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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项目广告管理标准化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恒大地产项目广告管理标准化

  一、每周广告审批表

  1.各地区公司必须在每周五12:00前将项目广告及媒体投放计划按《(项目)本周媒体投放审批表》要求填写,并将电子版文件发至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2.营销品牌中心必须在周一17:00前将各项目的广告及媒体投放计划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3.各地区公司必须严格按集团审批后的媒体方案进行投放,有报纸广告投放的地区公司必须在投放当周的周五将当周投放广告的报纸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回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短信投放当天必须将投放监测情况及来电来访情况(按截止13:00、截止18:00两次的来访来电情况)及时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每月将短信发送截图原件、电视投放监测报告寄回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4.《(项目)本周媒体投放审批表》须仔细填报,投放媒体要求为两到三个媒体,其中主流媒体占主导地位;短信投放主要按照1:2:1的比例进行,例如:周一至周三5万条,周四至周六10万条,周日5万条,如此类推(新项目开盘除外);投放报纸广告当天的短信内容必须要涵括“详见****报”的字样;审批表中的短信内容应与广告设计稿一致,当同时使用多个案名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电话号码。

  5.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档案管理员必须将各地区公司寄回的媒体广告原件与集团审批的《(项目)本周媒体投放审批表》进行核对,无误后归档。每月最后一天编制集团系统媒体投放情况汇总表报董事局主席。

  二、报纸广告

  1.项目现场园林及楼宇具备一定拍摄条件后,营销部须安排专人每周六周日去现场拍摄园林实景照片,以为后期广告画面构图使用做好准备工作。

  2.营销部须会同广告公司于每周二构思下周广告画面及完成广告主画面设计拼图,并于周四前确定好下周报纸广告主画面。

  3.每周四各地区公司须按照报纸广告模板,并根据自己项目实际销售特点来表述价格信息(特别注意模板中的价格信息及活动优惠信息按实际调整)。

  4.新开盘的城市项目,须在借鉴其它在售城市项目园林景观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于开盘前1个月完成广告画面设计,新开盘的天下项目须在总规划鸟瞰效果图基础上,进行美化勾图(突出天下的规模及山水资源)。

  5.报纸广告设计要求根据不同主题,直观反映项目卖点。所用的广告语主标题及2-3行的副标题,要能清晰地传播总结出来的所有核心卖点。

  6.报纸广告主标题要求简短明了,最多不超过15个字(如果超出10个字需用不同颜色区分突出重点信息);主标题字体要用正规的字体(除新组团名字外),且位于整个广告版面最为显著的地方。

  7.报纸广告主标题与副标题,要求能清晰地分辨出来,除了字体大小的区别之外,要运用不同颜色来突出重点,吸引客户的视觉,但在运用颜色运用过程中,同一行字不能超过两种颜色。

  8.报纸广告新案名的LOGO设计必须简洁大方、美观清晰,要与定位语搭配协调,大小比例和色彩要与整体版面相协调,并置于显眼的位置。

  9.各地区分公司在设计报纸广告时,必须根据自身项目特点学习借鉴《恒大全国项目图库》,以图库中的图片做为设计广告画面参考素材使用。

  10.每个报纸广告须在不显眼位置标注风险提示。

  11.新项目开盘报纸广告设计分为开盘前认筹和开盘当周两个阶段,各阶段广告须紧扣当期宣传主题。

  12.日常报纸广告设计根据主题的不同分为三个版式,即二期/新案名开盘版、加推促销版、一口价优惠版。

  13.开盘前认筹阶段报纸广告设计实际案例解析如下:

  (1)开盘前3-2周投放报纸广告,进行蓄客认筹,主标题必须为“即将成本价开盘”,并突出“即将”两个字;

  (2)开盘前1周投放报纸广告,主标题为“**日将成本价开盘”,并突出“成本价开盘”,强调时间的紧迫性;

  (3)“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必须放在主标题下方;

  (4)结合销售方式调整折扣信息为“本周认购额外特别**折”或“本周认筹额外特别**折”;

  (5)报纸广告的价格信息须严格遵循已发文的均价区间文件,突出有吸引力并相对合理的起价。

  (6)华府类及别墅产品要在价格信息下面突出产品特点

  (7)新项目开盘前一周投放包报,正面为主标题为“**日将成本价开盘”,并突出“成本价开盘”;

  (8)包报的背面内容围绕项目简介、园林景观、配套设施和9A精装,主要形式以大量图片排列组合为主,附以简练文字说明;必须附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户型平面图及户型简单解说。

  13.开盘当周阶段报纸广告设计实际案例解析如下:

