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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意向性协议(草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意向性协议(草案)

  第一条项目概述

  项目位于安岳县城南部,区域面积约为5平方公里,实际整理开发土地面积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及区域实际可拆迁的土地状况确定。

  本项目一级土地开发的内容包括:

  (1)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详细规划编制、设计、土地征收、土地整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等。

  (2)项目范围(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

  (3)双方商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条项目投资

  2.1项目投资拟采用分期开发的方式,总投资估算约为25亿人民币,共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为1平方公里,投入资金约5亿,已统征规划;第二期为1.5平方公里,投入资金约7.5亿人民币;第三期为2.5平方公里,投入资金约12.5亿人民币。

  2.2项目范围(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相应的产权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由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产权经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保证按期达到本项目建设要求。

  第三条项目合作模式

  3.1政府以协议形式授予投资方本项目一级土地开发投资建设权,并以政府公文形式予以确认,投资方采取分期滚动的开发方式进行一级土地开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3.2项目实施原则: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投资方负责投资建设。

  3.3土地开发成本

  本项目的土地开发成本是指以下费用:

  (1)本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评审费用等;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3)土地整理费用;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等)。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相关税费;

  (8)项目的投资资金成本

  (9)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3.4投资方式及利益分配

  投资方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补偿、土地整理等成本性支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政府负责确保投资方通过合法的方式足额获得土地开发成本及投资回报。

  当土地处置实现价款高于土地开发成本时,超出部分政府与投资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参照资阳市沱东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分配比例);当土地处置实现价款低于土地开发成本时,政府负责从本项目区域二级房地产开发所收取的相关税费或其他渠道安排给予投资方补足,使投资方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

  3.5双方按照商定的区域和各自职责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并经验收达到相应要求后,政府负责将投资方移交的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处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基础设施完工后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接收(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项目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政府确保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将投资方的土地开发成本和土地处置溢价分配部分支付给投资方,不可挪作它用。

  3.6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土地时,所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应高于土地成本,该成本应包括土地开发成本、政府固定收益部分、双方认可的其它费用。政府在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时应采纳投资方的合理建议。

  3.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提的费用从政府的所得部分中支出。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导致应计提费用的数额发生增加,悉由政府承担,如政府应得部分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负责安排自有的其他款项予以补足。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

  4.1 双方签订协议后,投资方快速启动本项目的策划,并受政府委托对该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优化设计。

  4.2 由投资方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安岳县南部片区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在满足片区规划定位及开发强度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城市运营及开发理念,对政府现有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和调整,并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4.3 投资方根据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制定该片区总体开发建设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开发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分阶段实施。

  4.4政府批准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指导本项目的纲领和依据,任何一方均不得更改。

  4.5 投资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的土地整理成本。

  第五条担保条款

  政府采取将本区域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为投资方收回开发成本及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担保。

  第六条优惠政策

  6.1 政府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关系,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6.2 投资方享受安岳县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7.1 政府责任

  7.1.1 负责与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在上述建设工程正式实施前完成南部片区规划用地范围的界定,确保其提供的区域范围内5平方公里左右整理土地属于商品住宅建设及其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且无权属争议,并确保5平方公里左右土地经统征和整理后的出让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7.1.2 有权对投资方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

  7.1.3 负责及时审批工程建设的各种批文,及时完成该区域地上附着物拆迁,协助办理完毕项目实施前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7.1.4 负责按照用地计划办理有关土地的统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

  7.2 投资方责任

  7.2.1 负责编制南部片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计划进度表,并及时投入资金。

  7.2.2 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负责推荐川渝一流专家对南部片区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使南部片区达到一流规划水平,在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益。

  7.2.3 负责支付上述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7.2.4负责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

  7.2.5发挥自身优势,提供高水平的策划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项目的实施人才保障。

  7.2.6 其他应由投资方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建议合作开发时

  8.1 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20**年6月---20**年6月)。

  **置业有限公司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赠房屋未经登记,房屋赠协议是否可撤销

  赠与房屋未经登记,《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可撤销?

  【案情】黄小妹系黄东、李梦银的女儿。黄东、李梦银于20**年2月1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黄小妹。黄东、李梦银银作为赠与方,黄小妹作为受赠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所赠与的财产有:不动产为在西林县人民医院院内住房一套,面积126.07m?,价值18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名字是黄东,房产证号:百房权证(西)字第7920**026号。动产财产有29寸乐华牌彩电一台价值1000元,21寸乐华牌彩电一台价值600元,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钱江牌女式踏板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价值2000元,海尔牌冰霜一台价值1000元,三星牌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海尔牌电热水器一台价值1000元,金正牌DVD一台价值1000元,书柜一个价值500元,2米睡床一张价值1000元,1.5米睡床一张价值600元,玻璃餐桌一张价值300元。协议还约定,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黄小妹由母亲李梦银抚养,由父亲黄东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500元。黄小妹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后,李梦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黄小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登记。过后因黄东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黄小妹便于20**年9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一、将已受赠的财产判决归黄小妹所有,由母亲李梦银代管。二、黄小妹随母亲李梦银生活,由父亲黄东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黄小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和和法定代理人李梦银都表示变更放弃起诉状的第二个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赠与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审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黄东、李梦银于20**年2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时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女儿黄小妹,两被告作为赠与人与原告作为受赠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依该赠与的约定,两被告赠与原告的财产有不动产和动产,本案两被告离婚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原告后,两被告既没有到司法公证机关为原告申请办理公证登记,也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原告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动产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动产部分有效,不动产部分无效,故不动产的赠与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黄东主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抗辩理由,依法有据,应予采信。所以,对原告主张不动产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

