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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解答(普法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

  1、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工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利润作出裁决。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如何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与工程局没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可以起诉工程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垫资及其利息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6、施工区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局在进行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减少因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损害他人的纠纷产生。并且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出于保护弱者的心理大多会支持被侵害人,在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局不利。因此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使工程局的责任降到最小,由此减少工程局的损失。

  7、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局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工程局在遭遇此类诉讼纠纷时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造成了举证难度增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环境污染的防范控制。

  8、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而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只有六个月,并且不能延展,所以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企业在考虑何时起诉时,就不能仅考虑到尚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应该首先考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如果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由于工程欠款的清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款项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极大,而如果超过六个月再提起诉讼,则仅能作为一般债权要求清偿,其清偿顺序次于抵押权,只有在清偿了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之后再和其他债权人按债务人剩余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能实现的债权数量就可想而知了。为确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当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判断,对于那些已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支付工程款的,或者有支付能力故意拖延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将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使工程欠款得到优先受偿。

  9、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及应付款时间有争议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0、承包方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1、如何确定分包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的计价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2、工程量签证在诉讼纠纷中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量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的法律后果

  实际中工程局中标工程项目后签订分包合同都是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及项目部经理签字。但是中标工程项目是由工程局承建,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以工程局的名义签订,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局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

  14、审计结论是否对工程最终决算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作出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必然,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任意改变合同,提出新的工程造价核算方法,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建设工程的招标也失去了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15、工程建设中表见代理行为对工程局产生的影响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对于施工过程中分包商以工程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以工程局的名义作出其他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于这些表见代理行为引发诉讼纠纷可能会造成由工程局承担责任。

  16、分包合同中收取管理费的相关问题

  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第三节规定的“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实际中项目部提取的管理费远远大于这个比例。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对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要求返还这部分费用。所以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为分包商提供了其他服务的,应对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作出详细的约定。

  17、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况不同产生下列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分包商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分包商承担。(二)分包商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局承担连带责任。

  18、对承包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www.pmceo.com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9、承包方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0、经过验收合格的非法分包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工程局与分包方发生纠纷后,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分包的但经过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方既可要求按照合同无效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支付工程价款,也可要求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1、对于我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单方变更分包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如何认定

  施工过程中我方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单方面对分包合同的价款等其他内容作出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分包方要求按照承诺内容支付相应价款,除非能够证明承诺的作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否则该承诺有效。

采编:www.pmceo.cOm

篇2: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21种教训

  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21种教训

  1、选用外部劳务队伍严重违反上级规定。在选择、管理、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问题上,没有认真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工作随意性比较大,导致外部劳务管理局面较为混乱。不是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对外部劳务队伍不认真考察,甚至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草率地将全部工程项目交给他们施工,结果干不去,包工队不断分化、重组,先后有多家施工队参与施工。大多数施工队伍名义上挂靠单位,无资质、无设备、无技术、存在先施工不签订合同问题,工程结算时导致经济纠纷不断,引起不少官司。

  2、不坚持验工计价拨款。不按拨款程序,不经计划、物资、施技和财务部门共同把关,仅以劳务队的“报告”或指挥部物资、设备部门的“报告”批付各种款项。所批款项是否合理,用于何处,根本不去核实,也无法核实。造成超支超付款项目的事情。

  3、设备租赁管理混乱。签订租赁合同极端不负责任,有的单价太高,有的没有活干不予清退,继续按合同期限付款。

  4、材料管理严重失控。项目部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许多材料没有从厂家直接采购,而是通过中间商结算。特别是有些项目指挥部领导的亲属朋友垄断了某些主材的供应权,购价款较当地市场高。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大权落入外人之手。材料付款不按实际收料单支付,仅凭物资部门一纸报告,项目经理即签字付款采购、点验、发料手续严重缺乏,材料购入量、实际收料及外包队收料小票无法认定。存在包工队变卖、雨淋变质,重复点验等现象,造成材料严重浪费,超支巨大。

