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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院新校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明确工作职责,使基建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期工作内容

  1、立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2、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总体规划及单位工程委托设计。

  4、办理建设项目各类许可证。

  5、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6、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告。

  7、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8、施工许可证。

  9、施工合同的签定工作。

  二、单位工程设计

  凡涉及与原规划不符,须报处审查,再报主管院长审批。

  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 ,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院审议通过。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实施招投标办法,选择设计单位,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优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综合办公室负责设计委托及设计图纸、文件的接受、验收工作。

  三、施工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入z市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四、签订工程合同

  1、健全三人以上参加的谈判制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由处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施工管理科科长、专家组成;材料设备合同、供货合同由处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组成)综合办公室主要从经费控制方面把关,工程管理科、主要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工期方面把关。

  2、健全法人委托代表签字制度

  合同金额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和工程管理科科长签字,由处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字生效。

  3、合同付款

  (1)按现行管理办法进度款开具正式发票。

  (2)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签字报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生效。

  (3)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报工程进度报表,施工管理人员审核,工程管理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生效。

  (4)加工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付进度款中逐期扣除,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表述。

  (5)竣工结算付款:在工程结算审核结束的基础上,由工程管理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和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后生效方可支付,竣工审计前付85%工程款(扣除甲供材料款)。审计结束后按审计报告终审金额,扣除保修金,余款一次性付清,保修金按规定时间到期付清。

  (6)处领导、各科长要建立有关台帐,对预付款、进度款、甲供材料等情况定期核对。

  五、材料、设备、构件配件的选购、供给

  (1)材料能采取招标方式的应采取招标方式,不易采取招标方式的要由处招标小组共同认定材料的质量与价格,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构件配件必须进行招标,由招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定标。

  (2)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材料的总量计划。

  (3)工程管理科按工程进度负责提供材料使用计划及其技术参数。

  (4)工程管理科负责用量及其技术参数的核定,并按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材料进场。

  (5)甲供材料进场必须同时附有相关证明,工程管理科负责检查检验、验收,并交付施工单位。

  (6)乙供材料进场,由工程管理科负责材料质量的检查、检验。

  (7)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构件配件,施工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退货,要做好记录,如造成经济损失由采购方负责。(含甲供材料)

  (8)材料发票的报帐,由工程管理科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处领导签字,并附出入库单或材料移交单,由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后生效。(材料款要备案)

  六、工程图纸会审、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科在取得设计施工图后,交付给监理单位,本处要组织人员认真审学图纸,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疑问以书面形式汇总并召开图纸会审会议,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认定,将图纸上的问题解决在开工前。

  (2)工程管理科在开工前要组织好技术交底工作,特殊材料、工艺的操作程序、作法及关键部位的特殊要求,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及建设单位对建筑物要表达的意境书面交代明确。

  (3)设计变更:施工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由工程管理科及时向处里汇报并与原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如变更涉及到经费,由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处领导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院长。

  (4) 基建工程签证工作,具体由工地施工甲方代表(管理员)负责办理签证手续(并需附详图或工作内容说明),由综合办公室到现场鉴证由工程管理科长及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再由处领导签字盖章,送交主管院长签字。

  (5)隐蔽工程记录,一般工程按图纸施工,正常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重要结构及特殊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应有工程管理科科长到现www.pmceo.com场,同时办理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验收单。

  (6)施工日记:施工管理员须建立详细施工日记

  (7)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科在施工过程中要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尽职尽责做好监理工作,并定期召开协调会。

  (8)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序交接前后质量检查记录的核实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9)装饰装修工程方案:对装饰装修方案及所用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和处领导进行论证后实施。

  (10)主体验收:工程主体验收,由处领导、工程管理科、综合办公室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市有关单位参加。

  (11)竣工验收在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有监理单位复查提交验收报告后,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学院领导、国资处、后勤处、纪检委、财务处、保卫处和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12)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部门基建规划处和接受部门国资处与后勤处指定人员签字生效,保修期内如发生问题,由工程管理科与施工单位联系处理,并须做好记录,必要时双方签字。

  (13)预结算审核:工程管理科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量及钢筋料单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作量、取费等全面审核,审核

人员要对审核负责并签字。

  (14)结算、决算及审计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程结算的审核,并按相关规定送有关单位、部门审计。

  (15)工程竣工后,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环保验收。

  (16)档案工作: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图文资料按档案要求收集、整理,移交给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档案要求归档。工程管理科负责对材料、设备、购配件的有关图文资料的整理归档。自立项起,有关声、像资料按职责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