  ?(1)开盘当周投放报纸广告,主标题为“**日隆重开盘,成本价发售仅限一日”,突出“成本价”及“仅限一日”;

  (2)优惠折扣必须为“开盘额外特别**折”;

  (3)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必须放在稍微次要的位置;

  (4)报纸广告的价格信息严格遵照已发文的均价区间文件,突出有吸引力并相对合理的起价。

  (5)华府类及别墅产品要在价格信息下面突出产品特点,

  (6)明星活动突出***/***明星璀耀亮场***(新项目)

  (7)新项目开盘当周周五投放包报,正面为主标题为“**日隆重开盘,成本价发售仅限一日”,突出“成本价”及“仅限一日”;

  (8)包报的背面内容围绕项目简介、园林景观、配套设施和9A精装,主要形式以大量图片排列组合为主,附以简练文字说明;必须附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户型平面图及户型简单解说。

  14.二期开盘报纸广告设计实际案例解析如下:

  (1)开盘前1周投放报纸广告,进行蓄客认筹,主标题为“二期**日即将成本价隆重开盘”,并突出“二期即将隆重开盘”字眼;

  (2)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必须放在稍微次要的位置;

  (3)结合销售方式及时调整折扣信息为“开盘额外特别**折”或“本周认筹额外特别**折”;

  (4)华府类及别墅产品要在价格信息下面突出产品特点

  15.新案名三种不同表达形式的开盘报纸广告设计实际案例解析如下:

  ①第一种

  (1)广告画面要求用项目园林景观其中一个特写小品,强调欧式、精致以小见大的表现相结合;

  (2)主标题以竖排形式,字体优雅正气;

  (3)开盘前1周主标题为**日将盛大开盘,开盘当周主标题为**日盛大开盘;

  (4)结合销售方式及时调整折扣信息为“开盘额外特别**折”或“本周认筹额外

特别**折”;

  (5)报纸广告的价格信息严格遵照价格区间文件,突出有吸引力并相对合理的起价,或直接根据目前在售剩余房源价格信息出广告。

  ②第二种

  (1)广告画面要求用一种写意的生活气息表现方式,再与实景相结合构成;

  (2)主标题字体优雅端庄,主副标题要清晰地分辨出主次之分。

  (3)开盘前1周主标题为**日将成本价隆重开盘(荣耀开盘),开盘当周主标题为**日成本价隆重开盘(荣耀开盘)。

  (4)结合销售方式及时调整折扣信息为“开盘额外特别**折”或“本周认筹额外特别**折”;

  (5)报纸广告的价格信息严格遵照价格区间文件,突出有吸引力并相对合理的起价,或直接根据目前在售剩余房源价格信息出广告。

  ③第三种

  (1)广告画面要求用渲染表现方式,再与实景相结合;

  (2)主标题、副标题、价格、折扣等相关信息有序集中放在广告画面上方,并清晰地分辨出主次之分;

  (3)主画面下方放置项目园林实景、会所、楼宇、样板房等小图片,图片加以文字注明。

  (4)开盘前1周主标题为“**日将成本价隆重开盘”,开盘当周主标题为“**日成本价隆重开盘”。

  (5)结合销售方式及时调整折扣信息为“开盘额外特别**折”或“本周认筹额外特别**折”。

  (6)报纸广告的价格信息严格遵照价格区间文件,突出有吸引力并相对合理的起价,或直接根据目前在售剩余房源价格信息出广告。

  16.促销广告设计实际案例解析如下:

  (1)半软半硬加推版:

  a.以2/3版面为广告设计,1/3版面为新闻性质的软文结合组成。其中软文部分标题要类似新闻标题,排版形式类似所投放报纸的新闻版排版形式,其内容针对项目卖点,从三种不同方面进行编写,如突出产品性价比高、突出产品优越性、突出周边市政利好性。

  b.挑选出金牌户型进行解析(上无家具摆放的单色户型平面图)。

  (2)新推楼栋版:

  以项目所推出楼宇作为主题,广告画面以楼宇的优越性来体现,例如所推楼栋正对湖景的,画面可以体现湖景。

  (3)加推促销版:

  a.以项目自身的优越性做为主题,画面以多种不同排列方式表现项目规模、配套等,图片要加以注明。

  b.主标题要简短明了、清晰直接表达销售的主题,主标题文字不得超过15个字。

  c.根据不同产品类型特点,价格信息有针对的选择上精装起价、毛坯起价、均价、总价、首付、优惠总价等。

  (4)一口价促销版:

  一房一价版:

  a.主要突出一口价主题信息,用举例列表方式来表现;

  b.为吸引客户,价格信息为副标题,要求按项目在售楼宇最低价格为起价,突出最高价格的优惠总价;

  c.举例列表的方式:(排版空间充足的可在“优惠额”后上“首付”或“月供”信息)