  5、指挥不当,决策严重失误。如某工程项目1996年4、5月份,大面积、长距离地同时进行管道施工,未充分考虑雨季施工不利因素,导致一个多月的大雨过后,严重塌方,几度抢修,返工损失巨大,此后形势急转真下,工程进度、资金状况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6、项目指挥部人才缺乏,管理不到位。项目部人员缺乏管理经验。总工、物资、设备、出纳、测量、试验等重要岗位全是外聘人员充当,项目经理驾驭不了局面,管理极其混乱。

  7、管理粗放,责任不明确,人浮于事,对内外部关系协调不力,窝工现象时有发生。

  8、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不合理,人员安排不当,工序衔接不畅,工效偏低,间接地加大了成本。进场后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人为地随意性安排比较多,没能很快形成高潮,造成了整个施工过程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

  9、项目主管、项目总工及业务人员自始至终没有绷紧变更索赔这根弦,没有注意原始资料和业主、监理签证单的收集整理,没有踏踏实实伏下身去搞变更、求索赔,追求在建工程的最大经济效益。

  10、工期拖延,由此发生的生产成本过大。由于受前期工作的限制,没有工作面,形不成大规模的生产能力。

  11、管理人员经验不足。施工经验不足,管理无序,与当地包工队打交道明显占下风,何况工程又远离机关,工程前期指导帮助不力。直到工程后期局面已无法控制,上级才派出工作组,是去帮助救火、应付诉讼之事。

  12、施工过程监控不力: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过程从严进行监控是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关键环节。而项目经理没有用科学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全过程监控,致使业主几次传真批评,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使公司信誉、形象受到影响。

  13、技术管理不严。施工作业标准制定不及时,技术交底不完善。部分技术交底没有配属队伍负责人签字,极易引起纠纷。另外,还存在技术人员现场跟班作业、指导书不及时等现象。三是现场管理较为混乱。因而层层分包问题,经常发生现场施工作业的外部劳务不听我方指挥和管理、消极怠工等现象,致使沟槽回填等施工不及时,材料堆放散乱,作业面乱而无序,阻碍了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14、项目部给施工队付款的程序应该是:施工现场施技部门核定施工队完成工作量-------计划部门按施技部门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预算、审核后报财务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签字后,施工队到财务部门领取工程款。不坚持验工计价拨款,项目经理是行政一把手签字,项目领导根本不走付款程序,就任意给施工队签字,导致施工队直接找账务领取工程款。

  15、项目主管领导擅自对外担保是我损失的又一直接原因:项目主管随意擅自担保,多次引起经济纠纷。如:施工队私刻项目部下属的施工队印章,并以此章签订工程材料购买合同和协议,而项目主管领导在不问清事实的真象的情况下,又对欠款合同擅自进行担保,施工队在拿到工程款后离开施工现场。后来当材料供应单位将我单位告上法庭时,因合同上有项目主管或项目部相关人员的签字担保,我单位也只能代付欠材料款。

  16、项目部组成方面:项目部职能不健全,分工不具体,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缺乏管理经验,施工经验少,管理无序。

  17、合同订立方面:项目部对施工队或材料商订立合同条款不严谨,合同责任人不明。

  18、施工项目合同熟悉和执行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不了解合同内容、计量方式、付款方式。

  19、管理粗放,责任不明确,人浮于事,对内外部关系协调不力

  20、项目部公章、合同章、账务章、资料章管理不严

  21、施工项目部主管不顾客观规律,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政治形象无意中加大的工程成本。

篇3:工程项目管理质量职责(十三)

  工程项目管理质量职责(十三)

  (一)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建筑法》,开展业务普法教育,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实现质量目标活动。领导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及建筑行业颁发的保证工程质量及产品质量的规定,制度和措施,并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工程、不合格产品交付使用负直接责任。

  正确处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关系,对因抢工期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组织开展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活动,支持质检工程师的工作,主持质量分析会议,不断改进工程质量。

  每日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奖优罚劣,针对主要问题组织攻关。

  对质量创优负领导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目标,将接受行政或经济上处罚。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颁发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措施等,并在施工中严格监督、检查。

  主持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对交工工程质量好坏负直接技术责任。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有权追究技术人员责任。

