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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建设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司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司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司属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领导岗位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备案。

  (三)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对司属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司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司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司属企业总部及重要分支机构和项目,应当纳入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九条 司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司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可根据集团公司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司属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司属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司属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司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司属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司属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司属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司属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司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司属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司属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司属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司属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司属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司属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司属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五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司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司属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或采取集团公司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的统一要求,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司属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司属企业或司属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计划;(二)确定审计分工;(三)拟定审计方案;(四)下达审计通知;(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司属企业。被审计司属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司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司属企业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司属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司属企业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司属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司属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司属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司属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司属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司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核,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司属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司属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司属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六条 司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发现司属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或所在司属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所在司属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审计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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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例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范例

审计组:

  根据《z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审计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的要求,我已向审计组提供了本人任期内担任领导职务,履行经济责任,廉洁从政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部门所提供的各项审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以《资料接交清单》为准),公允地反映了本部门的财务、资产状况和业务情况。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或为其他单位担保等或有事项。

  二、本人所提供反映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业务、财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对本人难以明确的事项和不能承诺的事项将以报告方式专门予以陈述。

  对上述承诺,本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所规定的有关责任。

  承诺人:(被审计单位盖章)

  (被审计领导干部签字)

  ****年*月*日

篇3: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6)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来自:www.pmceo.com)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

篇4: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


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建议,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学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校办企业及其他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设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以审计处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学校予以保证,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仪器、物资设备保全、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每年年底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制定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组织部门应根据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校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学校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交下设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 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由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召开有审计小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在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审计初稿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七)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初稿,及时提交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再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九)审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委书记、校长;并主送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委托社会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提交资料,须经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后交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六条 审计工www.pmceo.com作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若与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报请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将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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