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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减轻事故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保证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公司在接受行业管理及国家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及规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于安全管理效果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年负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0‰以下;全员安全教育覆盖率100%、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率100%。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部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明确。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各施工项目部要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责任,奖惩兑现。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党委书记和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领导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内。

  各施工项目部设立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分管技术的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专(兼)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施工(队)组实行(队)组长负责制。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队)组设兼职安全员,组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

  2、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治理的意识。

  3、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批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批准或授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应急指挥中心妥善处理解决应急事件。

  5、批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6、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资源投入。

  7、批准有关宣传、培训、交流、检查和评比等活动安排。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形成书面决议或记录)。

  9、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10、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11、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落实建议。

  2、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项目经理部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3、根据公司所辖施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请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做出认定,并将事故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根据批复,组织实施事故的处理方案。

  5、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积极配合国家政府归口部门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6、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和年终统计,组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安全检查、先进表彰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活动。

  7、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筹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动,研究防范措施,提出持续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安全会议决议,及时向安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8、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项目部有权建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查处;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9、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0、按公司有关制度,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认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11、承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所承担项目(含分包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布置、协调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针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组织制定相应对策,进行安全预防和安全控制。

  5、根据承担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方案,增强安全事故的预测、预防能力。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负责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8、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现场保卫制度,加强现场设备、设施、材料和工机具等的保卫工作,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9、负责组织进场员工的现场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保、互保能力和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10、负责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12、定期(每周一次)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13、负责组织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查验、维护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4、负责按文件化管理要求,组织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15、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控制,责成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6、发生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后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7、负责所承担项目各类人员、各施工队、组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18、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19、负责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全体职工(含承担分包项目施工的分包队伍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文明施工、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单位均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在公司安全部设立安全教育管理档案,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重视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违反法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具备施工现场基本安全常识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建立由公司领导牵头,安全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人员配备必须精简、专业、干练,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联系紧密部门的管理人员、项目部有关人员为主,并吸纳工会等部门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实行月检、项目部周检、施工(队)组日检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检查组针对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应责成安全部门督促项目部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案,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均应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全部依法对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职能人员和施工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对依法、按章应当给以处罚的及时做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责任方立即组织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方准恢复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应认真落实安全例会和班组日检、项目周检制度。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与同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做斗争,对越轨者应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旗帜鲜明地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严禁将工程项目或特种设备的安装、制作、维修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分析、研究

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查验、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及时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技术安全交底完成后必须履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重大设备吊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实施应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业主)确认,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态度,严禁盲目追求进度、追求效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导致安全、质量事故发生。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1、每项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等。

  3、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特殊的脚手架(挂栏、吊栏等)、特殊模板(滑模、爬模等)必须有计算资料及详细图纸,由技术和质量部门会检合格;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还应经过安全检查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复工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

  ⑴、施工队伍变更时,原施工单位应将工地概况、需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完成的安全措施等向新施工单位书面交底,双方有关人员应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新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编制工地安全实施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重新开工。

  ⑵、使用原遗留的设备、材料、支撑、供电系统等时,必须经过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鉴定,确认其安全可靠后方可利用。

  ⑶、拆除有关临时工程与设施时,必须有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底,指定专人指导作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及分承包施工单位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部和防火负责单位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 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承担的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任。

  2、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及措施应符合项目所在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应考虑安全成本。

  4、中国境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驻外机构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同时配备人员负责项目或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应将有关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5、在敏感地区或有恐怖活动地区,企业应与业主、在建项目国之间必须有联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要求在建项目国派兵保卫,同时增强与当地政府和警方的交流与沟通等。

  6、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安全保卫指导,与我国经商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7、落实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和减少各种灾害事故。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实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履行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的报告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总公司(94)安技字第02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对在管辖区域内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如需确定按非责任或非事故处理时,要写出专题报告,附证据材料,报经公司及国机集团认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性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面、准确掌握生产性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员应包括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将每月(年)职工伤亡事故情况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上报集团及国家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有关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伤亡事故和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参加调查。

  第五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劳动条件恶劣,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权向有关部门越级控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发布的制度、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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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的规定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篇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24条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24条规定

  1、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及不戴安全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违者罚款20元/人。工地管理人员及严重违反者加倍处罚。

  2、严禁一切人员乘坐吊篮上下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方操作、站立、行走,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余泥及一切杂物,违者罚款20元,造成损失要赔偿。

  4、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挖施工,违者罚款500元。

  5、严禁在高空作业(架设井字架,架设外脚手架)不系安全带的,罚款100元。

  6、严禁在未设有安全措施或安全不牢固的同一部位上同时上下交叉作业,违者罚款20元。

  7、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场)作业,违者罚款20元。

  8、严禁在高压电流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米作业,违者罚款50元。

  9、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的现场吸烟及带火种,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损失者,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10、施工现场的井字架必须使用四绳井字架,架体三向密竹防护和设保险卡,出入口设置防护门并安装防雷设施,没有的每缺少1项,罚款100元,并停止使用,待安装好方可使用。

  11、施工机具安装使用没有接地线或没有接保护零线的罚款100元,并停止使用,待安装好方可使用。

  12、电动机、大风车锯等施工机具的皮带无防护罩的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好。

  13、施工现场的闸刀开关,无箱无锁的罚款50元,有箱无锁的罚款10元,发现有铜、铝、铁丝代保险丝的一个闸刀开关罚款30元。

  14、施工现场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每处罚款50元。

  15、特种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500元。

  16、建筑物四周要架设外墙脚手架(排栅),挂设密目安全网才能施工,并要超工作面1.2米以上,违者罚款3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待搭设好后方能复工。

