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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保证措施(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保证措施(七)

  1消火栓及管道的设置详见消防、临时用水平面布置图。

  2室外消防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在基坑西周设置消火栓及水管,水管采用焊接钢管。并在基坑四周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消火栓处昼夜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存放任何物品。

  3室内消防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为:设置消防泵房,以提供本建筑物施工期间的消防用水。因本工程高度达170米,因此设置一根消防竖管,管径为DN100(管子采用耐压型),并随楼层的升高隔层设置消防栓口,配备水龙带,保证消防供水水枪的充实水暗柱射到最高、最远点。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设专人值班,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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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一、 施工现场义务消防组织

  1. 消防管理组织:

  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管理小组,其它成员6人。

  2. 职责与任务

  ①定期分析施工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②经常检查消防器材,以保证消防的可靠性。

  ③经常检查现场的消防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④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做到召之即来团结奋斗。

  3. 义务消防队

  ①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义务消防队队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队长,队员为18人的义务消防队。

  ②义务消防队应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二、 防火教育

  1.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3. 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 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才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支搭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5.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6.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7.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9. 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距离不小于5m,两瓶同时明火作业间距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0.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火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1. 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凡经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三、 用火审批

  1. 审批程序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用火申请表,工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 审批内容

  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用途、用火部位、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3. 用火审批证用火证。

篇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十五)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十五)

  1.项目经理部组织以经理、生产副经理为主要领导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包括各专业工长。组织并定时训练工人熟悉、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提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做好安全消防交底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开好交底会。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的采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明确划分易燃可燃物堆放、仓库等禁火区。对于易燃物料、工程设备设专库管理,避免意外损失。

  4.开工前应将消防系统、消防器材敷设准备好,如:消火栓、灭火器、水桶、砂箱、铁锹等,保证消防器材齐全、灵敏、有效;水桶、铁锹等不能挪做他用。

  6.现场消防道路保证畅通无阻,场区夜间安排照明设施及值班巡逻。

  7.结构施工时将消防立管、消火栓、水龙带随层安装,地面加压水泵保证随时可紧急启动。

  8.电、气焊施工前必须办理许可证,设置看火人,配置水桶、灭火器,有上下预留洞处,要把下层洞口盖好。火花可能飞溅的用钢板隔挡。焊割作业的氧气瓶、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10m,焊割后立即关闭。

  9.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的电源管理,不得随意使用电炉等耗电设备,防止发生火灾威胁人身安全。

  10.现场严禁吸烟。生活区设吸烟室,加强现场监督。

  11.冬期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安装临时采暖器,以防止火灾和煤气中毒。

篇4:建筑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建筑防火消防安全措施

  一、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二、严格控制火源

  1.施工现场建立集中吸烟区。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器,严防电器线路引起火灾。

  4.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三、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四、木工加工场及支模板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五、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义务消防队。

  六、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七、建立定期防火检查,更换灭火器药剂。

  八、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九、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十、施工现场夜间配有照明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安排义务消防队值班。

  十一、同各班组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

  十二、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十三、禁止在高空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设物或堆放可燃物。

篇5:工程消防安全制度预防措施(3)

  工程消防安全制度及预防措施(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安全制度》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程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制度工作的组长,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成员对各分管地区负责。

  第三条 本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长为工程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根据本工程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

  2、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

  第六条 根据本工程实际,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 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机械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七条 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八条 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工人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九条 防火宣传教育内容:

  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工人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教育工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四章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条 消防器材的配置与使用:

  1、义务消防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我工程针对各部位的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3、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机械和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我工程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消防领导小组应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5、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意见整改的,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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