  对技术问题、质量问题提出技术组织措施及处理方案,指导全体职工开展实现质量目标活动。

  主持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审核技术交底、主持测量控制的复查和核准工作。

  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制止和处罚。

  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质量达标,如质量达不到质量目标,将接受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三)质检工程师职责

  经常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随时掌握单项工程的质量状况。

  经常整理工程的各种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建立质量档案。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测和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有权责令返工实施奖罚措施。

  掌握质量管理中常用的方法,通过计算、分析、判断工程质量波动情况。

  坚持原则,正确反映质量情况,行使质量监督权,参加质量检查验收和事故分析会。

  (四)生产班组长质量职责

  对本班组的人员经常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技术规定,全面负责组织本班组的质量自检,互检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

  领导本组人员严格按图纸要求和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搞好文明施工,保持良好的施工生产秩序。

  把好材料质量关,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拒绝使用,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属上道工序的不接,属本工序的不交。

篇4: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措施项目管理方法

  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措施项目的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对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以预算定额为依据的市场价格工,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计价所取代。

  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在规范中有关措施项目的规定和具体条文比较少。而且规范中明确指出: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措施增加项目(规范5.2.3-8条文)。这说明措施项目不易统一,是因工程而异、因企业而异,同时也留给了投标人竞争的空间。虽然措施项目不是工程实体项目,但对质量、安全生产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对措施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严格的管理。

  一、措施项目的质量管理

  将措施项目清单与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来保证措施项目的质量。

  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分别属于商务标和技术标的重要内容,又都属于对合同当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填写了各种措施项目的金额,此清单通过整个评标过程,最终被招标人认可(签发中标通知书)。即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支付措施费的依据。

  以模板工程为例,很多承包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模板的各项质量保证措施都很详尽。比如,模板加固用对拉片,防止漏浆加海绵条,模板支架的间距都经过力学计算。这些措施的费用都计入了报价中。但实际施工时,承包商减的减、省的省。因此而发生的混凝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因模板支架的刚度、稳定性不够,造成整个模板支撑系统失稳,而成为质量事故。这样的事也在少数。这就要求,工程师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商的质量行为进行约束。这里要强调:应该将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定义为违约行为。施工组织设计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违反它就是违反合同。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抗辩权。即承包商不按承诺的措施施工,无法满足质量要求,或存在质量方面的隐患,建设单位就可以拒付该部分措施费。这就为我们的质量管理增添了新的控制手段。利用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来有效的控制承包商的质量行为。而不象过去那样,仅仅仿造有关技术规范。当然,拒付措施费并不是目的,真正能够促进承包商提高质量意识,更好的完成施工任务,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达到双赢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二、措施项目的安全管理

  将措施项目清单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有机的结合,来保证安全生产。

  目前,我们很多建筑企业在搞管理体系论证。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承包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于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师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查,是搞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中很多措施项目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高空作业防坠落措施等。以脚手架为例,脚手架的形式、立杆横距、纵距、横杆、连墙件、剪刀撑、防护栏等等。这些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施工中是否被严格招待,都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重合安全和工程的整体安全。因此,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应进行严格的控制。了解承包商的安全方针,查看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贯彻到每一位施工人员,重点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应要求承包商尽快整改。

  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达到为工程保驾护航的目的。使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实现工程的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措施项目的支付管理

  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因此,它不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那样,有明确的计算规则、清晰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完成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并且验收合格,就可以按照计价表中所填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申请工程款的支付。这些程序都是顺理成章的,省掉了过去许多繁琐的手续。这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点所在。

  但措施项目不具有上述这些特点,一项措施,什么时候算完成,何时支付措施费,支付的比例是多少,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影响措施项目的顺利实施,引起承、发包双方的合同争议,最终影响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下面结合计价规范中所列的措施,参考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简要介绍几种支付的方法。

  1、均摊法支付

  所谓均摊法就是对措施项目计价表中的金额,根据合同工期按月平均分配。如: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这些项目每月均发生。及时按月支付,有利于这些措施项目的实施,对承、发包双方都有好处。