  一、被告黄东、李梦银赠与原告黄小妹的动产财产即家具、电器归原告黄小妹所有;

  二、不动产财产住房一套(126.07m?)归被告黄东、李梦银所有。

  一审判决宣判后,黄小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www.pmceo.com本案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是设立物权变动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行为是承诺性行为,即赠与人表示赠与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有效。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有效。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本规定所指的登记是有关赠与财产物权变动所必须进行的登记,而不是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登记与否不影响《房屋赠与协议》的效力。尽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两被上诉人在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已将赠与房屋的产权证书移交上诉人持有,交将房屋交由上诉人居住、使用,且上诉人是被救济、抚养的儿童不可能自行行使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赠与的房屋至今未过户不能归责于上诉人。同时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将赠与的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之权利转移给上诉人。而且,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不可撤销合同。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被上诉人有将合同约定的赠与财产的赠与义务,上诉人有要求被上诉人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虽然上诉人未办理赠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依法尚未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但上诉人实际占有赠与的房屋,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上诉人是赠与房屋所有权的真正权利人。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黄东关于赠与关系成立,但因所赠与房产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改变所有权,因此,被上诉人申请撤销赠与是符合《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及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一、维持西林县人民法院(20**)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确认上诉人黄小妹是百房权证(西)字第7920**026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上诉人黄小妹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篇3:X花园别墅三期开盘(十一)推广活动合作协议

  **花园别墅三期开盘(十一)推广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成安县**大街**花园

  电话:**

  乙方:邯郸zz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西行50米路北

  电话:****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地产与zz汽贸就十一推广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一、十一大型推广活动在20**年10月2日--5日,在**花园举行,由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邯郸zz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联合主办。活动主题:贺**花园三期开盘,**地产、zz汽贸联合让利大行动!

  二、活动期间,**房地产每套别墅让利3000元,zz汽贸每辆车让利**元。房和车两种产品的静态展示为主,房地产产品以销售员介绍为主,汽车产品可进行试乘试驾活动。

  三、双方公司各自对本次活动的物料准备负责,活动场地提供由甲方方负责。

  四、为较好完成活动组织工作,甲乙双方必需按期完成如下工作,

  甲方:

  1.邯郸一套、二套30秒电视广告播出。

  2.邯郸一套《经济百味--房产家居》电视专题片播出。

  3.成安电视台活动通知发布。

  4.在邯郸派发活动单页2万份。

  5.活动期间在邯郸开通免费开房车。

  乙方:

  1.18辆到场参展车辆及车模配备。

  2.《邯郸晚报》1/4版广告发布。

  3.现场条幅及拱形门布置。

  详细内容参照《十一推广活动合作方案》,以上内容,双方自觉遵守并保证完成质量及效果。

  五、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两家公司在住、行两个行业中的影响,增强品牌知名度,为两大产业的合作创造一个契机,并为两公司今后的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

  七、未尽事宜,协商处理;违约责任,仲裁解决。

  甲方:乙方:

  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zz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20**年 月 日签约地点:

  附:《十一推广活动合作方案》

篇4:花园(楼盘)延迟认购协议书

  花园(楼盘)延迟认购协议书

  日期:二O年  月  日

  甲方:***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中文):

  身份证/护照/公司注册编号:国籍:

  联络地址:邮编:

  联络电话:E-mail:

  1、关于甲方此次物业认购活动,乙方选择下列第方式

  (1)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此次及以后物业认购的优先权,乙方所领贵宾卡(卡号)作废并由甲方收回,乙方同时不再享有该贵宾卡的所有权益,甲方在此次认购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到现场销售中心领回意向金。

  (2)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此次物业认购的优先权,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保留其物业认购的优先权及贵宾卡(卡号)至甲方别墅物业的认购,如甲方别墅物业的认购活动时,乙方仍未选定,则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对甲方物业认购的优先权,乙方不再享有所持贵宾卡的所有权益,贵宾卡甲方予以收回,甲方退还乙方已缴付的意向金。

  1、甲方下一次物业认购活动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确保其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引致甲方不能联系上乙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一概责任由乙方负责(前述地址或电话如有更改,乙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甲方)。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自签署之日即时生效,每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备注:

  乙方签署:置业顾问:

  审核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销售经理(主管):

篇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2、面积

  乙方购买甲方之幢层号住宅,单价为元/m, 为m ,总价为元(大写元整)。

  一、付款时间的约定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 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 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按揭的约定

  1、乙方应在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将银行所需按揭材料提供于乙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在按揭期间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视为甲方违约,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视为乙方违约。

  三、。

  四、。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需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付清房款,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未付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比例收取违约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内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拒绝将乙方所购房产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付款时间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期限10天以上,甲方有权将乙方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予以收取,并终止购房合同,将该房产另行出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此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有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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