。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操作。

  (二)邀请招标形式为:通过资格预审、市场调研和考察,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与采购任务因客观条件而无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

  (四) 根据工程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审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条 建立合作单位资料库

  相关部门须建立由公司认可的合作单位名册和资料库,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价与更新;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范围;

  (二)由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三)商务条款;

  (四)履约时间和地点;

  (五)主要合同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投标须知;

  1、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有效投标期限;

  2、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第四节 勘察、咨询、监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招标机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计划:

  (一) 公司按照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编制招标计划。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的招标计划,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招标计划由预算部根据各工程部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

  (一)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招标文件,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招标文件,由预算部组织工程管理部、设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相关人员会签)——部门经理——预算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相关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的确定与发标:

  (一)根据提交的考察报告,由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二)根据确定的投标单位,由合约管理部门组织并安排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机电设备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开标后,由物资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

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三)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智能化工程、涉及安装的机电设备等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审核,预算部负责做好综合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四) 其他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预算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工程部负责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分析。涉及需要方案深化完善的工程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并对投标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会议评审意见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节 物资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设立招标小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计划编制:

  (一)按照公司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由物资部组织编制相应的甲供物资采购招标计划。

  (二) 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物资部经理——物资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甲供物资确定:

  预算部在工程招标时,结合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工程中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清单(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控制性数量),由招标小组执行组长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甲供物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材料及设备品牌的确定:

  由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交材料的技术指标、外形规格、色彩等要求,物资部组织选定材料品牌,并提供材料样品,报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一)物资部按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出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并按确定的入围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二)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工程师——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开标参加人员: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涉及土建材料开标,工程管理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水电材料开标,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须参加。景观材料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物资部负责做好记录和报价比较分析,记录上报招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一)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www.pmceo.com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二)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物资部负责整个评标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供应商后,物资部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六节 招标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标过程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二)投标书的商务条款;

  (三)商务谈判的内容、策略和计划安排;

  (四)公司评标会议的内容和决策意见;

  (五)工程招标设有标底,标底的编审过程和标底;

  (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包括技术和商务标,二者的文件编制应分开:

  投标书及来往函件作为公司保密文件,由组织招标工作的经办部门妥善保管,并做好文件存档和外借登记手续,文件的外借须经过招标经办部门的部门经理同意。

  第三十三条 保密的对象包括所有投标人、公司内外与本招标工作的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因技术交流

或谈判策略等原因,需要向相关单位或人员透露相关保密内容的,应事先征得招标小组组长的同意。

  第七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存档时,考察报告和确定入围招标单位会议纪要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存档时,开标记录和评标会议纪要必须做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文件应包括考察报告、确定入围招标单位的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定标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和定标会议纪要书面文件由预算部、物资部负责整理、归档。总办负责电子文件存档。

  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由总办存档。

编辑:www.pmceo.Com

篇2: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办发〔20**〕2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交易秩序,切实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违法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51号)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在该领域从事的招标代理和工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监督职责的划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和中、省交由发改部门管辖的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六)行政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 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51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合法的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中、省及市外驻榆企业、外资企业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项目属地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由多元资金构成(来自:www.pmceo.com),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和招标人所有制性质,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法从严管控可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审批。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可不招标建设项目;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搞商业化项目开发规避招标;不得将主体工程项目或者大型附属设施项目申报为“主体加层”或“小型附属设施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规避招标;不得“划整为零”、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实施后向项目审批部门作出报告说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邀请招标法定条件,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不具有自行招标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应当选择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接受代理。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审报告适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经备案发现有违法违规内容经责令改正而未作改正的,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进行纠正。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条件和评标标准不得含有不公正倾向或者排斥合格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以与工程项目施工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或其他歧视性要求,限制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和供货商。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告知投标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告知或未说明理由的,投标申请人可要求其告知并说明理由。投标申请人认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资审程序和结果违法的,可以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办法来确定合格投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办法的,原则上每一项目或者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六人,合格投标人人数过多时,可采取评分排序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六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但事先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采用“合格制”办法的,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数量。

