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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公司技术部报告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4

1.报告出具工作日

1.1 “出具报告工作日”定义为业务员接单后,在所需评估资料齐全及与客户沟通协商后,正常情况下出具评估报告所需的工作日。
1.2一般的抵押报告(含二手楼按揭),正常出具时间为二个工作日(即16个工作小时);
1.3较复杂的抵押报告(如土地使用权、酒店、加油站、高尔夫球道、车牌、机器设备及其它特殊评估报告),正常出具时间为四个工作日(即32个工作小时);
1.4项目开发贷款、楼宇按揭分析、可行性研究等大型复杂评估报告正常出具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即40个工作小时);其它类型的特殊报告需报技术部经理协商后确定评估工作日;
1.5对于要提前出具的评估报告,需经技术部经理批准,由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提前出具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存根联由估价师助理保存,回执联交估价师。经批准加快的报告出具后,作为对估价师加班的补偿,每加快一天从该业务收费中提取10%的费用给技术部,加快二天按20%计算,以此类推作为技术部部门收入。业务员自行出具评估报告者除外。
1.6每月由估价师助理统计当月各业务员申请提前出具评估报告份数,以供评比,对于提出申请较多的业务员应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客户沟通,以减少申请数量。
1.7对于估价师无正当原因延误评估报告出具的或因评估报告中出现错误造成延误时间的,如果为估价师的失误,由相应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出错登记表”,经调查核实后,该报告不计分,并计入考核指标中;如果由于业务员的失误,造成延误时间并需估价师返工的,则由估价师填写“评估报告出错登记表”,并视情况扣发业务员当月提成奖金100-400元。
1.8对于已出具评估报告但因收不到费用而作废的报告,需由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作废申请表”,交估价师助理存档,该报告费用由相应部门承担。

2.评估报告差错界定

对各级内部审核的评估报告,以下情况均属差错范围:
1.评估报告中文字出现错别字超过三个以上者(不含三个);
2.评估报告中有关房地产产权等关键数字如房地产证号、面积、建购价款、价值量、评估目的、所选用的税表、房地产权利证书等错误;
3.评估报告中计算过程中数据或计算结果错误或出现语言逻辑错误;
4.评估报告中最终评估结果准确性失误;
5.评估报告内容完整性失误(如主要应说明的内容未说明;应指出的内容遗漏);
6.出具的评估报告,因质量原因被银行或客户投诉或退回。

3.评估报告出具管理

3.1业务员接单后,在填写齐全《物业评估现场勘测表》、《评估报告审查表》、物业位置示意图及物业照片(如果可能)后,交给技术部估价师助理编写评估报告号,估价师助理应认真审查业务员有关表格是否填写齐全,对于填写不全的应要求业务员补全内容,否则估价师助理有权不予放号。对于已编号的评估报告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出具时,业务员应及时向估价师助理申请注消报告号,以备他用,估价师助理每月底(27日)应对本月的评估报告进行统计、清理,对不出具的报告号及时注消,避免空号产生;
3.2 已编号的评估报告一般由估价师助理根据估价师的业务情况予以统一分配,也可由业务员自行与估价师协商。估价师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检查,需补充资料的及时与业务员联系,估价师应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的第7项-报告出具工作日的有关规定及报告的轻重缓急及时按质出具报告,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报告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并与业务员协商解决;
3.3 估价师完成评估报告电子稿后,先自查再根据评估报告的难易程度及标的额大小执行分级审核制度。
3.4 经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方可由估价师打印正文后交技术部估价师助理统一安排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等工作,估价师助理负责并指导业务员助理统筹完成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签字、盖章、送审工作,估价师应对所出具报告的复印、装订过程及时间进行跟踪、督促,并在签字时对正式报告内容进行检查,确保评估报告按时按质出具,以减少报告的延误、差错率。其流程如下:(具体另见评估报告流程图)
3.4.1估价师助理应根据评估报告的轻重缓急情况统筹安排相应的业务员助理进行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工作,并及时跟催,业务员助理在操作过程中如对正文或附件有疑问,应及时与相关估价师、业务员联系;
3.4.2业务员助理完成报告装订工作并检查无误后,凭评估报告审查表交由相关业务员、估价师检查、签字,技术部经理盖章后,由估价师助理登记报告并在报告审查表上签字;
3.4.3业务员助理凭报告审查表到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法人代表章,再到管理部加盖公司公章后交由估价师助理保管,由估价师助理通知相关业务员该报告已出具;对于需送审的报告,则由估价师助理统一安排业务员助理或业务员送审。
3. 4.4 业务员助理应认真及时完成评估报告的复印、出具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觉加班完成。

