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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工程量计量)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工程量计量)制度:

  1、计划内工程量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按施工图纸施工的工程以及按图纸会审意见或按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批准的项目的工程量。

  2、已完成的计划内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质量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接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单位收到通知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七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八天起,施工单位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致使施工单位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员不予计量。

  5、招标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作出工程量增加核定单,经现场工程师认可作为计价依据。

  6、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报告内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核实并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起审核作用,甲方代表起审定作用。

  7、技术经济审查重点:

  a、该项目按合同规定是否合理;

  b、该项目签证工程量是否准确;

  c、限额以上签证必需同业主协商后再签,并由业主代表附签后方可生效。

  8、有关隐蔽工程签证应及时去现场复核。

  9、各专业的技术签证资料均需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方可发送承建商。

  10、所有资料均按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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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监理公司工程技术部职责

  监理公司工程技术部的职责

  1、协同驻地办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以及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及特殊施工工艺。

  2、统计全线及各合同段的工程进度、绘制相应的施工进度图表、编制报业主工程质量和进度报表。

  3、组织进行监理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及重要质量事故的处理。

  4、负责处理工程变更问题办理变更工程的后续图纸。

  5、解决处理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中的遗漏、错误及含糊不清等问题。

  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标准试验报告和预先试验方案。

  7、监督驻地办审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抽检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8、提供各种质量成果报表的样式,管理成果报表及技术资料。

  9、统计工程质量事故收集有关事故资料。

  10、负责摄制、管理工程照片、录像带等资料。

  11、同承包人和监理人员提供图纸等有关资料。

  12、记录总监办的日志及重要监理活动,负责总监办主持的会议记录工作。

  13、组织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篇3:监理工作制度: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施工合同内工程项目的计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签认。

  2、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审核的依据是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日记相关的记录内容。

  3、审定的施工措施工程量必须以签证单的形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4、提倡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实行同时签认的工作方式。

  5、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签证与监理日记记录不符或者没有记录时,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篇4: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技巧

  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的技巧

  一、涉及费用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不同计价模式下填列的内容要注意: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列内容要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二、各种合同类型签证内容。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如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同时要注意以下填写内容优先次序:

  1、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

  2、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

  3、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

  4、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要附图。

  三、其他需要填列的内容。主要有:何时、何地、何因;工作内容;组织设计(人工、机械);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相关规定。

  签证单要分日期或编号分别列入结算。非一事一签的签证或图纸会审纪要,一张资料中涉及到多个事项,在编制此单结算时,还要注明“第*条”,以便清楚。

  低价中标后必须注意勤签证;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工期签证或者费用+工期签证。

  四、如何对待甲方拒签。乙方所填写的签证内容应使不在现场的人员通过看签证单也能知道具体事件发生的内容,最好使其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不会给别人造成模糊概念。在编制签证之前,首先要熟悉合同的有关约定,针对重点问题展开签证理由。同时,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这样既容易获得签证,又使签证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只有这样,对方才会容易接受并签证,否则,对方会不愿意接受而拒签。如果遇到对方有意不讲道理地拒签,实践中可以采用收发文的形式送达甲方(叫一般工作人员去办理)。不需要逼迫甲方在签证单上签字,只需要在收发文本上签字,这样就可以证明甲方已经收到我方的发文,如果甲方不在签证单上签字,但超过法定时间,签证自动生效。

篇5:低价中标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中潜规则

  低价中标后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中的潜规则

  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利用签证单填写等过程,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微薄的利润。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正是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利用签证可信度转变签证主体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

  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而,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其利润,就要想方设法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实在不行也要成为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

  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

  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

  施工企业填写签证时按以下优先次序确定填写内容。能够直接签总价的就不签单价;能够直接签单价的就不签工程量;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就不签事实;能够签文字形式的就不附图(草图、示意图)。

  施工企业按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的原则填写涉及费用的签证。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到内容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再有,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施工企业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

  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

  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省时省工省机械、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如在短肢剪力墙中用大钢模施工代替组合钢模施工。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如去掉檐廊装饰,增加基础深度、桩布置密度、梁柱截面尺寸配筋等。

  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实例1: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实例2: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

  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

  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在工程参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联系工作事宜时使用,其较其它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

  增加现场经济签证,合理加大工程量

  施工企业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

  常见的增加现场经济签证现象。在施工中施工企业以各种理由,采用洽商签证的方法想尽办法增加造价来提高利润。现场经济签证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这为施工企业增加现场经济签证提供了机会。

  一,现场

经济签证不规范,有些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恩惠”,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

  二,不及时签证,事隔多日才补办签证,导致现场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些施工企业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利用在建筑工程结算中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的不同,争取得到更多的利润。如,某工程对镀锌钢管价格的确认,既没有标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的时间。按照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一、二月份DN20镀锌钢管单价与三、四月份的单价相差额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三、四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

  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例如,某大楼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施工时分A、B两区施工,B区先完成地下室施工,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A区开挖安全,在A、B公共边B区侧基坑回填2:8砂石,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30万元。

  四,施工企业对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

  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建设单位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认可。

  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以上就施工企业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中的一些创利手段作了概括。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压价太多,不这么做也许就会亏损,但这些做法毕竟是不正当的,有损企业诚信,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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