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体系施工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
工程管理体系及施工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
1、工程管理体系
1.1 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标算,并与甲方及监理单位、质检站等部门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重大事宜。
1.2 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安全及机械、材料、劳动力调配等。
1.3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计划、生产调度、施工现场平面管理以及各专业分包的协调管理。负责工程较大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编制、审核和交底,组织试验和检验资料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
1.4 预算员负责工程数据报价、合同管理、工程预算、结算、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
1.5 材料员负责施工材料、设备、机械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1.6 质检员负责现场的人员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以及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工作。
1.7、办公室负责工地人事行政管理、治安消防及文明施工等工作。
2、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及维修保养等全过程的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等得以全面落实,如期完工。
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来对本项目进行管理,本项目经理部除项目经理外,项目班子重要成员还包括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材料员、仓管员、财务人员。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装饰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务职责
装饰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1、技术负责人的任务
主管技术、质量、安全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项目工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⑴负责对设计图纸的技术管理,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按照图纸会审签字后的图纸文件安排施工;
⑵与设计单位就设计图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洽商,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⑶协助项目经理对重大技术组织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当好项目经理的技术参谋。必要时,在项目经理的授意下,直接参与重大技术组织措施的决策;
⑷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按照有关验收规范要求,对所有的材料、施工工艺,进行质量监督和控制,制订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措施;
⑸安排专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对往来技术文件进行登记、签收和归档;
⑹掌握工程质量情况、指导和督促质量经理和质检员和班组长作好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参加分项、分部和竣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特别对隐蔽工程,要做好验收记录认定质量验评;
⑺加强对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安全经理及安全员对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落实安全制度,实施奖惩办法。
2、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⑴认真协助并配合项目经理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贯彻ISO8800质量方针和履行质量管理程序,严格质量把关,确保项目过程技术指标的落实;
⑵组织学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建立QC 小组,组织研究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⑶及时总结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好的要推广,不足的要纠正;
⑷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作业,及时整改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⑸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检查安全会议记录;
⑹检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劳动力和材料进场计划,积极推进工程进度计划的按期完成。
篇3:装饰施工技术总负责人任务职责
装饰施工技术总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1)技术总负责人的任务
主管技术、质量、安全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项目工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对设计图纸的技术管理,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按照图纸会审签字后的图纸文件安排施工;
(2)与设计单位就设计图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洽商,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协助项目经理对重大技术组织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当好项目经理的技术参谋。必要时,在项目经理的授意下,直接参与重大技术组织措施的决策;
(4)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按照有关验收规范要求,对所有的材料、施工工艺,进行质量监督和控制,制订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措施;
(5)安排专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对往来技术文件进行登记、签收和归档;
(6)掌握工程质量情况、指导和督促质量经理和质检员和班组长作好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参加分项、分部和竣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特别对隐蔽工程,要做好验收记录,认定质量验评;
(7)加强对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安全经理及安全员对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落实安全制度,实施奖惩办法。
2)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协助并配合项目经理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贯彻ISO9000质量方针和履行质量管理程序,严格质量把关,确保项目过程技术指标的落实;
(2)组织学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建立QC小组,组织研究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3)及时总结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好的要推广,不足的要纠正;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作业,及时整改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5)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检查安全会议记录;
(6)检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劳动力和材料进场计划,积极推进工程进度计划的按期完成。
篇4:施工队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样本
施工队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样本
施工队负责人:zz
为施工队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1、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对本队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确保本队全体队员及时参加项目工程组织的入场教育和其它培训活动,经常组织学习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技术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从事特殊工种和火灾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有关人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查和教育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整建制队伍应建立防火领导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领导和组织开展活动和训练。使每个队员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具有一定的灭火技能;会逃生自救: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本队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确保人员住宿点符合防火规定、疏散通道畅通;
5、发生火灾事故,须及时抢救伤员、扑救火灾;妥善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责任人签字;
年目日
篇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2011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