  17、施工现场要悬挂五牌一图,各种安全标志牌、警示牌,每栋工地不少一组,每缺少1片罚款20元。

  18、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缺少1个罚款100元。

  19、施工用电必须装上漏电保护器,没装的单相罚款100元,三相300元,失灵的罚款各一半,并停工装上方可复工。

  20、用电线路要按规定接拉。有乱拉乱接,一闸多用,不接入漏电保护开关的要罚款100--200元。

  21、出现工伤事故:重伤1人的罚款500--5000元,死亡1人的罚款5000--10000元。

  22、发生安全事故损失500元以上的罚款500--5000元。

  23、发现有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罚款100--500元。

  24、施工现场场地零乱、文明施工差的工地,处以100--500元罚款。

篇4: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3)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三)

  **项目办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区域标准化的实现,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前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的规定》,望各专业组、监理、施工队及时向全体员工传达。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差的施工队或个人违章违纪的处罚:

  1、安全管理

  1)各施工队在作业安全生产中无明确安全指标的罚项目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2)对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对各施工队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作业人员违反其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对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施工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五边”防护

  1)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罚款200元,系安全带没有挂好罚款100元。

  2)对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绳防护、栏杆等)或安全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恢复。

  3)对洞口、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款500-1000元。

  3、高处作业防护

  1)对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罚款1000-2000元。

  2)现场搭设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发现一处罚有关人员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作业人员要对下层作业人员负责,在下层要设安全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使用移动式作业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好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设防护栏杆、无安全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现场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横杆不大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是“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不准使用四芯电缆外敷一根接地,违反本规定的罚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电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现场使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对违反标准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对现场使用电设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不准多于3个,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超过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

  6)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须按规定接线,不得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不准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符合本规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现场的设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及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对施工现场的维修电工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手持电动工具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使用,对擅自接长使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11)现场的施工用电必须符合“三级用电两级保护”,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电缆线必须架空,对配电箱、开关箱电缆未架空或与钢铁构件、安全防护栏杆接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对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还将给予罚款500元,对使用煤气炉者罚款1000元。

  14)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接地,对电源插头少脚,从开关箱接出的电源线缺相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对各类电动工具电源不按规定接线或未使用插头(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对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混乱,问题屡禁不止,对专业项目维修电工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施工机具管理

  1)各类施工机具进场后使用前,必须向监理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报验批准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款200元。

  2)对氧气、乙炔两瓶间距不足5M,距明火不足10M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各类焊机上引线不得长于2M,一、二次线要有防护罩,二次线用线鼻子连接,违者每发现一台罚款100元。

  4)对电焊机二次把线用其它电缆线代替的罚款100元。

  5)对电焊机二次接地用型钢(钢管、钢筋、扁钢、角钢等)代替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起重吊装作业防护

  1)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吊钩无保险装置的罚款1000-2000元。

  2)对无证上岗的起重指挥或起重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对使用有断丝、严重变形、磨损严重等超标缺陷的钢丝绳罚款500-1000元。

  7、防火管理

  1)对私自挪用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器材价格10倍的处罚。

  2)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3)对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的罚款1000元;动火作业监火人不负责的,不监守岗位的,罚款100元;

  8、文明施工管理

  1)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对打架斗殴的双方不论责任属谁,一律罚款2000元,经调查后对肇事责任方加罚1000-5000元,并责成其承担一切后果,对情节严重者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背裸身作业者罚款100元。

  3)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盗窃、赌博、嫖娼等行为,违者罚款1000-5000元,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5)木工棚、钢筋棚不整洁,各类材料未按规定要求堆好,一次罚款班组20

0元。

  6)一道工序完成后,现场和四周材料未分类堆放整齐,乱堆乱放,施工现场混乱的,一次罚款500-1000元。

  7)在木工棚抽烟的一次罚款1500元。

  8)以上条款和规定如在执行中有不服或吵闹,打击报复的,轻者一次罚款500-1000元,重者清退出场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8、奖励办法

  1)在每周安全检查评比活动中,施工队安全隐患整改及时、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安全事故,能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奖励500元。

  2)生活区在检查评比中,得到优胜的施工队,奖励300元。

  3)项目办管理人员每人每天必须发现一个安全或者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交安全备案,每少一个问题考核5元。对于完成较好的每月将本组罚款的20%返还项目组,由项目组长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除上述规定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其给予处罚。施工队负责人或违章者,态度恶劣,本项目部将对其给予重罚,对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化肥有限公司

篇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

  (2)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2.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网、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本工程项目将准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软件及人员。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按照管理处的有关要求统一着装。

  4.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和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5.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区、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前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标牌。

  7.各类拌合场(站)内区域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置防雨、隔潮设施。

  8.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清拌合楼,无机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站等,应在控制室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9.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挥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指挥和技术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层间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堆放材料。

  11.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通行。

  12.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14.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结束后做好监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恢复工作。

  三、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交通厅。对因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2.旁站监理及其驻地办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管理处将对其进行

警告或辞退,责令驻地办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将视情节由其承担赔偿或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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