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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五)

  1、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2、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

  3、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4、情况不明开车要慢,视线不好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通过交叉口、狭道、险坡或繁华地段要慢。行车中要注意:防行人(或骑车人、小孩等)突然横穿马路。防雨雾路滑。防超会车辆或障碍时抢道。

  5、要掌握车辆技术状况,要掌握道路情况,要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要掌握地区变化,要掌握车、马、行人、乘客动态和车内各种可能发生情况。

  6、注意了解当次半载什么物件、到达地、装卸地、运距、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派车单位有关证件。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传动系、制动系、方向系、灯光照明等有前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可靠,必要时予以调整,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当,危险品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四周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它障碍物,对乘员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牌号字迹明显携带随车工具附件。注意在到达中途停车过夜时作好安全停放,并保管好未卸的货物。

  7、人、货装载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开车。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尚未搞好前不开车。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开车。遇水漫路面或桥梁,未摸清情况不开车。通过铁路火车,临近和路闸,不放行时不开车。车辆有严重机件故障未排除,有可能发生机械、行车事故不开车。

  8、在执行任务时,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车交无执照人驾驶。

  9、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准运证”,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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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3)

  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行车工须持证上岗,未经专门训练和未通过考试者不得单独操作。

  二、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三、对地操行车,每天在行车工作前必须检查以上所列各项部位。如有异常立即告知设备部进行检查维修,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四、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五、行车工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启动时应先鸣电铃。

  六、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歇,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面过高。

  七、地操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八、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九、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十、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靠近驾驶室一侧,以便下一次使用前检查,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篇3: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2)

  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二)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20.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篇4:浅谈隧道行车火灾安全事故的应急施救

  浅谈隧道行车火灾安全事故的应急施救

  灭火救灾的及时、迅速,是隧道内行车火灾事故得以控制的关键。为了做好隧道行车火灾事故的施救工作,本文结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谈以下几点应急施救的体会。

  要不断研究应急预案,加以细化和完善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质量程序文件中已经列有有关隧道火灾事故处置的相关预案,但作为一个整体方案,只列明了各隧道都适用的共性部分。由于每个隧道的道路条件不同。因此有必要针对各自的实际进行细化,制定适合自身的实施细则。只有预案真正实用、有效,才能发挥指导作用,才能使施救人员在事故救援中做到心中有数,忙而不乱。同时要根据道路条件、管理方式等的变化情况,不断对预案进行更新、完善,做到灵活应用。

  要加强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隧道管理中。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内容。应通过不断温习,使每位员工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明确各自的分工。还要不断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的实战演练,通过与火焰面对面的接触。消除人本能的对火这一危险事物的恐慌感;培养员工处惊不慌、临危不乱的胆识。同时,应通过演练提高施救的出警速度,使救援人员能在第一时问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施救,通过争取初始的几分钟时问,取得火灾控制的主动权。

  要完善应急施救网络。增强救援协作水平

  要不断研究在施救过程中暴露出的新问题。在硬件设施和指挥协调上不断完善施救网络。如在硬件设施上,针对隧道内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后。隧道被迫封闭。致使后续车辆拥堵道路。后方施救车辆无法赶到现场的新情况。有关人员提出了实施隧道口应急匝道工程的方案。

篇5:行车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垂直起吊物品,检查吊环及起吊钢绳。

  3.每次起吊时,宜先点动按钮,使物品拉紧钢丝绳后起吊(检查绳索有无扣牢)。吊运物品一般离开地面50cm,目测起吊物件至要求位置。

  4.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1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5.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6.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7.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8.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9.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0.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1.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2.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3.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4.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5.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行车工不准离开。

  16.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7.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18.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空钩升离地面2米,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19.禁止事项:

  严禁超荷吊物。

  严禁带故障操作。

  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行车控制盘,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20.危险事项:

  行车行使中不准攀爬吊车主横梁。

  不准斜吊、沿地面拖动或用钩头端部起吊物品。

  不准用链条和钢绳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

  21.注意事项:

  吊物时确保吊环旋入物件深度大于吊环直径的1.5倍。

  不准急升急降,将重物悬在空中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不要在吊件摇摆时移动。

  行车移动时必须严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动必须平稳缓慢。

  操作中如有异常声音或危险现象,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检查处理。

  使用结束后吊钩必须停止在规定区域。

  行车在操作时必须时刻不忘操作安全,及时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维修时行车必须处在空载、断开电源状态,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维修后,必须确认楔块已安装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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