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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师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事故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需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调查的主要木的是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4、事故调查情况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

  杂,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5、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6、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7、制订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8、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9、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签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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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饰装修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装饰装修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按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1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1.2重大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一般事故一个月汇总上报一次。由项目技术员填写《质量事故》报经理办公室。

  3、重大事故由项目技术员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经办公室、经理室组织调查报公司。

  4、对于未逐的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应做好记录,同时要把信息反映给有关部门。

  5、对重大质量事故一定要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绝不放过。

  6、对于承包队长和操作工人失职和违章操作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照"工程质量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有关技术员将按照"岗位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篇3:物业公司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物业公司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目的

  为了维护顾客利益,规范管理处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减少公司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信誉,同时提高公司应对、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能力。

  2.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部门。

  3.定义

  重大质量事故:因管理服务原因造成的、需借助公司或外界力量解决的质量事故,包括:

  1、发生四千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经政府机构鉴定属人员重大伤残或死亡事故。

  3、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火灾。

  4、在管辖区域内发生因管理疏漏的刑事案件。

  5、受到公共传媒的正确批评。

  4.职责

  4.1由总经理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范围内的事件时,由事发部门当值人员及时通知管理处经理,管理处经理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并上报公司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经理。

  5.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论事故性质与责任确定与否,事故管理处经理均应积极落实补救措施,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督导和协调处理工作。

  5.3管理处经理应根据事故情况判断并向公司领导请示,以便在第一时间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并积极提供协助。

  5.4发生四千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时或造成住户财产、车辆被盗事件,事故管理处经理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指挥、督导,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与事主进行沟通与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5.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通知本管理处经理后,事故管理处经理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指挥、督导,将遇难者送往医院或视情况联系医院派人前来进行抢救。如属当场死亡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处理完后尽快清场;如属重伤者,仍需全力抢救,不可放弃,以免发生因延误治疗而导致的人员死亡事故,同时仍需保护好现场。

  5.6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此区域所有工作人员应按照管理处《消防管理程序》规定进行抢救,公司相关部门经理,事故管理处经理追查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落实故障点。

  5.7管辖区域内发生刑事案件,事故管理处经理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指挥、督导,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必要时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防止群众围观。

  5.8如果本管理处任一部门(人)受到公共传媒的批评,无论是否属实,报公司相关部门后,公司相关部门和总经理应负责落实事故的真实性。如果公共传媒批评不属实,由总经理负责与公共传媒落实恢复本管理处名誉。对受到公共传媒批评的信息,必须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5.9事故发生12小时内由责任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填写《紧急事件处理表》,提交公司相关部门。

  5.10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紧急事件处理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故的原因确定是否为重大质量事故。

  5.11确定为重大质量事故之后,事故管理处经理负责追查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将处理意见提交公司相关部门,由公司相关部门确定最后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5.12公司相关部门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总经理审阅,管理处经理传阅,并根据总经理的意见决定是否进行通报及通报范围,以引起其他相关部门的关注。

  5.13涉及到相关风险转移的紧急事件,需及时知会公司相关部门,由公司相关部门为事故部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办理相关的风险转移手续。

  5.14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跟进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部门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事故专题评审会议及何时、何地、何人参加,分析事故原因,评审管理疏漏,提出预防措施,专题评审会议记录由公司相关部门保存。

  6.相关工作记录表格

  6.1《质量事故报告》

篇4: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篇5: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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