  2、分解法支付

  所谓分解法,就是将一个措施项目,根据工序和部位的不同,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分别进行支付。如:脚手架、模板。可以根据工程部位、楼层或不同形式,分解成若干部分,参考基础定额,确定各部分所占比例。完成一部分就按比例支付。这样可以避免因措施项目过于庞大给承包商带来的资金困难。

  3、估价法支付

  如: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进出声安拆、施工降水,这些项目可以根据工程师的现场考察结合进度计划,估算支付比例,然后按比例支付。

  空间采用何种方法支付,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对工程的实施有利原则,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我们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工作方法,我们应该勇于探索,认真学习,把计价规范学好、学活,将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篇5:《道德经》对工程项目管理创新启示

  《道德经》对工程项目管理创新的启示

  《道德经》是我国古代独树一帜的管理哲学著作。本文探讨了书中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柔弱胜刚强”、“知人善任”等管理思想对工程项目管理创新的启示:“道法自然”就是要善于把握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的基本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和变化来实实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过程要采取顺应自然、灵活的管理机制,将“无为而治”作为最高管理原则;管理者具有包容性,善于以柔克刚地处人待事,就可以“柔弱胜刚强”;“知人善任”则启示管理者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以提高管理效能。

  《道德经》不仅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思辨哲学著作,而且是中国古代独树一帜的管理哲学著作。全书八十一章,共五千字,书中有论“道”和论“德”两部分,故称《道德经》。相传《道德经》的作者是老子,所以《道德经》又称《老子》、《老子五千言》。据有关国际机构的统计,《道德经》属于当今世界以各种文字刊行量最大的书之一。该书综合了哲学、社会学等多种领域的科学,提出了“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柔弱胜刚强”、“知人善任”等重要管理思想。这些管理思想在中华民族管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和永恒的价值。今天,我们对《道德经》的管理思想作进一步挖掘、阐述和升华,可以使其在现代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说,《道德经》可以成治国兴邦的谋略,从微观方面看,《道德经》对各行各业管理创新都极具启迪借鉴作用,对工程项目管理这一行业来说也不例外。当今社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日趋庞大,项目组成结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技术日益密集,风险日益增大,大型、超大型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国际合作项目也越发常见。为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就要突破旧的框框,实现管理工作的自我创新。为此,我们可以从《道德经》中寻求、吸收许多有益的管理思想精髓。

  1、《道德经》的管理基本规律:“道法自然”

  《道德经》一书的核心范畴是“道”与“德”,书中的“道”是指世界的本原,是“天地之根”、“万物之母”(一章),它既指宇宙本体及根源,又指万物运动、变化的规律,还指人的行为准则。“道冲,而用之又弗盈也,渊兮似万物之宗”(四章),万物都是从“道”而生,都是“道”的外观形式,正如书中所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四十二章)。所以,万物都应契合于“道”,循道而行。“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强调的就是“自然”的优先地位,世间万物都要以“自然”为法,顺应“自然”,而不要“逆道而行”。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二十五章),说的是“道”的客观独立存在的特点。“道”运作不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受任何事物制约,而万物皆受其作用:万物“莫之爵而常自然”(五十一章)。“道”作用于万物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作用,不带强制性和干涉性,“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三十七章),“善利万物而不争”(八章)。正因为如此,我们循道而行的前提就是:寻找、发现“道”。

  对工程项目管理而言,“道”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与实践的规律。规律,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的规律,指同类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共同的客观事物,即共性之“道”,具有普遍性;另一种是特殊性的规律,指个别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具体的客观事物,即个性之“道”,具有特殊性。工程项目管理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已经从众多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共性的管理规律。遵循这些共性的“金科玉律”,对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流、能量流、技术流、资金流等平衡、协调和已经从众多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共性的管理规律。遵循这些共性的“金科玉律”,对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流、能量流、技术流、资金流等平衡、协调和有序流动,争取最佳的管理效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对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而且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项目管理是常新的工作,极富挑战性,常常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是我们实事求是地认识事物运作之道,解决存在问题的客观基础。正如*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这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因此,要想取得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项目管理效能,除了有赖于管理者遵循诸多共性的管理规律之外,更取决于管理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而因时、因地、因人、因境地制订最佳的管理规则、方法来实施管理。没有一成不变的、通用的、绝对的管理规则和方法。正如《道德经》开宗明义指出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具有不确定性和变通性的特点,即“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这就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者遵循“无道之道”的最高管理之道;要具有创新精神、发展精神,能够超越习以为常的形式逻辑平面,寻求更深刻的对工程项目管理客观规律的理解;有强烈的革新愿望,不安于现状,能够超越过去,要能透过事物的表面看到事物的本质,能分析其中的特有的个性化规律,在此基础上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这是《道德经》的“道法自然”的管理思想给予我们的一个启示。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2、《道德经》的管理最高原则:“无为而治”

