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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甲供材料核算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8-20

  施工企业甲供材料核算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规范“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建立与施工企业的甲供材料财务结算制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甲供材料”的定义

  “甲供材料”,是指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含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业主)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业主)实际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与货款支付

  1、公司采供部是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采供部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单位材料需用计划》,进行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购买合同》(简称《采购合同》)。

  2、采供部每月根据审核后的《材料需用计划》,进行采购工作,并送货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3、《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的付款方式(现款、银行承兑汇票、一月内结算等)由采供部和财务部商量确认。

  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货款。采取预付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供应商应开具收款收据。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应向供应商开具收款收据。

  5、原则上每月的5日前,应与供应商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

  (三)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界定甲供材料的结算办法。

  2、根据“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甲供装饰材料是可以不作为工程总造价的组成内容计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因此,甲供装饰材料,仅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用量结算(即量差结算),而不结算材料价款本身。

  3、甲乙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不含装饰材料,下同)的结算。结算价格按照甲方实际购买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数量按照乙方实际验收的材料数量,结算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每月结算甲供材料时,应附“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清单”,所有甲供材料设备必须有施工单位的验收记录手续。“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清单”经甲乙双方的材料主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签章认可后,作为抵扣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首先应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然后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5、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基础、主体、装饰)付款的,当形象进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扣除甲供材料设备款项。

  6、

  (四)工程预算(决算)与甲供材料的衔接

  1、每月结算甲供材料的“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清单”,应同时抄送预算部、造价审核部,作为审核施工单位《施工产值月报表》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施工单位每月报送《施工产值月报表》时,完成的施工产值必须包括甲供材料的价值在内,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在审核时,也不得将甲供材料价值扣除。

  3、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产值月报表》时,甲供材料的价格以“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清单”的为准。

  4、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料的单位价格确认,按照所有已结算的甲供材料(分材料名称、规格等)综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预算、决算的材料数量按照《定额》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必须包括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按照规定计算的税金也应包括在工程总造价内。

  (五)甲供设备、乙购设备的处理

  1、符合“成地税函[20**]177号”文件规定的甲供设备,原则上不纳入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施工单位仅收取安装施工费用。

  2、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等)时,应同时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和《设备施工安装合同》,前者约定设备购买的价值,后者约定施工安装费用。

  3、有些《安装施工合同》(消防合同等),施工单位不仅从事安装施工活动,且还要购买设备(符合“成地税函[20**]177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应签订《安装施工合同》(不包括代购设备价值)和《委托代购设备合同》,分别约定,安装费用的收取和代购设备价款支付。

  (六)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甲供材料时,根据发票实际价格计入“原材料”会计科目;

  2、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凭据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待结算甲供材料”;

  3、与施工单位办理甲供材料结算且抵扣工程进度款时,计入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往来”科目,视同已付工程款;

  4、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工程、预算等)审核后的《施工产值月报表》(包括甲供材料价值),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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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业甲供材料中七大问题

  建筑业甲供材料中的七大问题

  ——法律依据、计税依据、税款承担、合同处理等

  一、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早在20**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22号)等。

  三、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四、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似乎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也就是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如安装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五、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六、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

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七、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篇3:建筑业甲供材料税务优化要依赖于合同订立技巧

  建筑业“甲供材料”税务优化要依赖于合同订立技巧

  ——合同订立不同会导致纳税处理有异

  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一、“甲供材料”订约方式及其处理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分为甲方转售与甲方代购两种),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一)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转售材料(方式一)

  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种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乙方应就这1000万元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

  (二)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代购材料(方式二)

  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此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对材料的质量把关,因此要对工程用的材料进行监管和代购),对委托代购,受托方甲方不垫付资金(具体到操作上,通常这部分材料款并不真正打到乙方的账户,仅是做往来款项处理),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按实购或实销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甲方应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甲方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乙方将甲代购的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征营业税。

  (三)合同外“甲供材料”(下称方式三)。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600万元。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与乙方的合同中仅规定,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应按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600万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二、不同订约方式的流转税分析

  (一)方式一

  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购,但供货商的材料发票已开具给甲方,形成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甲方应缴纳销售材料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二)方式二

  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甲方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但另外收取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三)方式三

  依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00万元施工费用,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6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但与乙方不发生材料结算。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甲方自行采购材料600万元,应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中核算,并按照6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不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

  以上三种不同“甲供材料”方式,合同内“甲供材料”方式一与方式二,甲方转售材料应缴纳增值税,甲方代购材料应缴纳营业税。相对而言,甲方增加了税收成本。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甲方按提供材料600万元与乙方按提供建筑业劳务400万元分别缴纳营业税,但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材料发票的开具,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方式拨交乙方后,因为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方式二,甲方应注意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方式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方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建议“甲供材料”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事前要统筹规划,规避税收风险。

篇4:建筑业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

  建筑业“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归纳“甲供材料”实际操作中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自购材料、代购材料和合同外供料。

  “自购材料”,在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时,无论把是把这部分材料直接计入甲方“在建工程”作为开发成本,还是计入乙方“施工成本”,其实质都是甲方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就是在购买建筑材料。甲方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代购材料”,这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把关材料质量,是指甲方出面去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并取得材料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包含了这部分材料金额,但是实质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为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这种“代购材料”形式中,甲方只是对材料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合同外供料”,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不通过乙方核算,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中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建造合同价款不包括甲供材,那么甲供材在施工过程中拨付给施工企业,并不意味着甲供材所有权的转移,施工企业在收到甲供材以后,可以作为代管物资进行备查登记,通过备查账反映其收发和领用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施工企业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时,也不需要将其纳入建造合同进行核算。这种情况,甲方应把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合进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来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乙方提供的清包工性装饰劳务可净额计税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属于建筑施工企业非装饰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也就是说,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建设方、建筑施工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结算,建筑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建设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举例来说,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3000万,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水泥)1800万由甲供。则该主体建筑工程应纳营业税=(3000+1800)×3%=144(万元)。

  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说“甲供材料”虽然有不同的形式,但按营业税有关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的全额来缴纳营业税。虽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材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笔者认为,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材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而不是一律都要全额开发票。

  全额缴税,全额开票。概括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材料”部分。比如上文提到的“自购材料”和“代购材料”两种类型,乙方必须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具体来说,乙方在进行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要从甲方(自购材料)或材料供货方(代购材料)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施工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之中。

  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即上文的“合同外供料”,乙方可以全额缴税,而净额开票。也就是说,施工企业虽然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由于“甲供材料”部分直接在甲方进行了账务处理,没有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的配比原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乙方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即可。

篇5:工程项目计划核算员职责(5)

  工程项目计划核算员职责5:

  (1)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并根据总进度计划的目标,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参与编制劳动力需用计划机械设备需用计划,材料构配件供应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

  (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时掌握劳动力、材料供应、机械配置等信息,并注意灵活运用。

  (3)协调好各种计划之间关系,注意做到以总进度计划为龙头,其他资源配置计划对总进度计划起到保证作用。

  (4)注意收集项目施工工期签证的资料,动态管理施工工期,调整总进度计划并进行跟踪。

  (5)编制旬月施工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上报工作,参与生产调度和参与协调安装等单位的施工配合。

  (6)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形象进度、产值、实物量的统计工作。

  (7)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合理设置统计台帐,并及时登帐,指导施工员记好施工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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