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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验收竣工验收分户验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什么叫验收、竣工验收、分户验收

  什么叫验收?什么叫竣工验收?什么叫分户验收?

  答: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等6至9个分部;每一个分部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每一个分项按照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工程验收是一项包括从检验批到分项、到(子)分部、到(子)单位工程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连锁的、系统性的工作。

  竣工验收即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GB503003.0.3、4.0.3~5)

  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均是建立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两者有所不同,首先验收主体不同,分户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二验收对象不同,分户验收适用于住宅工程,而所有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均应进行竣工验收;第三验收阶段不同,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质量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第四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是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而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第五实体检查数量不同,分户验收逐户全数检查,竣工验收对实体工程抽样检查。

  为什么要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答:1)建筑工程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建设周期长;参建人员多且手工作业占较大比例;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还比较落后;一些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呈脆性,延性差,受拉强度低,而且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品种多,不同材料的性能差异大,受气候和温度变化影响因收缩变形易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因此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由于温度变化等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材料性能的衰减,会不断地出现一些观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通病,而且受施工技术水平、工艺、工程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一些质量通病仍难彻底根治。

  2)根据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建筑工程规模和特点、建筑成本等因素,在充分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国家验收规范确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案是抽样检验。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在控制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5%)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主控项目≤5%,一般项目≤10%)也即合格批被拒收、不合格批被误收的风险的同时,可能出现少数非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在验收中被遗漏,为此,国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通过保修工作来弥补施工和验收中遗留的质量缺陷。随着国家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已成为住户所购买的最为昂贵的一件商品,住户对于所购买房屋各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希望对所接收的房屋质量尤其是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100%检查并满足所有的质量要求,有的甚至要求不允许出现一点质量问题,产生了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与住户需求之间的矛盾。

  3)当前我国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规范对于竣工房屋的某些质量问题如室内空间尺寸偏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对有些质量问题如空鼓、粉刷面层裂缝、外墙外窗渗漏等验收检查方法没有操作性很强的统一的规定。住户反映的一些质量问题在界定、处理时往往依据不足,房屋买卖双方各执己见而产生矛盾。

  4)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担保、保险、投诉处理相关制度不健全,质量验收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少数建设、施工等单位质量意识不足,发生质量投诉时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和推委,而对于在质量投诉时提出的经济赔偿因为国家没有依据,少数投诉人在赔偿得不到落实时一边拒绝维修和配合一边又反复投诉等等,使得一些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过程矛盾较多、解决困难重重。

  采用分户验收的方法是现阶段有效地缓解和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较好办法,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也能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为民办事的工作宗旨。(GB503003.0.5、苏建工[20**]239号)

  分户验收适用于哪些工程?

  答:竣工的所有的住宅工程(包括郊区、县和套内含厨卫间的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均应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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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竣工验收概念

  工程竣工验收概念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简介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概念: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表(封面)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工程概况(表二)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表三)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四)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整改通知书(表五)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六)

  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表七)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e)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表八)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

  《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示通过竣工备案意思书)》

  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篇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篇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定义,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目的:其一、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二、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其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篇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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