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
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
1.日照分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2.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2.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2.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3.日照分析结果:
3.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3.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
3.3对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屋的分析条件进行说明,包括:建筑物使用性质、每层建筑屋高度、檐口高度、分析高度、日照分析高度等进行文字说明。
3.4对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和窗户分析图进行文字说明。
4. 附图:
4.1规划用地及周边现状地形(或在批规划)图(1:500)
4.2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
4.3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
4.4申报建筑建设前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5申报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在批规划建筑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6申报建筑建设前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7申报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8窗户日照分析表。
4.9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侧立面图、剖面图、屋顶平面图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建筑日照分析术语
建筑日照分析术语
1、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1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4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2、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3、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篇3: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回执
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回执
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复核的相关材料,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所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天正日照□洛阳众智□其它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所需材料目录:
□1.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计算总图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
2.日照分析报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
□1)本项目日照分析所需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
文件(附有建筑底标高、屋顶标高及其他构筑物标高)。
□ 3)拟建建筑北侧(包含东北侧、西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
建筑的平、立面图(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户尺寸)。
□ 4)拟建建筑南侧(包含东南侧、西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
建筑的平、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
□5)根据《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建筑的有关资料。
□6)日照分析委托书。
□7)本项目日照分析复核所需其他资料。
三.受理结果
□日照分析软件有效,复核材料完整,现已受理,预计个工作日办完,年月日后,该项目将报于建设服务中心窗口。
□日照软件无效或复核材料不完整,已退回。
□其他:
经办人:
年月日
篇4:X地块日照分析技术咨询合同书
某地块日照分析技术咨询合同书
(试用)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45#地块(方案设计)日照分析补充报告
委托方: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
顾问方: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乙方)
签订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县)
签订日期:20**年08月25日
有效期限:20**年08月25日至20**年12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杭政储出(20**)45#地块(方案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咨询要求:日照分析
2.咨询形式:书面咨询(出具日照分析报告)
3.咨询内容:委托方负责提供详细的拟建建筑物的设计资料,以及收集拟建建筑周边影响日照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的资料。顾问方根据委托方要求,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进行三维空间建模,模拟大寒日的日照时数分布情况,对被遮挡的建筑物受日照影响程度进行对照分析,并做出明确结论,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设计修改或规划审批的参考。如规划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规划审定需调整方案,顾问方按实际情况优惠为委托方重新进行分析,制作提供与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相符的《日照分析报告》。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20**年08月25日至20**年12月30日在杭州(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书面形式。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10天(时间)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提供方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及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一套,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章。
2.提供与上述内容相同的方案设计或施工设计电子成果(光盘或软盘)一套。
3.提供的上述资料的正确性由提供单位负责。
其他: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评价方法:
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采用甲方组织验收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咨询验收证明。
六、评价方法: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肆万叁仟元整。
顾问方进行建筑日照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为元,由甲方负担。
(二)支付方式(按以下第1种方式):
1、一次总付:43000元,时间:提交成果时。
2、分期支付:元,时间:元,时间:
3、其它方式:
(三)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甲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协商解决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3.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其他(含中介方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日照分析报告工作量清单
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45号地块(施工设计)
委托单位: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作量分类*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数量 | 费用 | 备注 |
基地拟建建筑建模分析 | 68095.10 | 68095.10×0.6=40875.06 | 0.6元/㎡ |
周边建筑分析 | 2 | 2×1000=2000 | 1000元/幢 |
报告整理 | 5 | 5000 | 标准为5份,如需增加份数需收取打印成本费用 |
调整系数(%) | / | / | |
费用总计 | 47875.06 | ||
实际费用 | 43000 |
篇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2009年)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宁政发(20**)259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规划局 20**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来自:www.pmceo.com),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溧水县、高淳县境内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