  《道德经》贯串着道家的管理哲学,这种管理哲学的最高原则就是“道法自然”基础上的“无为而治”。它主张“为无为”,以达到“无不为”。“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的态度去“为”,在深通“有为”之法之上的“无为之为”。

  《道德经》中说到:“为无为,事无事”(六十三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也”(六十四章),“善利万物而不争”(八章),“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二章),也就是说:管理,就是要辅助万物,有益于万物自然而然地发展,而不自恃己能,不自我夸耀。这里揭示了管理的目的。管理的目的之一是整合外在关系,让各部门、各个人员都能够充分发展,彼此不会相互危害,以达到“天之道,利而不害”(八十一章);管理的目的之二是调和内在关系,使得内部不会有争斗,彼此抵消,如此就能“衣被万物而弗为主”(三十四章)。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在管理过程中就应顺应自然,不过多干预,留有余地,任其“自化”。事实证明那种把管理理解为包办代替、横加干预的做法,其结果都是把事情“管死”。因此,管理者要正确处理“无为”和“无不为”的辩证关系。*曾说,领导者的责任仅仅在于出主意,用干部。因此,管理者应当把注意力放

在战略管理上,抓大放小,对重大的事作出决策,然后由员工去执行,而不是事必躬亲,成为胡子眉毛一把抓的事务主义者。这就要求管理者首先正确区分“为”和“不为”的界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涉及的参与部门众多,要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组织制度,该制度对不同层次的管理者的职权作出严格规定,每个管理者对自己职权范围的事应尽职尽责,这就是“有所为”。而管理组织机构中的职权分散的原则则是管理者有所不为的原则。高层管理者依据职权分割原则,把某些决策权授予低层管理者或员工,对低层管理者或员工来说,获得了一个充分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去有所作为的机会,对于高层管理者来说,对自己授出的职权,不应再抓住不放,而应当有所不为。这样,就形成了“无为而无不为”的灵活管理机制,就能在管理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就工程项目管理来说,制定必要的严密完善的计划,对计划进行监督、控制、执行,是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在管理实践中,强调“计划性”、“统一性”是必要的,但如果重形式的条文过多,过于强调“量化管理”,反而造成负面影响:一张张的“量化表”,窒息了员工创造的积极性,抑制了员工创造的潜能,员工的工作变成了应对“量化表”的机械操作,员工成了“听话”的工具人。这种管理方式难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能。因此,为了让员工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管理者要努力创造、提供一种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要多尊重员工、相信员工,多激励员工,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制订的计划要有必要的弹性,让员工有充分自主发挥的余地。

  3、《道德经》的管理辩证艺术:柔弱胜刚强

  一般人往往只看见并固守事物正的一面,而老子却还看到了“弱之胜强也,柔之胜刚也,天下莫不知,而莫之能行”(七十八章),“是以兵强则不胜,木强则折”(七十六章),提出了“无为”、“不争”、“处下”、“守雌”等一系列原则。这启示了管理者在思维方式上要长于反向思维,要善于以柔克刚地处事待人,要善于从对立的角度去发现隐蔽在事物中的相反的因素和负面价值,要善于从矛盾转化的角度去预测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反面的作用。

  《道德经》信奉“物壮则老”的辩证法,认为“物极必反”,得出“坚强,死之徒也,柔弱,生之徒也”(七十六章)的结论,提出“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去之,必固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三十六章),这实际上是紧扣“道”的运动、变化规律——祸福相因的对立转化规律引伸出来的一系列结论。这启示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要把握好“为”与“不为”的“度”,使管理工作始终向良性方向有序推进。

