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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规仪器校验管理培训结业考试题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量规仪器校验与管理培训结业考试题

  一、填空(每空2分,共30分)

  1、量规仪器是指使用在、 及校正过程中的所有、

  校正用标淮件及参考物质、附属装置及仪器。请列出贵公司常用之量规仪器名称://(至少3种)。

  2、淮确度是指多次量测出的与之间的偏差。

  3、常用测量单位之间的关系:

  1km=m=mm=um

  1T(吨)=kg=g

  4、公司现用之螺旋测微器之最小刻度是,游标卡尺之最小刻度是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25分)

  1、公司新购入之量规仪器在投入使用前是否须校验:

  A、不须校验B、须校验C、以上均不是

  2、量规仪器在维修后重新使用前是否须经过校验:

  A、不须校验B、须校验C、以上均不是

  3、量规仪器之校验周期是否可以调整:

  A、不可以B、可以C、以上均不是

  4、量规仪器是否须要全部外校:

  A、是B、否C、根据公司之实际情况而定

  5、现有一量规仪器在外部校验得出允差为0.2MM,外部校验判定为合格.

  公司用其来测试允差为0.1MM之参数,请问可以吗?

  A、不可以B、可以C、以上均不是

  三、问答题(第1题20分,第2题15分;共45分)

  1、请简述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公司程式文件对

  量规仪器(测量与监控设备)之管理要点

  2、请描述在使用量规仪器过程中须注意之事项

  (可分为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进行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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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厂计量器具校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工厂计量器具的校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对计量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设备的控制(分析天平.计量容器等)

  3、职责

  3.1质管科负责计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编制。

  3.2检验员负责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3.3 销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3.4质管科主管负责贵重的计量设备申购审核和周期检定计划的审批。

  3.5总经理负责设备购置申请单的批准。

  4、工作程序

  4.1、计量设备的范围

  用于对采购产品、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检测所用的设备。

  4.2、计量设备的购置

  4.2.1、使用部门需增添、更新计量设备时,由采购部负责人填写《采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采购。

  4.2.2、采购人员按要求进行采购,设备购入后通知质管科按照《进货验证记录》中的内容,对其进行确认。

  4.2.3、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与要求不符或是设备损坏、缺件时由销售部负责向供应商调换。

  4.2.4、计量设备经确认后由质管科负责送检,合格后进行登记、编号,进行标识,注明编号、有效期等,并根据使用的地点、位置,写入《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统一进行管理。

  4.3、计量设备的周期检定

  4.3.1、质管科负责制订《设施保养检修记录》,并按其内容组织实施。

  4.3.2、 对需检定的设备和即将到期的设备及时送检,由质管科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

  4.3.3、需自校的计量设备由质管科制订相应的自校规程,进行自校,并作好自校记录。

  4.3.4、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进行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校准不合格的,同样进行不合格标识,经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计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按使用说明书或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计量设备前应检查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4.3、对于重大的计量设备,搬运后应重新进行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对于暂时不用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申请,质管科同意后予以封存,做好标识与记录;反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管科同意,必要时送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记录。

  4.5、计量设备偏离校准时的控制

  4.5.1、发现计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并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质管科应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 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经质管科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 、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里,防止设备遭受雨淋、曝晒,由质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4.7、计量设备的记录保存由质管科收集、保存直至该测量设备报废为止。

篇3: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 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 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四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主任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使用维修人员、实验设备科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报资产管理处。

  二 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 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四 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三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四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为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学校财务可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分配(分配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4: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 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 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 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 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 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 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 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


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www.pmceo.com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 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未经批准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50%。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在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费代于10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30元的主和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五、因防盗设备不齐全造成仪器丢失的,由校长负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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