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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工程项目总分包安全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某工程项目总分包的安全责任

  (1)总包单位的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按文明安全工地标准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实现安全控制指标和实现文明安全工地达标计划。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和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并设置不少于7人(含分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实施,并将分包的安全人员纳入总包管理,统一活动。

  3)在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冬雨期施工措施时,必须同时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如改变原方案时必须重新报批,并经常检查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对于无措施、无交底或针对性不强的,不准组织施工。

  4)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政府安全培训、年审取得资格证书、证件的才有资格上岗,凡在培训、考核范围内未取得安全资格的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准直接组织施工管理和从事特种作业。

  5)强化安全教育,除对全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外,要强化分包新人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面必须达到100%.,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坚持转场和调换工种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登记建档工作。

  6)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除进行不定期、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外,工程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执行经理组织一次检查,每周由安全部门组织各分包进行专业(或全面)检查。对查到的隐患,责成分包和有关人员立即或限期进行消项整改。

  7)工程项目部(总包方)与分包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或进场的同时及时签订含有明确安全目标和职责条款划分的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书,当不能按期签订时,必须签订临时安全协议。

  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分包进场时间,应分别签订年度或一次性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做到总分包在安全管理上责任划分明确,有奖有罚。

  9)项目部实行"总包方统一管理,分包方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体制,负责对发包方、分包和上级各部门或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0)项目部有权限期责令分包将不能尽责的施工管理人员调离本工程,重新配备符合总包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的职责

  1)分包的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总包在执行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总包的有关决定和指示,按总包的要求组织施工。

  2)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根据安全生产组织标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并接受工程项目安全部门的业务管理。

  3)分包在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或冬雨期方案措施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消防技术措施,并经总包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改变原方案时必须重新报批。

  4)分包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踪检查管理。

  5)分包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并履行书面验收手续,建档存查。

  6)分包必须接受总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安全检查并接受奖罚。在生产例会上应先检查、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切实把好安全教育、检查、措施、交底、防护、文明、验收等七关,做到预防为主。

  7)强化安全教育,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坚持转场和调换工种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

  8)分包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实行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厂家产品采购、使用制度,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期、定量供应制。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

  9)凡因分包单位管理不严而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分包单位自负。

  10)各分包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11)对安全管理纰漏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除进行罚款处理外,对问题严重、屡禁不改,甚至不服管理的分包单位,予以解除经济合同。

  (3)业主指定分包单位

  1)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接受总包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实现总包的安全生产目标。

  3)独立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对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措施、设施进行验收。

  4)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所辖职工的身体健康负责,为职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自带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履行与总包和业主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责任书》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6)自行完成所辖职工的合法用工手续。

  7)自行开展总包规定的各项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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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1.1 总则

  1.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zz国际电力股份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1.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篇3:电力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电力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篇4:电力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电力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基建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对工程建设实现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基建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等。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监理单位应配合所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制定施工安全计划,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组织的建立,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活动、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并监督与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有关事件的统计与调查以及安全事故数据的收集等。

  6、监理单位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文明生产须指定专人主管;其他监理共管。日常监理过程中,认真细致巡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掌握第一手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做到及时提醒、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认真处理。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抓得早、抓得及时、抓得好;实施安全预控,防患于未然。

  7、监理单位要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与监督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情况,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做出综述。通过月安全例会对施工及其他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施工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基建单位递交较为详细的书面安全施工情况月度报告。

  8、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除按规定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外,还应按照达标投产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要求做好积累、整理、保管安全、文明管理资料、台帐、统计报告等各类帐、表、册、卡的工作。

篇5: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8.2土方开挖工程;

  8.3模板工程;

  8.4起重吊装工程;

  8.5脚手架工程;

  8.6拆除、爆破工程;

  8.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

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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