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 导航

银行按揭贷款指南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4

一、客户向发展商交首期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由发展商到市房管局办理合同监证。

二、客户在签约后,须同时办理下列资料,然后交发展商送按揭银行审批:
1.填写《个人贷款借据》、《承诺书》、《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式五份、《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一式三份;
3.提交资料:
①已缴纳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国内居民按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收入证明(月收入不低于月供款额或不低于贷款额的50%的银行定期存款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没有单位出具公章证明的,可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和近三个月缴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③客户已成婚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未结婚的提交由当地基层组织出具未婚证明原件。
④已婚夫妻双方必须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前来办理手续。如购房合同列明2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交上述资料,并同时一起前来现场办理手续。
⑤非南昌市户籍的客户按揭,必须将户口本原件带来办理手续(如没有户口本必须办理暂住证)。
⑥单位、公司按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上年度财务决算和近期财务报表,合法的审计报表和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状况及上级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购房决议,近三个月纳税凭证:
⑦香港同胞:特区护照、回乡证及复印件各三份,律师楼开出的收入证明,近二个月的工资税单。
⑧《冠锦城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客户还须同时办理房屋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金。

四、收入证明样本:
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月收入****元(要大于月供款)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注:以上手续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规格。

五、如办理银行按捣者须加缴以下费用:
1、需交缴纳保险费;
2、计算保险费公式:
贷款金额*相应保险费率(按贷款年限)=保险金额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以银行及有关部门具体收费要求为准。
银行按揭财产损失险趸交保险率表

保险年限

保险费率()

保险年限

保险费率()

1---5

0.8

6---10

0.64

10---20

0.48

21---30

0.36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地产签证契约按揭贷款管理

(一)、鉴证契约办法
1.契约签定后,由甲方人员与契约上产权人及共有人到某某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2.本着客户自愿原则,卖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代表甲方办理鉴证相关事宜。
3.买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委托书原件,委托甲方人员代理办理鉴证事宜,涉及未成年人请提供与法定监护人有直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二)、鉴证后契约更名(一次性付款、按揭更名)
※一次性付款
1.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2.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单身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可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
3.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
※按揭更名
1.卖方须还清银行贷款额,由银行开具注销抵押证明到开发商处盖章。
2.卖方携契约正本、某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3份及注销抵押证明到某某市房产局三楼按揭抵押柜台办理注销抵押相关事宜。
3.卖方须填写契约变更申请表及更名申请,由开发商签发意见加盖公章送至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4.3个工作日后卖方夫妻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注:单身可由公司开具单身证明,离婚者携离婚证明)和开发商一起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
5.买方本人携身份证明原件与开发商代理人办理契约鉴证手续。
6.契约更名费:合同工本费等。
(三)、按揭贷款
1.公司备齐"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的大合同,与房产局办理抵押备案收件单,具备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条件。
2.客户签订认购书时,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契约鉴证后,通知客户七日内备齐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和《房产预(销)售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材料。
3.销售人员与客户预约时间地点,带齐准备的材料和相关费用与银行人员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签约等手续,并在储蓄柜台开立卡、折共用户,用于贷款后的还款。
4.房产按揭是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行为,必须符合许多要求及条件才能生效,客户在对办理贷款程序内容上有疑问时,销售人员应耐心解答并协助向银行咨询。
5.银行对客户按揭批准后,及时联系放款,并登记管理。

篇3: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否构成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律师认为,政策变化系属情势变迁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其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人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通常表现为定金被开发商罚没。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湖里区

  被答辩人:*(个人身份信息 )

  住址:**市湖里区**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商品房认购书纠纷一案,贵法院已经受理。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1、该认购书的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为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履行认购书规定义务的情况:

  首先,双方在签署认购书前已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充分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认购书第九条表明,被答辩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答辩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并与甲方(答辩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意按该合同条款签约”,否则,应按认购书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20**年10月1日以后,答辩人亦多次致电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按照认购书的规定及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均遭被答辩人拒绝。被答辩人诉称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遭到拒绝。对此,被答辩人亦未提出任何证据,不是事实。

  可见,有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严格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并未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关于贷款政策变化的性质及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1、关于新的贷款政策的性质。

