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导航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的规定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规定

  1.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体、接地线及其连接必须严格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选材和安装。接地网应定期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3.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始端和终端以及沿线每一公里处应有重复接地,配电箱及起重机道轨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4.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断面不应小于相线载流量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m,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7.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和长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配电箱安全技术规定

  1.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型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零排与接地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2.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配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3.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闸一机,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4.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5.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源的插座。

  6.各类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断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7.电力容量在3kW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8.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容量在60A以上的,可以采用合格的铜熔丝。

  9.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10.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m。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变配电设施安全技术规定

  1.现场临时变电所及其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2.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m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m的围墙,1000kVA以下的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m;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3.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mm,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m,板前应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4.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市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5.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讯、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6.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7.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或竖井),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技术制度

  1.严格遵守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严格遵守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5.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

  6.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停工10d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4h内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

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篇3: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9)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九)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工地或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操作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除进行三级教育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考试合格,由上级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

  三、班组教育,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周一次利用上班前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联系实际领会贯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四、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必须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篇4:机电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机电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执行国家、市、区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一、二次对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2、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需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查处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三、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分公司生产经理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周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对本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现场安全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五、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1、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篇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3)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三)

  为了对员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水平,使他们能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保证项目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工地的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对新进场的员工,由其他施工现场转入本现场的员工,在本现场工作的因工作需要转换工种的工人(包括联合力量的管理人员及工人),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工地上岗操作。

  3、教育内容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季节性施工的方案、措施。

  4、培训时间:公司安全教育为16小时,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为16小时,班组安全教育为8小时。

  5、项目经理部对受教育人员考试成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6、凡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由北京市劳动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合格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7、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包的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由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及素质。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