4.其它

4.1 本规定未涉及之内容,以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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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

>  公司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食物留样及食物中毒报告,指职工食堂在食品出售前,必须按规定留取样品以及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进行报告。

  2职责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管理员负责执行。

  3内容

  3.1食品留样

  3.1.1每餐食品加工烹调完成后出售前由专人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置于留样专用冰箱中,并作好留样记录,以备检查。

  3.1.2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48小时后方可处理。

  3.1.3留样负责人每天作食品留样记录表并由餐厅经理签字确认。

  3.2食物中毒报告

  3.2.1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救人,同时向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和莲湖区卫生部门报告。

  3.2.2立即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

  3.2.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3.3预防食品中毒的措施

  3.1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

  3.1.1由原料制成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与验收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服务人员不用。

  3.1.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生熟分开,食品与非食品,成品与非成品,食品与天然冰。

  3.1.3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开包干制度.

  3.1.4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制度:“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

  3.1.5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3.2遵守外来食品索证制度.(产品合格证和化验单)。坚持定行包装食品“五有”有品名、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方可使用。

  3.3遵守正确的食品储存制度,同时做到’四防”:防蝇、防鼠、防尘、防霉变。

  3.4坚持正确食品加工制度,同时做到食品工具(刀、墩、容器)生熟分开、每日清洁消毒.

  3.5坚持有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制度,,加工场所谢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入内。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经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篇3: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2)

  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二)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报告厅管理,保证学校各类会议、学术报告使用需要,并确保报告厅设施设备完好、洁净卫生,特提出如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纳入本管理规定的学术报告厅包括:第一报告厅(公共教学楼报告厅)、第二报告厅(图书馆报告厅)。

  二、上述报告厅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负责两个学术报告厅音响、视频设备的维护和会议期间的操作使用;后勤处负责报告厅的日常保洁工作,确保随时使用。

  三、学校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如需使用学术报告厅,需填写《Z学学术报告厅使用审批表》,详细填写使用时间、学术报告内容、报告人、参会人员等。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或主管院领导同意举办学术报告的意见)后,交院长办公室登记协调使用。

  四、使用报告厅时,不得改变会议室设备、家具的摆放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等,确保安全。

  五、学术报告厅如需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申请表列明,经申请通过后方可悬挂,并在学术报告结束后及时清除。

  六、要爱护室内设施设备,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报告厅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

  七 、此《办法》下发后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Z学院学术报告厅审批表

篇4:学院学术报告管理规定(3)

  学院学术报告管理规定(三)

  为推动我院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加强学科内涵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办原则

  第一条 举办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系(部)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报告主讲人资格:

  (一)我院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我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某一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人员;

  (三)在国内外相应学科专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深的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

  (四)有一定影响力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

  (五)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的人员;

  第四条 凡我院具有博士学位的系(部)专任教师,每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二、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我院的学术报告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举办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系(部)统筹安排。每学期初,各系(部)要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期初科研处制定的学术活动安排意见,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后,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排。

  第七条 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报告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系(部)为单位进行申请(写清楚举办报告的理由、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讲人背景和职称材料、讲授时间及参加对象等),到科研处办理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举办学术报告前,主办部门应以海报等形式予以公告,提高信息及资源的共享程度。学术报告结束,主办部门应保存学术报告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成声像资料),并填写《Z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于报告结束3日内交科研处存档备查。

  三、其它

  第九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励,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严禁个别人借学术交流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十条 开展学术报告不得面向学生或社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严禁以学术报告的名义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类讲座。根据专业发展和学生就业需要,确需组织的培训类讲座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后安排,严禁师生未经批准开设报告或讲座。

  第十二条 为促进院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学术报告计入系部和个人年终的科研工作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组织的学术报告均按本规定管理。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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