  房号户型面积景观原总价优惠总价优惠额

  不分楼层朝向户型一口价版:

  (1)举例列表的方式必须按顺序排列: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原单价,原总价,一口价单价,一口价总价,优惠总额。列表时注意突出原单价和一口价单价,以引起客户购买欲望。

  (2)广告版面下方实景图片顺序:园林景观(2张)、会所配套(1-2张)、示范单位。

  三、新闻稿及软文广告

  新闻宣传通稿按其性质分为项目日常销售、品牌宣传和重大事件三种类型。本节所涉内容为日常销售类型,品牌宣传及重大事件由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统一负责。

  1.新闻宣传通稿的主题务必清晰、准确,目的性和宣传性强;同时新闻宣传通稿还要特别注意避免涉及一些敏感话题和企业秘密以及其它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统计数字等。各项目开盘后新闻宣传中的销售业绩等敏感数据必须事先与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沟通,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2.所有新闻宣传通稿撰写前相关责任人须研究新闻宣传通稿的主题和发布目标,然后按组织程序撰写。待完成后,再组织部门各级领导审核确定最终内容。

  3.加强对外宣传稿件管理,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各地区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向新闻媒体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涉及我司的一切文字、图片、印刷品、音像制品等材料,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报当地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审批,不得向媒体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通报公司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之事项。

  4.对外所发布的新闻稿件、领导签发后的《新闻通稿审批表》一律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档,并建立新闻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

  5.对于新闻媒体参与采访的活动,严格按照《恒大品牌管理办法》中新闻发言人制度,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于媒体的采访,如无特殊情况,一律由采访媒体事先提交采访提纲,由当地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是否接受采访、采访形式、内容及人员安排。

  6.集团重要新闻发布,各分公司营销部媒介专员须紧密配合,负责落实新闻刊发版面。

  7.新闻撰写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将领导讲话稿、公司发文、会议纪要等交由媒体发布;不得将正在讨论或尚未最后确定的事项向媒体通报。

  8.软文广告通常指的是购买版面我方自行设计的类似新闻的广告。软文广告原则上应做在报纸的头版或三版,主标题类似新闻,排版风格与所投放报纸排版类似,除主标题以外,正文中应辅助有展示项目卖点的3-4个小标题。软文广告投放在不同媒体或不同时间,标题与排版样式应适当变换。具体设计可参见模板。

  软文广告参考版式一(广州日报9月14日头版)

  软文广告参考版式二(羊城晚报9月14日头版)

  四、3D片及广告片

  1.项目3D或影视宣传片脚本方案及成片,必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

  2.目前公司开盘3D片已经按标准化制作,新开盘项目无需新做,按集团模板根据项目需要配音配乐,在当地制作即可,成片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后投放。

  3.建议各项目制作项目总规鸟瞰图及局部景观透视图(主要用于广告拼图及销售物料制作,总规鸟瞰图尽量不使用设计院提供的初稿),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

  4.3D片片长根据项目类别分为两个版本:天下类5分钟,其中3.5分钟是统一模板;城市类4分钟,其中2.5分钟为统一模板。脚本报集团审核后报价;由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跟进合同签订、广告文案和跟进90秒内容3D制作,最终由集团确定后期的剪辑合成定稿。

  5.各分公司根据项目及当地媒体投放特点,确有必要制

作专项影视片的,在上报集团审批后,当地营销中心必须以招标的形式选择实力雄厚,拥有多次为大型开发商或者大型项目拍摄宣传片影视公司。

  6.广告片片长一般是1分钟和30秒,实景拍摄的专题片片长一般是2分钟、5分钟、8分钟、10分钟等,根据需要可灵活处理。

  7.影视片制作方案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公司资质、创意脚本(画面、分镜头、解说词、字幕等)、工作计划、服务小组名单、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以上方案需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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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营销广告发布的管理,保证广告发布的良好效果,有效的控制成本 ,特制定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一、营销广告的发布原则

  营销广告的发布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营销广告发布的组织实施部门

  营销广告的发布由营销部组织实施。需要比价或招标确定的广告项目,造价 审核部和财务部须参与并负责审核。

  所有广告的发布须签订广告合同。

  三、营销广告的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营销广告的类别为:主流媒体、其它媒体、策划发布、销售道 具制作、营销活动举办等。

  1、主流媒体类:包括电视广告、电台广告、报纸广告和房展会场地租赁等。

  2、其它媒体类:包括户外广告牌、地铁广告、户外灯箱、网络发布、杂志广 告等。

  3、策划发布类:项目营销策划。

  4、销售道具制作:包括楼书、广告片制作、企业刊物、效果图、摄影、模型 、宣传礼品、网站制作、户外广告制作、看房通道、围墙、刻字、雕刻、展板、 展牌、宣传单页、活动指引牌和条幅等。

