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7号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l—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原则:
设计、监理招标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方案、投标价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大型设备招标的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九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道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项目法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条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
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施工用地,按时拨付工程款,协调施工外部环境。不得违反合同,强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购材料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四十三条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配齐设备,依照公路工程监理办法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协助安排监理驻地、交通工具、试验检测仪器等,按期支付监理费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安装设备,并负责设备调试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受货人因货物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
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合同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末履行法人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项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或对项目法人进行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1—2年,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三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一2年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情况或不公正评标、未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采编:www.pmceo.cOm篇2:物业员工考勤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十二)
为加强员工的管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考勤制度,以供大家共同遵守。
一、打卡制度
物业公司全体员工一律实行早晚上下班打卡制度。打卡必须由员工本人执行,严禁代打卡。发现代打卡者每次罚款一百元;漏打卡者须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漏打、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五元;
二、请销假制度
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实行固定公休日休息,如临时有事则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总经理审核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部门经理有权给予本部门员工一天以内的假期,超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报请总经理,三天以上则需请示执行董事,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旷工;
2、病假:员工因病无法工作,须电话请示本部门经理,并在上班时交付医院开具的诊断书;超过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汇报总经理,超过三天的须报经执行董事批准;
3、住院: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须出具住院通知书原件后将复印后送交主管部门领导,并由主管部门领导向上级汇报,同时报办公室存档。
4、临时外出:员工在工作时间临时外出,须请示本部门经理同意后,并在办公室公示板上标明外出时间、处理事项及返回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请假:除因病无法工作之外,均应于请假前处理好手中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6、调休:员工申请变更休息日须提前填写调休申请单,获批准后方可调休。
篇3: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本工程安全、顺利的完成,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本着安全生产的重视,保证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现根据本工程的实际现场情况,特拟以下强制性管理制度,所有人员无条件执行:
一、所有入场务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
二、进行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违规,作业工人10元/次,班组长及管理人员30元/次。
三、严禁无证人员入场施工,所有班组进场人员必须在进场次日将本班组的务工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交项目办公室备案,如发现隐瞒不报,将处于谬论班组50元/个罚款,并通知派出所将此类人员带走。
四、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及乱倒垃圾,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发生,将对该班组处以50元/次罚款,并进行清理干净。
五、严禁任何班组及个人在未经现场电工允许的情况下乱拆搭电线。严禁任何班组及个人使用电炉,如经发现,将其没收并处以50元/次罚款,屡次违规,将处以100罚款。
六、施工现场内,严禁带家属、小孩入住施工现场,如施工班组有妇女入住现场,必须证件齐全,并服从所属居委会管理,如有违规,罚款100/人。
七、现场班组严禁在施工现场有酿酒、打架斗殴现象,如经发现,给双方当事人所在班组处以500元/次罚款,并报警将当事人带走解决。
八、所有施工班组内严禁有偷盗行为,如经发现,直接扭送公安机关,并处以所在班组长1000元以上罚款。
九、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务工人员作好班前安全活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技术施工,随时随地掌握好本班组的安全重点部位,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如违章施工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由该班组自行承担,项目部不负任何责任。
