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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桩基质量取决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许多因素,因工程隐蔽性强,施工中质量事故极易发生,对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是否正确,往往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工程造价及工期,严重的甚至炸毁整幢建筑物。通常造成桩基质量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1)测量放线错误,使整个建筑物错位或桩位偏差过大。
(2)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3)成桩中断事故。如钻孔灌注桩塌孔,卡钻。
(4)灌注桩成桩质量,包括沉渣超厚、混凝土离析、桩身夹泥、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钢筋错位变形严重等。
(5)断桩。灌注混凝土施工质量失控,发生断桩事故
(6)桩基验收时出现的桩位偏差过大。
(7)灌注桩顶标高不足。常见的有三种,一是施工控制不严,在未达到设计标高时混凝土停浇;另一种虽然标高达到设计值,因桩顶混凝土浮浆层较厚,凿出后出现桩顶标高不足。

当桩基发生事故后,若处理不及时,结果给工程留下隐患。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我总结历年来处理钻孔灌注桩基事故的一些经验,供同行参考。

1、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2 、桩基处理的一般原则

(1)处理前应具备的条件。①事故性质和范围清楚。②目的要明确,应有预定处理方案。③参加的人意见基本一致,并确定处理方案。④设计人员认可签字。

(2)事故处理应满足的基本条件。①对事故处理方案要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期短,方法可靠。②对未施工部分应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事故应及时处理,防止留下隐患。①桩成孔后,应检查桩孔嵌入持力层深度,岩石强度,沉渣厚度,桩孔垂直度等数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就应及时分析解决,建设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后,方能灌注混凝土、移动钻机,防止以后提出复查等要求而产生不必要的浪费。②基坑开挖前必须全面检查成桩记录和桩的测试资料,发现质量上有争议问题,必须意见一致后方能挖土,防止基坑开挖后再来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应考虑事故处理对已完工程质量和后续工程方式的影响。如在事故处理中采取补桩时,会不会损坏混凝土强度还较低的邻近桩
(5)选用最佳处理方案。桩基事故处理方法较多,但对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的方案。

3、桩基事故的常用处理方法

常用方法有接桩,补桩,补强,扩大承台(粱),改变施工方法,修改设计方案等。下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分别介绍几种方法的应用情况。

(1)接桩法。当成桩后桩顶标高不足,常采用接桩法处理,方法有以下二种:

①开挖接桩。挖出桩头,凿去混凝土浮浆及松散层,并凿出钢筋,整理与冲洗干净后用钢筋接长,再浇混凝土至设计标高。
②嵌入式接桩。当成桩中出现混凝土停浇事故后,清除已浇混凝土有困难时,可采用此法。

(2)补桩法。桩基承台(梁)施工前补桩,如钻孔桩距过大,不能承受上部荷载时,可在桩与桩之间补桩。

(3)钻孔补强法。此法适应条件是基身混凝土严重蜂窝,离析,松散,强度不够及校长不足,桩底沉渣过厚等事故,常用高压注浆法来处理,但此法一般不宜采用。高压注浆补强。桩身混凝土局部有离析,蜂窝时,可用钻机钻到质量缺陷部位下一倍桩径处,进行清洗后高压注浆。桩长不足时,采用钻机钻至设计持力层标高;对桩长不足部分注浆加固。

(4)扩大承台(梁)法。①桩位偏差过大,原设计的承台(梁)断面宽满足不了规范要求,此时采用扩大承台(梁)来处理。②考虑桩上共同作用,当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用扩大承台(梁)并考虑桩与天然地基共同分组上部结构荷载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扩大承台(粱)断面宽度的同时,适当加大承台(梁)的配筋。

(5)改变施工方法。桩基事故有些是因为施工顺序错误或方式工艺不当所造成,处理时一方面对事故桩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改变错误的施工方法,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二种。①改变成桩施工顺序。如桩布置太密不便施工时,可采用间隔成桩法。②改变成桩方法。如成孔桩出现较大的地下水时,采用套管内成桩的方法。

(6)修改设计。①改变桩型,当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造成桩基事故,可采用改变桩型的方法处理,如灌注桩成桩困难时,可采用打预制桩。②改变桩位,灌注桩出现废桩或遇到地下管线障碍,可改变桩位方法处理。③上部结构卸荷,有些重大桩基事故处理困难,耗资巨大,只有采取削减建筑层数或用轻质材料代替原设计材料,以减轻上部结构

