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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重要危险点作业审批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施工重要危险点的作业审批制度

  一、施工现场凡进行2米以上高处悬空作业,均应进行审批。

  二、项目施工员以书面形式,说明悬空作业部位、悬空作业内容、悬空作业人员、悬空作业时间、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悬空作业安全监护人员等情况,送交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审核。

  三、高处悬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保护带,保险钩应紧扣在坚固物体上。

  四、高处悬空作业过程中,由施工员派楼层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五、脚手架搭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架子工特殊作业操作证"。整体爬降脚手架搭拆人员还需持有市建委核发的"整体爬架岗位证",方准上岗。

  六、塔吊和施工电梯装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塔吊安装特殊作业操作证"和"施工电梯安装特种作业操作证",还需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塔吊或人货电梯安装和维修的岗位证",方准上岗操作。

  七、井架搭拆人员必须持有"井架装拆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八、施工现场大型钢屋架、大型桁架、各式钢梁等钢结构物件的安装作业,均由钢结构物件安装单位按规定进行危险点作业审批工作,并把审核批准记录送交工程项目安全员备案。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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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供电线路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供电线路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制度,使施工人员明确了解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危险因素,按照安全措施之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

  2.1由公司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

  2.1.1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变电、电缆工程。

  2.1.210千伏单回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电缆工程。

  2.1.3公司主管经理指定的其他工程。

  2.1.4采用具有较高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设备,公司主管经理指定要求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

  3职责

  3.1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项目部级主任、安全员审批。

  3.2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安全措施的审批。

  3.3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措施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凡符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汇编》中有关规定执行。

  4.2凡符合编制施工措施规定的,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编审办法》中4.2.3条之规定执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电切改、重要跨越架、进电作业索道放线等施工措施也应报公司审批。

  办法如下:

  4.2.1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措施送安全保卫处1份。

  4.2.2安全保卫处在3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审核文件首页空白处签注审核人意见并呈送总工程师审批。

  4.2.3总工程师应在三日内审批完毕。

  4.2.4由安全保卫处将已审批的文件复印一份存档,原件发还项目部。

  4.2.3本制度2.1.4条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专门制定安全措施。其编制、上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4.2.1、4.2.2、4.2.3、4.2.4条规定执行。

  5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1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5.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等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5.3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可能给人员、设备(包括电器运行设备)点来危险,从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安全措施的实施

  6.1安全措施一经审批便立即生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认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6.2凡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内的,无安全措施或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的不得施工(安全措施交底《技术交底制度》规定执行)。

篇3:项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项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四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三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篇4:项目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项目施工现场动火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

  1、禁火区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于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篇5:施工合同办理审批存档规范

施工合同办理、审批及存档规范
适用范围: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外所有对外经济合同。
规范目的:明确程序,分清责任;便于付款审核和日常查询;提高合同审批效率;确保合同资料完整。

规范内容:
合同办理原则
第一条:1、应事先签定合同的情形:
1)金额5000元以上且属于非即时清结(指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能同时即刻完成的情况)的经济业务;
2)金额5000元以下,但根据以往经验或业务自身特殊性(如特别需要强调保修或质量保证责任的)必须签署合同的。
2、无需签定合同的情形:
1)即时清结的零星经济业务;
2)和施工单位签有合同后增补工程的业务(由项目部专业人员通过增补签证并附报预算或估算书的方式操作);
3)视具体情况掌握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具体办理时,应按照公司规定采用统一的格式化标准合同。关于格式化合同,详见《格式化标准合同管理规范》。
第三条:严禁工程类业务未签合同即先行施工,杜绝后补合同现象,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除外。其他类别合同参照执行。

合同审批
第四条:经办部门应按照公司有关规范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对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300万元以上合同需财务部、成本管理部、www.pmceo.com工程管理部及办公室法律组等相关的专业部门参加),待对方盖章确认后,再进入公司审批程序、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其他原因需增加份数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经办人申报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填制相应的合同审批表。包括以下五类:工程类、材料及设备采购类、室外环境类、公司管理类、营销类。其中前三类适用于项目直接投资的经济业务,营销类适用于销售部办理广告、包装、策划等业务,公司管理类适用于和项目开发无关的、属于公司管理方面的零星业务。表格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经办人必须认真、完整填写合同审批表的项目内容,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必须填写相应的招投标资料编号,同时将定标书原件作为其必要附件一并附报。有其他附件的,如预算书、报价单、方案、效果图等,应在合同审批表"备注"栏加以说明。
第七条:工程类合同应事先编制预算或估算(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除外),作为合同报批时的必要附件。
第八条:合同审批按照审批表所反映的审批环节进行。除了采用公司格式化文本的情况外,其他均需公司法律顾问审阅并签字认可,具体情况判断由成本管理部在审核时掌握。
第九条:特殊情况外,成本管理部对转来的待审合同应在一天内审核完毕并每天分两次汇总交财务总监审批。

合同存档管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按照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两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办公室是公司所有档案的管理中心,必须完整保存所有合同。
第十二条: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便于监控合同执行过程,在合同没有彻底履行完毕之前,经办部门、财务部以及成本管理部也应各自保存已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内部编号和归档管理。在项目结束后将相关重要档案移交办公室。::各部门应自行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财务部归档保存公司所有与付款有关的合同,成本管理部对有关项目开发投资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在合同审批通过、经签字盖章后,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编号规范》规定,对公司留存的合同及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编号完毕后,应将合同审批表通过扫描存入电脑,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共享,以方便有关人员在付款办理和审核时查阅,合同审批表原件由办公室连同一份合同原件以及定标书原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在合同签署完毕第一时间将一份合同原件交财务部存档,同时复印两份分别交于经办部门和成本管理部。
第十七条:属于合同报批时的除定标书以外的其他附件,由经办部门妥善保存,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其他
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所有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及交纳工作。
第十九条:经办人办理合同付款时,无需附报合同,但必须在付款申请单上注明公司统一的合同编号。
第二十条:财务部不再将合同复印件作为付款凭证附件。
附图1《合同管理程序》
附表3《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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