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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方案编制主要内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4

  商品房预售方案编制主要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整体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址、规划总栋数、使用用途、总建筑面积和分用途建筑面积、中小户型比例、建设进度安排、配套设施情况等;

  2、本次申报预售楼盘的楼号、套数、使用用途、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竣工交付日期等(如有自留或回迁房屋,应注明自留或回迁的套数和面积,不对外销售);

  3、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实行“一房一价”,详情可见楼栋信息表,变动幅度暂定为3%,超出规定变动幅度销售的,须报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备案并公示。

  4、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主要指保证预售所得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的措施。

  5、廉租住房配建情况和建设进度安排。

  6、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已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已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7、商品房预售的形式(自行销售或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应注明代理机构名称;自行销售的应注明售楼场所的具体位置;

  8、购房人付款方式;

  9、商品房预售计划及措施;

  10、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1、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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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 区(县) **路二号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 20**年9月1至2070年8月31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为 **国际公寓 ,现已具备预售条件,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 308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国际公寓 号楼 层 号 房屋,房屋用途为 公寓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叁万元整 。经双方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国际公寓 号楼 层 号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30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外,并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按同期中华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 建设银行朝阳支行航华科贸分理处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 叁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可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交付房屋为居住用途,还须同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

  第六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6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华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七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叁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6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六条)。

  第九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6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六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六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与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一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二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壹份 。

  甲方(签章):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北京**区**中心**室地 址: 联系电话:***5联 系 电 话: 邮编:100020邮 编: 代理人:代 理 人: 联系电话:****2联 系 电 话: 时间:20**年 月 日

篇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身份证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8楼,电话:***********

  被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首期款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人民币整(小写¥3624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花园*区*栋*层**号房,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小写¥2812000元),并约定买方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0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362400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原告依约于20**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20**年4月7日支付的定金拾万元人民币转为首期款)。

  20**年4月17日,国家颁布了“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房贷政策。原告非深圳户籍,未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提供深圳市纳税证明。由于国家政策变动,银行不能向原告提供贷款。现原告无力全额支付涉案房屋预计贷款额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原被告约定原告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由于出现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不能继续履行,原告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将原告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362400元)返还原告,但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 月 日

篇4: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7)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23
【实施日期】1998.01.01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竣工交付日期;
(三)属危房改造项目,拆迁户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并确定了安置方案;
(四)具有房屋售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和保证措施。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

篇5:西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2013)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发[20**]16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3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50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当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252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1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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