  “守柔”、“居弱”的管理思想,对工程项目管理者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极具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是最重要的,它不仅应具备一般领导者的素质,还应符合项目管理的特殊要求。如果项目管理者经常保持一种“柔弱”姿态,就能做到《道德经》中所说:“圣人去甚、去奢、去泰”,不自以为是,不自我夸耀,不自高自大,就会经常警觉戒惕,会更加注意检查反省自身的不足,最终取得“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动,不自矜故长”、“损有余而补不足”等效果。另外,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结构中,项目管理者位于一个特殊的位置,与业主、承包商、政府管理部门,甚至工人,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经常处于矛盾的焦点,在实际工作中,要使各方对管理工作都满意,这对项目管理者来说是一件很艰难的任务。如果管理者一味采取刚强、强硬的手段去面对各种冲突,很可能会激化各种冲突,使矛盾更加尖锐化。而管理者若采取“以柔克刚”的工作方式,则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和各方要求和保持各方力量的均衡持平。同时,项目管理者保持“柔弱”之态,意味着具有容忍性,能经得起批评指责,能听得进各方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最后,一个温文尔雅、谦逊有礼的管理者比一个趾高气扬、飞扬跋扈的管理者更容易受到员工爱戴,拉近与员工的距离,有利于培养管理组织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4、《道德经》的管理核心方法:“知人善任”

  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他人完成任务”。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计划都是靠员工执行和实现的,离开员工这个管理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纵然有正确的目标和良好的管理计划,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功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因此,管理者必须重视人才的使用问题,掌握用人的艺术。怎样才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提高管理效能呢?可以从《道德经》中找到一点启示。

  《道德经》中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三十三章),意思是了解别人叫智慧,能了解自己的叫聪明。用人的前提就是识人。因为每一个员工都有优、缺点,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管理者,首先要能够发现每个人的长短处,要能够“识人”,这样才可能把合适的人派送到正确岗位,发挥人才最大作用。正如书中所说“善为士者不武,善战者不怒,善胜敌者弗与,善用人者为之下。”(六十八章),这些都是“识人”方面的精辟见解。

  在“识人”基础上,管理者用人时要做到“事善能”(八章),即按照个人的才能办事,不要强人所不能,应“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七十七章)。对工程项目管理而言,由于工程项目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复杂、形体庞大、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最后能否形成综合效益最佳的成果性产品(投资节约、建设时间合理、质量保证等),需要优化组合各个层次的员工,形成有机的群体管理。如果仅仅依靠项目管理者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实现目标的。具体来说,就是项目管理者在“知人善任”管理思想指导下,按“合分合”原则和现代管理理论中的“能级相称”原则,正确认识每位员工的不同素质、能力,确定每位员工的能级,将其配置在与其能级相适应的管理层次,并落实各个员工的责、权、利,进行决策目标下的明确分工,在分工中讲协作,在协作中实现人员的有机组合,建构起现代立体管理组织结构。例如:对于具有操作、利用一定水平的工具设备的能力,擅长对各种物品、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制作的人员,将其安置在操作层,加工、构造产品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保证产品最佳功能的直接实现;而长于执行,具备立体思维素质的人员可配置在中层管理层,将有利于这部分人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行纵向指挥,横向监督,立体协调,起到上下左右纵横联结的作用。

  总之,项目管理者采用“知人善任”的管理方法,就能高明地做到“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

;常善救物,故无弃物”(二十七章)。“知人善任”还意味着项目管理者能根据项目组织的特点,在项目中充当激励者、活跃气氛者、维和人员和冲突裁决人,能从心理学、行为科学的角度激励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能把每位员工的聪明才智都调动起来,取长补短,善用众人之智,活用众人之力,最终使管理工作上升到“善行无辙迹”(二十七章)的境界,也就是领导于无形、成功于无形的境界。

  《道德经》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的许多深刻哲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都极具启发意义。我们应当弘扬其现代意义,活学活用其管理智慧,并将其运用到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活动中去,以利于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作者:谢琳琳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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