  20**年9月27日中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发〔20**〕359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二套房信贷市场的监管、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首付比例。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首先,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信贷,只是适当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条件、对首付比例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已。

  其次,有必要说明一下新政策出台的过程本身。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关于地产新政的说法早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关于这一点,只要搜索一下当时的网页或者查阅当时的报刊就可以轻易查证;每个新规定的出台,总是有一个程序和过程,这本身就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同时相关信息会传递到相关市场主体;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总是先有社会实践而后有关机关制订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最后,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本身是可以预见的,绝非不可预见;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的信贷,只是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所以,新政策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新政策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首先,新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导致被答辩人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认购书第六条规定了被答辩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但对具体首付比例并未做出规定,所以,认购书并不会因新政策的出台而无法履行。

  其次,新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只是对被答辩人的金钱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主观要求,绝非不能克服的情形,前已述及新政策并非不可预见,二者结合,也可得出新政策并非不可抗力的结论。

  最后,在政策风险已经利剑高悬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并未在签订认购书前告知答辩人其已有多处房产处于按揭状态,这表明被答辩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并因而影响了答辩人的商业决定。答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答辩人签订认购书,若要求政策风险由答辩人承担则是显失公平的。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的出台并不对认购书的效力构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导致认购书无法履行。

  综上“一”、“二”两点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善意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合法根据拒不履行认购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被答辩人无权解除认购书。

  三、答辩人有权没收定金。

  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后,答辩人曾以挂号信及邮政特快专递(20**年10月之10日、16日、18日)的形式向被答辩人发出《告知函》,拟要求被答辩人收到此函即应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即依认购书的规定没收定金。但,不知因何缘由,该函无法送达。20**年10月15日,答辩人亦曾就此致电被答辩人,此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并依照认购书第六条的规定, 20**年10月1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做出承诺:在被答辩人提供按揭材料符合银行规定的情况下,可完成银行按揭手续;否则,双方另行协商。答辩人未曾提供任何有关办理按揭的材料,双方协商未果。既然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则应按认购书的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政策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认购书项下并未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法定合同解除事由,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

行为,答辩人有权依法没收被答辩人交付的定金,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

篇4:起诉状范本(个人按揭贷款购房诉讼案)

  起诉状范本(个人按揭贷款购房诉讼案)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负责人:

  被告一:(女,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三:** 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本金元及利息(含复利及罚息),利息暂计至年 月 日为元、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原告委托律师发生的律师费计元。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一、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址在**市的房产),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及 理 由:

  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提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承诺以新购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保证以家庭全部财产对所申请的财产提供担保。随后,年月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号的《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

  1、原告为被告一、被告二提供借款人民币万元,借期从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2、借款利率,本息偿还方式,罚息、复利的计算依据及标准;

  3、提前收贷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以址在**市房产为其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声明抵押房产并非抵押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抵押人保证不以此为由,抗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5、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随后,原被告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原告于 年 月 日足额地发放了贷款。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年月日,被告一、被告二已经偿还本金元,合同余额为元,本金逾期天数已达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三在被告一、被告二违约的情况下未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事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20年月日

篇5:按揭贷款房款催告书

  按揭贷款房款催告书

致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购买××地产楼盘期号楼单元室房屋(下称“该房屋”)。

  贵我双方就该房屋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商品房合同》(下称“合同”),根据该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您应当保证按揭机构将该房屋总房款的%,共计人民币 圆整,于年月日或之前付至我司账户。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贷款不足的差额部分,您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或之前一次性补足付至我司账户。

  然而,目前您提出的就购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申请仍然□未能获批 □未能全额获批,导致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房款未能在上述约定日期或之前全额付至我司账户。截至 年月日,已逾期 天,按合同约定,已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人民币  圆整。

  为保障贵我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我司特此书面致函提醒您,请您务 必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所有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圆整,付至我司如下账户(开户人:,账号:,开户行:)。否则,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第条的约定要求您向我司支付该房屋总房款的%的违约金,并直接从您已支付的房款中予以扣除。

  以上,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我司,我司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时间:上午8:30——下午17:00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最后,对您的鼎力支持和合作表示感谢!

  顺颂商祺!

  (盖章处)

  年月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