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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消防控制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企业单位消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单位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设置与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人员接处警的电脑及联络通讯装置。

  二、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培训和劳动保障部门职业资格鉴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六、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七、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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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www.pmceo.com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篇3: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范本(5)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范本(五)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操作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控制室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信消防设备所在公交车的平面图或者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六、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登记、记录制度。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测、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篇4: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十九.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用来规范和指导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配置、使用、更新等行为:确保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始终处在最佳备用状态。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管理。

  3.定义

  3.1消防栓:与城市自来水道相通的自来水高压阀门,当需要扑灭较大面积火灾时,可打开阀门,即有高压水龙喷出。

  3.2消防带:与消防栓相连的水带,在备用状态时,以缠卷状置于消防栓箱内。

  3.3消防报警器:安置在消防栓箱内的一种报警装置,当火警发生时,按指示将该装置表面玻璃击碎报警,该装置会自动增加水压,并发生报警声。

  4.职责

  a)各车间、办公室负责各自区域消防设备的日常点检及维护工作;

  b)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消防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c)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每月对公司所有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程序

  5.1各车间、办公室每两月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设备进行一次点检,将检查结果填入《消防设备点检单》,并在25日之前交行政部存档。

  5.2行政部应及时审核点检表,对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在《消防设备维修单》中。

  5.3消防设备应由受过培训专人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安委会反馈。由行政部负责维修或更换。

  5.4公司安委会通过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监督消防设备的管理情况,如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行政部。

  5.5消防设备应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取得,并保持设备整洁,始终处于可立刻使用状态。

  5.6应根据周围环境配置不同的消防器材。

  5.6.1不同类型灭火器适用环境:

  a)干粉灭火器:利用CO2或氮气干粉抢救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b)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图书档案及范围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所引起的火灾。

  5.6.2公司消防设备器材配置情况见公司消防平面图。

  5.7已不能使用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撤换,并做报废处理。

  5.8每次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补充灭火剂。

  5.9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10紧急出口处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并保证至少有1.2米宽的紧急通道。

  5.11消防带不可有打结,消防报警器应保持高度灵敏。

篇5: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3)

  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贵州省消防条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在校辖区内的单位(含外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学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保卫处是学院主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学院按照已成立的以院长为主的“院防火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防火工作,系、部、处等单位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防火组织都要签订《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防火工作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并由学院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二)对各系、部、处、等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部位监督检查;

  (三)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落实情况,编制消防装备计划;

  (四)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和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协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

  (七)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第八条 保卫处消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院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火灾预防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自防火责任区和防火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如:用电、用火、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将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抄送保卫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在预防火灾事故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各单位要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含进修培训人员、成教生、临时工合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掌握防火的方法。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每天下班或离开宿舍(寝室)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签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消防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要及时发现,立即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以防盗或其它理由为名擅自封闭消防通道;严禁乱搭违章建筑、工棚等阻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火警和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责任、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不得贻误,同时及时准确地拔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带上灭火器材迅速支援。

  第十七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保卫处或在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来后,一切听从消防队的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扑救火灾时,应组织人员将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药品及时抢救出来,并做好疏散和现场保护工作。医疗、交通、供电、供水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受伤人员送医院及时组织救护。

  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及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预算的消防经费是学院教学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常年补充、更换,维持其基本需要的经费,只能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本着即决问题、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消防经费,凡院办企业、经营


承包单位、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等单位消防经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而配备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和建筑物室内固定的消火栓,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并与保卫处办理移交手续。灭火器材和消防栓只能用于扑灭火灾,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室内、室外固定消防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组织维修,费用从消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凡由学院配备落实的到校内各单位的消防灭火器,在有效年限内,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损坏、丢失的,单位负责赔偿,并自费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在有效期满后,由保卫处负责将其送到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充装。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工程中,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保卫处应参加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必要措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与单位、个人的经济利益相结合、奖惩兑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之一者,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长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杜绝了火灾事故,无违章情况的单位,给予消防安全奖;

  (二)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建议与措施,防止了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给予消防责任奖;

  (三)发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或勇于同违反消防法规、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作斗争的师生员工给予消防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未经有关消防部门许可,单位或个人擅自储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赶到火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院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学院消防委员会、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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