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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

  3 班前检查制度: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必须督促和检查各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措施。

  4 高、大脚手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实行验收制度,凡不经过验收的高、大脚手架和大中型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 周安全活动制度:每周一中午组织项目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使广大工人能作到心中有数,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的重要。

  6 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制定措施、定时间、定专人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7 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操作。

  8 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度。

  9 危急情况停工制度:一旦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险情,应立即停工,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10 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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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1.1公司安全管理部在审查劳务分承包队伍的资质时,须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1.2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2.1有关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法人授权委托书;

  1.2.3施工简历和近三年来安全施工经验和记录;

  1.2.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1.2.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30人以上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劳务分承包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安全员);

  1.2.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

  1.2.7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2、分包过程管理

  2.1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2.1.1分包工作范围;

  2.1.2双方权利和义务;

  2.1.3施工任务和工期;

  2.1.4质量标准与检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

  2.1.5合同价款与支付;

  2.1.6设备材料及施工机具供应;

  2.1.7违约责任与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2.2发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其安全施工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2.3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对劳务分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保存完整记录或资料。

  2.4劳务分承包队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办法,项目部应预留人工费的10%作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和设备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按《安全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退还保证金。

  2.5工程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方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就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管理:2.5.1核查劳务分包方进场人员持证情况是否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

  2.5.2检查工程项目部下达的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5.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5.4核查施工机械设备、计量器具的到位情况、性能状况,以及对需要检验、校验工器具的检定证明文件;

  2.5.5监督劳务分包方按南方电网《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

  2.5.6按工程验收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验收所承担的施工项目;

  2.6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考评

  2.6.1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会同工程技术部对该工程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一次考评。

  2.6.2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考评结果,可作为评先表彰的依据。劳务分包队伍可以按照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参加评先表彰。

篇3: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内容与规定

  1.1项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时,应出示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

  1.2.1成立小组和机构。

  1.2.2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条例和公司管理规定。

  1.2.3组织并领导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1.2.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各项目部在进行爆炸物品登记时,必须按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撕毁、合订。

  1.4各项目部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1.5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进行专项保管,并将爆炸物品保管员名单报公司公安科审批同意。其职责:

  1.5.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吸烟等。

  1.5.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5.3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杜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1.7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爆破作业证》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严禁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1.7.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科检查。

  1.7.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做好退还登记记录。

  1.7.3装炮、点炮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1.8爆破作业时,必须填写施工安全作业票,必须有两人签字证明实际使用数量。

  1.9爆破作业时,由安全监护人检查指挥,其职责是:

  1.9.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1.9.2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机关,并通知安监部,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1.9.3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做到帐物两清。

  1.9.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公司安监部,协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1.11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1.12一人一次运送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1.12.1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运搬炸药10kg;

  1.12.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1.12.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1.14严禁在村庄边缘、变电站附近、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1.16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部分内容与规定

  2.1防火组织机构

  2.1.1公司和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担任。公司公安科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低于15%,并保证各施工队有一名义务消防队员。

  2.1.3适时地搞好灭火演习,以提高灭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消防法规的教育,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2.2在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参观的人员、访问的客人等,也应进行防火宣传,告诫遵守防火规定和我们的规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决不准动火、决不准吸烟。

  2.3.2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职责明确。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2.3.5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车上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3.6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储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2.3.9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注意铅封、提环不要碰坏,装卸时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丢失。

  2.3.10施工队住宿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2.3.11防火的其他要求参照《消防法》和国家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篇4:建筑公司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机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

  机械、工器具的采购应选择有质量保证体系、有生产许可证的供货方产品,并符合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规定。

  2、验收

  2.1、机械设备验收按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噪声和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2.2、工器具验收除表面检查外,受力工器具按DL5009.2-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进行额定负荷的1.25倍通过性拉力试验,经试验合格并标识后才发给施工单位使用。

  2.3、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登记入帐后方可使用。

  3、使用与维护

  3.1 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1、操作或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熟悉机械、工器具的使用方法;

  3.1.2、使用前应对机械、工器具进行检查和必要的保养工作;

  3.1.3、使用时严格按照该机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1.4、保养、维修、调整等作业时应停机(切断电源和其他动力源)后进行;

  3.1.5 使用后应做好清洁保养、防雨防潮以及回归保管等工作。

  3.1.6、各种机械设备、工器具的使用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3.1.7、机械在使用时,如有指定的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方案、机械性能和使用要求,事先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指挥信号,正确指挥。对违反机械性能、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造成事故的,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1.8、机械操作人员,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能擅离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1.9、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备。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3.1.10、每台机械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洁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该机的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3.1.11、机械使用的各种燃料、润滑油料、能源、替换设备配件、消耗材料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电压等级必须符合铭牌规定,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3.1.12、实行租赁管理的企业,应在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租赁各方对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3.1.13、加强对工器具的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工器具及时分离识别,按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3.1.14、工器具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裂纹、变形,转动部分是否灵活,安全装置是否合乎规定。工器具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工具标定的安全许可负荷使用,不能以小代大,必须符合施工生产工艺要求。对钢丝绳的管理,应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3.1.15、机械、工器具仓库应做好保管、周转和维修保养工作。对机械、工器具应有进出库制度、记录、台帐齐全。库内应按新机械、完好机械和待修机械分别排放整齐;机械库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要清洁卫生,有防火设施,并有足够照明。

  3.1.16、施工现场在用机械停机位置应高于地面,保证机械不致土埋水淹;凡不能集中使用和保管的机械,应做到上盖下垫,防止风吹雨淋、土埋水淹使机械损坏和配件丢失。

  3.1.17、施工现场各种机械的电源箱必须安全有效,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各种电气开关上的保险必须符合要求。

