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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 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 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 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 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 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 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 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


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www.pmceo.com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 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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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提存款管理办法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建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建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财务信息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数据资料管理与保管

  计算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⒈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输出及保管。

  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银行存款记帐凭证一律由出纳员加盖个人印章并在所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和转账讫。当日工作结束后打印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页,由出纳人员核对现金库存,相符后出纳员及主管负责人在账页上盖章,银行存款每月要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现金日记帐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妥善保管。

  ⒉记帐凭证的保管

  记帐凭证主要是指机制凭证,经审核制单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并加盖会计主管、记账员(输入)、出纳员、制单审核人名章及经办人(领、交款人)签字确认。当日工作结束,记帐凭证需经复核人员稽核无误盖章后,连同科目汇总表一起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⒊科目汇总表、账户余额表、账簿打印时间

  ⑴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每天打印。

  ⑵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由非出纳人员编制一次。

  ⑶总分类账、各明细科目余额表每月打印一次。

  ⑷记帐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转账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日打印一次,并同该日记帐凭证一起装订。

  ⑸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

  ⒋其他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和财务主管在打印输出的账页上签字盖章。

  二、数据备份管理

  ⒈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当日数据必须当日进行备份。

  ⒉在日常工作中,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每张软盘采取隔日备份的方法,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

  ⒊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⒋计算机内凭证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等,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或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中备份,备份软盘应交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分别放置不同地方妥善保管,并注意防火、防磁、防潮、防尘。

  三、会计档案管理

  财务处会计档案的管理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档案登记清册,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存档、借阅、移交等相关事项。

  ⒈会计档案存档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⒉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软盘必须贴上保护标签,装入磁盘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⒊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方式管理。

  ⒋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

  ⒌各类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并签章,填写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⒍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损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⒎会计档案由财务处移交给学院档案室后,其管理办法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商务酒店财务借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务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由部门主管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交孙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条.费用发生后,持报销票据到财务报帐。

  第三条.报销票据要提供合法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提供零星多张小单据,需将多张单据以阶梯方式贴在一张空白纸上,并结出金额合计,需要入库的要附上入库单。

  第五条.报销一律用碳素笔,写明报销日期并附审批人孙总的签名。

  第六条.财务部要对报销单重新审核,确认金额与审批人签字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加盖付讫章。

  第七条.借款人因公借款办事,要本着当日借当日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在借款三日内进行核销。

篇5:商务酒店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商务酒店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二条.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记帐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文。

  第四条.会计科目执行国家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五条.会计凭证。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入库单、出库单、旅费报销单、费用支出证明单、请购单、收款收据、借款单等。

  (2) 外来原始凭证指: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3)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六条.会计报表,依财政、税务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填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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