荷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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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和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有关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形成初步的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如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参建单位名称等。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如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3)质量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象、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4)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如是继续扩大其范围,是否已稳定。

  2、事故调查组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以及调查组所提供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用来核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3、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主要有: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等购销合同等。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同时有关合同文件还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5、有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3)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发出通知,责令整改;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暂停下道工序施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3、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取证。

  5、补充调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6、分析事故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分析,正确剖析其原因和危害,可以防止事故恶化,为合理地处理事故提供依据,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排除质量隐患,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分析事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事故原点。事故原点是事故发生的初始点,事故原点的状况往往反映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寻找与分析事故原点非常重要。找到事故原点后,就可围绕它对现场各种现象进行分析,把事故的发生和发展全部揭示出来,从中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正确区别同类事故的不同原因。根据大量的事故分析资料显示,同类型事故的原因有时差别甚大,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才能找到事故的主要原因。

  (3)注意事故原因的综合性。许多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涉及到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外界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和使用等多个方面,在事故分析中,必须全面估计各项因素对事故的影响,以便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7、事故处理过程及检查验收

  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确定了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施工方案,由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事故处理施工,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后,根据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交工验收文件,提出事故处理的结论。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应通过巡查方式对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处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对于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应督促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对处理后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由建设、监理单位予以验收、确认,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事故处理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确保处理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3)事故处理的施工单位可以是原施工单位或是别的专业施工队伍,对于专业施工队伍参与事故处理的,应首先审核专业施工队伍的资质,并根据需要建立总分包合同,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

  (4)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质量事故处理的效果检验,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必要时需通过试验、检验工作获取必要的数据,如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等。

  (5)所有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都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常见的结论有以下几种:

  ① 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

  ② 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③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满足使用要求;

  ④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

  ⑤ 对耐久性的结论;

  ⑥ 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⑦ 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8、事故处理过程及验收的资料归档

  施工单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将事故处理中的调查报告、检测鉴定资料、处理设计方案(包括专家论证意见)、施工方案、材料、隐蔽验收记录,以及处理过程中的检测试验资料及验收结论等,资料整理成册,报有关单位,通常质量监督机构留一份存档。

  9、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于严重质量事故,由调查组界定质量责任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由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或予以记载不良记录或不做处理。

篇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任务和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创造正常施工条件。事故发生后往往影响后续施工的正常条件,只有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才能创造正常施工条件。

  2、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对结构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和结构构件中的强度不足、漏放或错放钢筋等问题,必须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排除隐患,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

  3、满足使用要求。

  4、保证工程的耐久性。有些质量事故虽然在短期内不影响使用和安全,但可能降低耐久性。如混凝土构件中受拉区较宽的裂缝,混凝土密实性差,道路工程的路床中含有"弹簧"等,均可能减少工程使用年限,应做适当处理。

  5、防止事故恶化,减少损失。不少质量事故随时间和外界条件而变化,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不断扩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6、有利于交工验收。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在后续施工前,对事故原因、危害是否处理和怎样处理等问题作出必要的结论,并应使有关方面达成共识,避免到工程交工验收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而延误工程的使用。

  (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

  4、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构件的稳定性。

  5、对需要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

  6、在不卸载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7、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完成处理工作,均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篇4: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定义

  1.1一般质量事故

  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1.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a、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b、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c、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d、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包括返工损失的全部价款)。

  2、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工程部,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2)一般质量事故报表,由项目工程部随质量月报一起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工程部应在当日内报武汉项目工程部,武汉项目部应在二日内报公司科技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工程部处理;重大事故应上报武汉项目工程部,由武汉项目工程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项目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1、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的特征:
A、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B、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C、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D、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E、凡分部分项同一操作过程的建筑工程,在同一次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作为一次事故。
F、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系操作和管理原因造成,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3、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二、质量事故处理:
1、凡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
A、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则由设计单位负责解决;
B、工程的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有关分包单位协调解决;
C、各种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应分清责任加以处理。如果该项物资为项目采购,则由项目总工会同供应商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如果物资为业主提供,则应由项目经理及时通知业主,妥善加以解决。
2、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3、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质量优劣奖罚措施
1、施工队在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工长组织先进行自检,合格后由工长组织上报项目质检员。质检员按要求抽点检查,若不合格点数超出规定要求,则应向专业工程师上报,视情况根据不合格品处置程序处置。工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项目技术人员许可进入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2000~3000元。对工长罚款50~200元。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予以公布。
4、各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
5、结构、装修各阶段具体奖罚措施详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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