  七、其他

  凡我院公布有关实施细则与本细则有悖,以本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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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五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最大限制地满足我院各类用房的使用功能要求,同时按照《建筑法》及医院建筑规范要求,本着经济,美观,适用的工程建设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工程日常管理

  1、我院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医院统一领导,总务科代表医院行驶日常基本建设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医院基建发展规划,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基本政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2、在工程基本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三算"即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投资建设。

  3、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除委托本市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监督外,总务科基建管理人员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尽早解决问题,决不留任何安全隐患,不合格工程,不得验收。

  4、任何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工程建设规范化。

  5、任何新建或在建工程项目由总务科统一管理,经医院院办公会通过后方得实施。

  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

  1、医院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配套设备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进行公开招标。

  2、投资金额在1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的采购,由医院统一组织内部招标,但必须按照正规招标的程序进行.由分管院长为组长,有总务科、医务科、财务科、药械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参加的工程项目招标(或谈价)工作小组.金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取市政府招标。

  3、金额在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邀请三家以上的企业进行议标,评标办法将采用合理低价标法。

  三、工程决算的审核及款项支付

  1、凡经过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必须有正规审计报告。

  2、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量的核定,隐蔽工程的鉴证及单价的核定,尽量按照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计算造价,严格控制估价或议价项目的数量,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市场性。

  3、任何工程项目的决算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

  4、工程项目的付款办法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付款办法进行,必须有三人以上的签字,严格杜绝超付工程款。

  四、其他管理工作

  1、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本由总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由分管院长审定,并递交一份财务科。

  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一切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篇3: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 违纪行为与处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师专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合同,一项目一结算,谁损坏谁赔偿(自然损坏除外)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

  1.使用单位以维修申请报告形式提交的维修项目

  需要维修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每半年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集中提交维修项目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确因需要可随时提出)。报告写明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并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接到以上维修申请报告后派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计划及范围、项目的建设维修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初步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2.学校层面的零星建设维修工程

  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建设工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出建设意见和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3.维修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

  维修职能科室填写维修申请报告(单),交科室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并提交到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维修职能科室编制工程量清单,核算概算费用,转入审批程序。

  (二)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

  1.以计件形式结算,且单项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维修科室负责人直接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组织安排实施;

  2.单项维修费用在100-5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报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安排维修;

  3.单项维修费用在500-30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

  4.单项维修费用在3000-10000元以内的,签订学校零星维修合同,经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实施。

  5.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二、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3000-10000元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招标办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无法确定工程量的零星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确定单价和工时单价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3.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确定施工队伍,报知分管校领导。

  三、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填写监理日志。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或者由甲方、乙方联合招标确定材料的规格、等级、价格等。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审计处分管领导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批,超过2000元的需分管校领导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结束后,相关资料送管理部门备案。

  四、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进行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决算初审完毕后报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束进行付款手续。

  附件:1.《基建零星维修申请单》

  2.《基建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单》

  3.《基建零星维修工程合同》

  4.《基建零星维修派工单》

  5.基建零星维修管理流程

篇5:技术学院维修改造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管理,特制定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程的范围:

  1、办公、教学、实验等公房及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2、教职工住房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

  3、后勤生活设施和用房的大中型维修;

  4、校园道路、广场、环境绿化、景点、河(水)系驳岸、桥梁等零星基建工程;

  5、水电设施、空调、电梯、风机、开水炉、沐浴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维修;

  6、小型土建、水电改造、房屋维修等项目。

  二、维修工程的申请与提出:

  1、需要维修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写明项目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实验室维修改造应由学院教务处、设备处或相关系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和必须做、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院的长远规划等进行审查;对需要立项的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或设计,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概算。对暂不立项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3、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基建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意见。

  4、维修及改造项目的管理流程。

  三、维修工程的立项:

  维修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1、集中立项在每年年末进行,在各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含后勤管理处自己提出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会同审计法规处编制概算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具体实施时,后勤管理处征求所在部门意见后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2、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维修的项目的立项,由各单位临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报审计处备案;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3、所有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发包前须经后勤管理处初查、审计处事前审计才能实施。

  四、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后勤服务公司有条件有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凡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施工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直接费计价,不计税金。

  2、对后勤服务公司无条件无能力承担的项目即采取发外包的形式维修,按下列办法办理操作:

  (1)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尽可能实施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处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

  3、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项目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前,须经审计法规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具体办法见《零星及修缮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3、工程隐蔽www.pmceo.com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审计法规处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资料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决算初审。

  2、后勤管理处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完毕报审计法规处进行结算审计。

 


 3、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法规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工程决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工程付款须有立项、预算、合同、验收单、决算及审计等全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付款。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从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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