  5、营销活动及其他:房展会布展、举办营销活动、评选活动、NJHOUSE网员 单位和政府刊物活动等。

  四、广告公司的选择

  1、为了确保广告发布的效果,营销部在选择广告公司时,必须综合考虑广告 公司的资质、服务、信用和业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合格广告公司一览表》,为 了保持有效的市场竞争,体现广告发布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同类广告的广 告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

  2、对于单项合同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营销部须会同造价审核部,对广告 公司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并出具考察报告,以确定合格的广告公司。

  五、广告发布的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及公司年度广告费用使用计划,营销部须合理安排广告 的发布工作。

  1、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择优确定 广告公司,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 销部选择二至三家广告公司进行比价(或方案),参考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审 核意见,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3、单项合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组织,造价审核部和财 务部参加,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告公司,邀请的投标单位原www.pmceo.com则上不少于三家。

  招标项目须编写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招标项目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人员由董事会代表、总经理、主管 副总、财务总监及营销部、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形成 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4、部分广告项目(如主流媒体类、其它媒体类和各类营销活动)合同金额较 大,又无法采用比价或招标方式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流媒体类:营销部附上刊历价和发布原件,经造价审核部审核后,刊历价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其它媒体类:营销部采用同类广告进行比价,并经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审核 ,比价单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各类营销活动或政府刊物活动:营销部以申请报告的方式,报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

  5、合同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需要经过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由总经 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工作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 ,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6、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7、付款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 —— 财务总监——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 上)——财务部审核。

  六、广告发布的资料管理

  广告发布的资料由营销部负责统一整理归档。广告发布的文档除了必须符合 公司《文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1、招标项目: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原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评标结果会议纪要 ,需要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项目还应包括谈判结果工作纪要。

  2、比价项目:发布单位的报价原件及经批准后的表单。

  3、主流媒体:发布单位公布的刊历价和发布原件。

  4、各类考察报告

篇3:销售项目广告投放管理规定

  销售项目广告投放管理规定

  报广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第一个项目首次开盘需进行密集的报广投放。

  原则上选择两家左右主流媒体以头版包版等特殊规格于项目开盘前两周投放三至四次(首次媒体亮相当天、开盘前一天及中间周三至周五中某天)。

  其它时段及次要媒体按整版形式投放。

  电视媒体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第一个项目首次开盘,应在当地和周边相关目标市场地区的各大电视媒体上采用密集型的投放策略。

  电视媒体投放周期原则上为项目开盘前约半个月至开盘,选择时段为18:00-23:00,播放广告片长度为30秒或60秒(以60秒为首选)。

  短信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项目开盘及日常销售中需有针对性的进行短信投放。投放周期与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开盘前约10天至开盘期间以及日常销售期的周五至周日、节假日等。 短信内容原则上为70字以内。

  投放范围一般为:特定的区域性手机用户;具有购买能力的潜在手机客户;其它目标手机客户。

  在各短信投放日,各营销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短信投放进行现场监控,以确保投放质量。 其他非主流媒体投放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项目开盘及日常销售期间可以在网络、电台、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媒介上有针对性选择投放。

  投放范围应为:特定的区域性媒体;特定的房地产广告主流媒体;其它目标客户群经常接触到的媒体。各项媒体投放计划表参见附件二。

篇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15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九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1块招牌。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

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完工后,应当将结构设计图、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发布公益广告,空置期间超过5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由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市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单位违反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自营户外广告业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同时废止。

篇5: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12月12日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设施的行为;(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滨城区、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监、规划、气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权。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型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公告载明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

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于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应当先书面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广告主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延期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给广告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主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时,广告主委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的规定进行施工,在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施工期间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广告主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保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使用照明、声音设备。广告主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中,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的规定每年委托专业检测单位(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广告主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广告主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广告主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时,广告主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设置公益广告总量按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布内容及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确定。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并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公开户外广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查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申请过程中先行施工建设等违法行为;(二)检查广告主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施工情况;(三)检查广告主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情况;(四)检查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情况;(五)督促广告主按规划和技术规范整改或升级改造;(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三)责令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责:(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非依附于建筑物的单体广告规划定点提出规划意见,提供户外广告色彩规划指导;(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三)气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主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主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拒不

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的;(二)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的;(三)在设置、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规定拆除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的;(三)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先行施工建设的;(三)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四)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批准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对无法确定广告主的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市属开发区是指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二)广告主是指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其中一个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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