  为了有效预防陪标、串标,同类型、同资质、多标段、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发标前应当在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签确定标段投标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代表人一人,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下随机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遏制出借或出卖资质投标,投标人在报送资格预审材料和开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码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原件。因两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地点同时开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时,应当提交一方监管部门出具的开标时间和“原件在审”证明。未能提供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有疑义时应当经过公证,同时附有授权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法律约束作用,减少因招标失败或投标人不诚信而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未声明放弃投标,而在资审入围后拒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交纳投标保证金后非不可抗力事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行为予以不良记录并公示。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发现有恶意违标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停止本市内参加投标资格一年。

  第十九条 各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三) 相互约定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

  (四)相互陪标,轮流中标,或者结盟围标,排斥正当竞争,高价中标后分取不法所得;

  (五)其他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提高标价,中标后相互进行额外补偿;

  (三)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其他串通投标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人数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产生。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公证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委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一般项目只设商务标不设技术标,需设技术标的,只

  作符合性评审;对特殊、复杂的项目技术标可实行量化打分制,可采取暗标形式,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法律规定内容的完整的招标文件、项目预算书和必要的工程数据供评标使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具有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内容,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评标委员会无法据以评审时,以废标论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不同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当诚实、中立,意志独立、客观公正。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给资质、资信和技术实力相近的两家投标人在全项评分中分别打极限分(最高或最低分),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值范围以外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极限分或打分超过分值范围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成评标委员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或者予以更正。理由不成立或不愿予以更正的,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否决该评委评审意见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只对投标人的考察情况作客观汇报,不得“暗示”和“诱导”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人意志推选中标人,不得就拦标价或降价系数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期望值。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产生,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依照法律规定组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标专家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者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违反评标记录,情节严重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招标应当签订代理合同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凡常驻榆林的各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初应到榆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发出的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应当加盖招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和编制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章,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时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代理,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书编制及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为同项目的数个投标人承担预算和投标文件制作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串标、围标的投标人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任何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一个行业和部门的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和行业,不得与一家代理机构签订“一家独揽”、垄断式服务的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工程完整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评标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依法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工程款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范围之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分包人,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拒

  绝。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不得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得以可分包工程的名义转让工程项目,弄虚作假,攫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可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转让。

  第三十九条 为有效遏制非法分包和转让行为,保证有效投资和工程质量,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型附属实施和配套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业主分别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拖欠工程款或者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的,不得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招标;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新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涉及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部门、法律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1号令)执行。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调查。重大案情的举报,应当由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物价、城建、交通、水利、经委、公证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各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分析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发展形势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各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统一各部门制定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四)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

  (五)协调各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

  (六)配合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合查处与协调配合;

  (七)处理其他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强化对现有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逐步建立与省评标专家库联网的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草拟《榆林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印发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为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统一可靠的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依据。各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发改委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的统计数据。招标活动中的主要工作程序应当邀请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不良纪录”制度和“限制准入”制度。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公示,并限制其在本市内从事投标和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工程交易机构、评委、公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给单位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市监察行政机关牵头制定招投标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负责考核。

  第四十九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51号)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规定(2019)

本文提要: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呼物发[20**]第5号
20**年7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根据《内蒙古城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
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呼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呼市物业管理处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不实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于招标日期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方案提交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由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组织实施。(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八条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标书、标底。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经区市物业处审完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实施地点、招标范围以及获取招标书的时间、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在报名日期截止后,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社会信誉调查,从中选择确定若干家人围单位并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组织被选定的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拟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招标人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上述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的物业项目,邀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邀请招标的程序及管理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无资质的物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32作。
第三章投 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问报送投标申请书,申请参加投标,同时提交法人证件及企业资质副本。
第十八条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根据招标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书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要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印鉴,并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中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书中预先指(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及随机选定的专家库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现场标书评分、公开质询,再根据各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答辩情况等,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现任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法人证书及资质副本。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直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来自:www.pmceo.com)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十日内向市物业处提出申诉,经确认后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 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

  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

  3、资格预审资料(包括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相关证照、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通知书等);

  4、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托管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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