十、以上款项所有被处以罚款的班组,项目管理人员将在当日送达罚款通知书。如该班组长不签收及拒签,同样生效。罚款待班组结算工程时从中扣除。
十一、以上各项罚款制度不是目的,只为更好的对现场务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希望所有班组密切配合,并严格遵守。
签收班长: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公司第三工程处
年月日年月日
篇4: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招标阶段
招标准备工作有关制度;
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制度;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制度;
合同条件拟定及审核制度。
2.施工阶段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审批制度;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检制度;
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签证制度;
工程质量、试验与测试检查报告制度;
技术复核及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现场协调会及技术会审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施工备忘记录签发制度;
监理月报编制及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制度;
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结算审核制度。
3.项目监理内部工作制度
项目监理部工作会议制度;
对外行文签发审批制度;
技术资料、函件、档案管理制度;
监理费用预算制度;
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
篇5:装饰公司工程报表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工程报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满足市场经济对统计工作的需求,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报表制度适用于本部门。
3 引用标准
《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手册》、《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4项目部统计报表
4.1 项目部需填报的报表目录
表号*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报表名称 | 报告期别 | 报送日期 | 填报单位 | 统计时段 | 受表单位 |
工程1表 | 工程完成情况 月报 | 月报 | 次月1日前 | 项目部 | 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 | 工程部 |
工程2表 | 工程完成情况 月报 (双月报) | 逢双月报 | 次月1日前 | 同上 | 自年初至报告期 | 同上 |
工程3表 | 外包完成情况 月报 | 月报 | 次月1日前 | 同上 | 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 | 同上 |
工程4表 | 工程工期及建筑面积统计表 | 半年报 | 季后10日前 | 同上 | 自开工至报告期 | 同上 |
工程5表 | 已完工程技经分析表 | 竣工报 | 竣工20日内 | 同上 | 全年 | 同上 |
4.2 各类报表表式:见附表
5 指标解释
5.1 工程完成月报(工程1表):
5.1.1 对系统工程及单位工程名称的要求
本表要求按单位工程项目上报,以体现本月的工作内容。具体项目划分,要求公、民用建筑、其他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工程按合同项目划分。
5.1.2 工程完成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时期内工程建造和设备购置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工程规模、结构与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完成额依据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5.1.3 建筑工程产值
5.1.3.1 是指列入建筑工程内的各项工程价值,主要包括: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安装;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台、梯子、砌筑工程;各种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场地平整,工程地质勘察,施工临时用水、电、工程。
5.1.3.2 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范围,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工程。
5.1.4 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主要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饰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但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
5.2 工程完成情况双月报(工程2表)
5.2.1 对系统工程及单位工程名称的要求
施工内容与《工程1表》一致。
5.2.2 自开工累计进度付款数
指自工程开工至报告期从甲方结算的工程款的总和。
5.2.3 房屋施工面积
5.2.3.1指报告期内施工过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施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计算,即一栋房屋已进行施工,即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多层房屋不论哪一层施工,都以各层的总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2.3.2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重庆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详见《重庆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2.4 本年新开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
5.3 产值构成月报(工程3表)
5.3.1 自营施工产值
指项目部自行完成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生产总值,其中包括①建筑工程产值;②安装工程产值;③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④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5.3.2 税金
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3.3 临建费
指为工程进行正常施工活动而设置的属于厂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设备储存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的搭拆和折旧摊销费用。
5.4 外包工程情况完成报表(工程4表)
5.4.1 外包工程产值
指人数不在我公司统计范围内的施工队伍完成的通过工程结算付款的工程价值。具体按照分包协议计算。