  3.1.18、施工现场较长时间不用的机械,不能退还公司机具库的,应停放在现场设置的停机场或停机库中,均应明确保管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

  3.1.19、各种轮胎机械以及机动车辆,长期封存停用的,必须充足气压,必要时采取架空垫起,防止轮胎损坏并拆掉电瓶。各种长期停用机械必须断开电源,锁好电源、电气箱,放净油箱内的油料,重要附属装置或配件应拆下另外存放保管。

  4、检查监督

  4.1公司工程部、物资部每年进行一次机械、工器具大检查,各施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机械、工器具检查。机械数量较多的可分期分批进行,但对每台机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各种缺陷应即时整改。

  4.2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4.2.1落实机械管理责任制情况;

  4.2.2机械的各种行程限位装置(或压力、温度、转速等限止装置);

  4.2.3机械转动部分的安全防护罩、壳等;

  4.2.4防飞溅的挡板或罩、盖等;

  4.2.5紧固件的紧固情况,调整部件的调整情况;

  4.2.6电源箱、电气绝缘、保险、接地、继电保护及其他电气保护装置情况,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

  4.2.7防腐保护情况;该机特性应有的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4.2.8工程部有权不定时对机械、工器具使用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5、事故处理

  机械发生事故,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篇5:建筑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奖惩

  1.1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车队全体职工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配合。

  1.2对新入队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施工情况和道路运输特点,掌握一般安全知识(施工安全、起重及机械安全等),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种车辆驾驶员及驻班的货车驾驶员,必须选择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持有相关证件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交通安全的一般规定

  2.1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2.2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3汽车在起步、调头、倒车、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行)。

  2.4进入公司大院内,各单位生产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车速限制在10㎞/h以内。不准随意鸣号,不准乱停放。

  2.5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2.6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2.7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2.8载重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2.9载重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2.10严禁超限装运(超长、超宽、超高),特殊情况需运输应事先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2.11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2.12货车载人时,严禁超过核定人数,并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2.13货车进入高速公路时,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它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2.14货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才能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和保险杠严禁站人,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

  2.15机动车辆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熄火挂档。

  2.16凡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公司大院内停放。

  2.17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2.18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3、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3.1一般平直道路行车

  3.1.1保持适当的行车间距,避免追尾撞车事故发生。

  3.1.2控制好车速,在可见距离范围内,遇到情况随时能把车停住,以防万一。

  3.1.3遵守右侧通行规则。

  3.1.4注意观察其它车辆行人动态,设法避免在混合交通道路上发生冲突点和交织点。

  3.2会车

  3.2.1会车时,保持适当的侧向距离。

  3.2.2会车时,前方有障碍物的车辆必须主动让无障碍物的车辆先行,避免争道行驶。

  3.2.3会车时,如遇有超越的车辆,应主动让车,使对方通过,防止形成会车和超越车构成三角形式。

  3.2.4在山地转弯处会车,必须严格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

  3.2.5在泥泞、光滑路面上会车时,应降低车速且严禁使用制动、猛打方向、猛加油、猛减速等易造成侧滑的操作。

  3.2.6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会车,要减慢车速,开小灯行驶,主动注意避让;夜间会车,在距对方150米时,要变远光灯为近光灯,当距离50米左右时,要互闭大灯而用小灯,不准用防雾灯;在会车中,目光要避开光亮,而应移向黑暗处,避免会车造成目眩现象。

  3.2.7尽量避免在陡坡上会车,一旦会车时,下坡车要给上坡车让路。

  3.2.8拖带挂车的汽车会车时,应加大侧向间距,尽量避开转弯时会车。

  3.3超车

  3.3.1做好超车准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前车示意允许后超越,被超越车发现超车信号,应主动靠右,适当减速,做到安全礼让。

  3.3.2掌握好超车距离,不要给被超越车感到突然。

  3.3.3避免迎面来车时交会超车。

  3.3.4严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避免形成双重超车。

  3.3.5在干线上行驶,左侧有支线时不能超车,右侧道路会合点处也不能超车。

  3.4坡道行车

  3.4.1认真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保持制动器、转向装置、轮胎等完好的技术状态。

  3.4.2控制好车速,特别要掌握好下坡行驶速度。

  3.4.3注意防止溜车。

  3.4.4汽车行驶在光滑路面的坡道时,应加大行车间距。

  3.4.5汽车上坡时,前边有车应该适当延长车距。

  3.4.6通过傍山险路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尽量靠近峭壁一侧行车,要注意车上人员、物质、蓬杆等不要与山石、树木刮碰,如遇到会车,尽量靠近峭壁一侧相会,以免临近山谷边沿,容易发生危险。

  4、交通事故的预防

  4.1违章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章的后果。

  4.2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

  4.2.1车队严格监督车辆完好情况和安全运行情况。

  4.2.2完善车辆使用、保养、修理等规章制度。

  4.2.3严格车辆检查制度,除定期组织检查外,平时应坚持出车前检查。

  4.2.4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质量,使年度审验达到预期目的。

  5、交通事故的处理

  5.1交通事故的定性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群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3万元的事故。

  5.1.2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群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5.1.3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6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群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2交通事故的上报

  5.2.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5.2.2当事人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必须及时向队里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车队汇报。(在交通警察部门结案后,上报裁定资料)

  5.2.3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者传真快速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车队报告,次日上报事故的简单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或者车辆受损等情况)。在交通事故结案后15天内上报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5.2.4发生交通事故,车队必须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司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派人协助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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