5.5 已完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报表(工程5表)
6 月报中的主要平衡关系
6.1 完成总产值=建筑装饰产值+安装产值=公司产值+各项目自营产值+外包产值
6.2 自开工累计施工面积=各年新开工面积之和
7 产值划分规定
7.1 一个项目部单独施工一个工程项目
自营产值分为两部分,即公司产值和项目自营产值:项目总产值=公司产值+项目自营产值+外包产值。
7.1.1 项目总产值控制在合同总价内
7.1.2 公司产值。根据项目部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上缴公司的指标费计为公司产值,按比例分月提取。
7.1.3 项目部自营产值。根据内部承包协议并按进度计算。
7.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部共同施工一个工程项目。具体操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自营施工产值的划分基本与7.1相同。项目总产值=公司产值+项目部甲自营产值+项目部乙自营产值+外包产值。。
7.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部共同施工一个工程项目,由工程部统一管理
自营施工产值分为四部分①公司产值②工程部产值③各项目部产值④外包产值。项目总产值=公司产值+工程部自营产值+各项目部自营产值+外包产值。其计算原则与7.1相同,按承包价格分层计算。具体操作由项目部管理。
7.4 项目部之间的协作,按照合作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相应地划分产值
发包项目部应按照发包价格将相应的产值划分给承包项目部。
8 工程形象统计
工程形象进度是用建筑产品实物形态反映建设进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是用文字结合实物量或百分比,简明扼要地反映已施工工程所达到的形象部位或进度情况。如某工程报告期末天棚工程已经全部完成,该工程的形象进度应写明"天棚工程"已完,这就形象的反映了这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形象进度一般是按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的部位表示的,如乳胶漆涂饰工程可分为基层腻子工程、打磨工程、漆面工程等。
工程形象进度的表示方法有定性词和定量词二种方法。
8.1 定性词的表示方法
8.1.1 土建工程
8.1.1.1 桩基工程
有施工准备(现场制桩)、打桩、钻孔灌注桩、粉喷桩、地下连续墙等。
8.1.1.2 基础阶段
施工准备、挖土、围护支撑、垫层、基础(或承台)模板、基础(或承台)钢筋、基础(或承台)混凝土、基础墙、基础梁、地下室底板模铁(即支模和绑轧钢筋,下同)、地下室墙板模铁、地下室顶板模铁(地下不止一层时,要写明地下第几层,共有几层)、架空板、回填土等。
8.1.1.3 结构阶段
预制构件、预制柱、预制梁、预制屋架、吊装、×层墙、×层框架混凝土、×层柱混凝土、×层梁混凝土、×层墙板混凝土、×层结构、×层楼板、屋面、女儿墙、水箱、钢门窗安装等。
8.1.1.4 装饰阶段
地坪垫层、楼地坪粉刷(包括块料面层和水磨石地坪)、屋面找平、屋面防水、木门窗安装、外墙抹灰(包括马赛克、面砖、水洗石及其他块面材料)、内墙抹灰、玻璃油漆等。
8.1.1.5 装修阶段
吊平顶、轻钢龙骨吊顶、铝合金门窗、铝合金隔断、大理石贴面、花岗石贴面、玻璃幕墙、无框玻璃门、墙布、墙纸、油漆墙面、精木装修等。
8.1.2 安装工程
包括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应指明是何种设备)、单机调试、联动调试、校验水、校验电、扫尾、竣工等。
8.2 定量词的表示方法
定量词有绝对数、百分数和分数三种表示方法。
8.2.1 用绝对数表示
一般可用于打桩(根数)、设备安装(台)、电缆敷设(米或千米),以及用绝对数表示的形象进度。
8.2.2 用百分数表示
一般可用"开始、10%、20%、30%、……90%、完"来表示。如抹灰阶段:墙面抹灰,可先分层后再用上述分数表示。由于抹灰按工序分为刮糙和抹面,每完成一道工序可按全部工程数量的50%表示。有马赛克、面砖等装饰的外墙面,刮糙工程数量可按全部工程数量的10%表示。大型设备的安装也可用百分数来表示。
9 工程形象进度的部位划分
9.1 装饰工程
9.1.1 砌体部位:指正式装修前的砌体工程部分。
9.1.2 轻质隔墙部位:指正式装修前的轻质隔墙工程部分。
9.1.3 天棚部位:指从±0.00到吊顶面,安装完毕的工程部分。
9.1.4 铺装部分:结构建筑地面铺贴工程部分。
9.1.5 乳胶漆部分:指较高级装饰标准的建筑物墙面,天棚涂饰工程部分。
9.1.6 总体部分:指围墙、道路、下水道等的工程部分。
9.2安装工程
9.2.1设备安装阶段:指各类生产性设备和非生产性设备的水电安装工程。
9.2.2调试阶段:指校水、校电、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等工程。
10 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各参与建筑业施工的项目部在月底必须按要求及时填报基层报表,表中的各项指标不能随意删减,但可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适当增加。应尽量填报各项指标,不能随意出现空缺。
月底由于时间紧迫,可先传真一份或用电子邮件报到工程部,报表经工程部领导审阅签字后,再上报一份正式报表。月报要求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和工程形象进度。
11 台帐
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报表要求建立完整的台帐体系,并坚持逐月登记。年底打印出来订成一本。各年的台帐要求有连续性,工程完工时可以形成完整的资料。由于各工程的特点和各项目部的要求不同,不规定统一的台帐格式,希望各项目部自己设立。在工程完工项目部解散时,将工程项目台帐整理打印成册,移交给工程部保存。
12 工程部计划统计报表
12.1 表式
1)月报(见附表)
12.2 主要指标解释
12.2.1 《建筑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表》
此表反映本年工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指标涵义与基层报表工程完成月报(工程1表)相同。
12.2.2 《建筑业企业生产表》
12.2.2.1 竣工产值: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之和。
12.2.2.2 期末从业人员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在建筑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外聘人员。
12.2.2.3 正式职工:指公司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三险的各类人员。
12.2.2.4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这是建筑业统计的特殊指标,是为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服务的,其计算原则为"在哪干活并计算产值由谁统计"。它等于报告期末全公司平均人数减去非建筑业生产性人数。
12.2.2.5 劳动生产率:指建筑业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效率。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业企业自营产值÷扣除其他人员后的从业人员(或职工)平均人数×100%。
12.2.2.6 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2.2.2.7 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
12.3 月报中的主要平衡关系
12.3.1 企业总包产值=建筑装修产值+安装产值+其他
13 其他报表的填报详见各报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