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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电焊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七)

  工程名称:

  交底人:日期:

  工种:电焊工

  接受人:日期:

  电焊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要求:

  1:掌握安全用电和电器设备的的基本知识和性能。

  2:在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和有关电器设备的防护设等。

  3:在适应设备前,应对电器设备认真检查并读一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进行实验,合格后做记录,确保用电安全。

  4:使用的设备停止用电工作时,必须将开关箱中的控制开关断开,并锁好开关箱。

  5、电焊机应放在干燥绝缘好的地方。在使用前检查一次二次线绝缘是否良好,接线处是否有防护罩。焊钳是否完好,外壳是否有接零保护。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6、在潮湿的地沟、管道、锅炉内施焊时,应采取绝缘措施,可垫绝缘板或橡胶皮,穿绝缘鞋操作,应通风良好,防止出汗。

  7、焊接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焊接时必须双线到位,不准利用架子、轨道、管道、钢筋和其它导电物作联接地线,更不准使用裸导线,应用多铜蕊电缆线。

  8、操作时,必须有用火证,设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护,清除附近易燃物,防止焊花四溅,引燃物料,发生火灾。

  9、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电焊机设专用开关箱,不准将焊机放在手推车上使用。

  10、更换场地移动焊把时,应切断电源,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11、工作结束,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引起火灾危险,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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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5)

  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五)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要求,规范安全教育管理,明确安全教育程序与内容,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3基本原则

  3.1全员教育原则:安全教育必须针对全体员工,每名员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3.2分级进行原则:安全教育以成员企业、项目单位分级进行。

  4员工教育

  4.1培训对象

  4.1.1新入司干部、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再教育。

  4.1.2特种作业(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或特种作业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照《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定期复审。

  4.1.3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4.2培训内容

  4.2.1新入厂干部、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基础知识、安全规章、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措施、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等。

  4.2.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内容和集团规定以及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4.2.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与要求,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救援预案分析,安全管理经验。

  4.3培训形式与方法

  4.3.1安全培训形式: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培训班,事故现场分析会,张贴安全标语、图画、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等。

  4.3.2安全培训方法:课堂讲授法、实际演练法、情景模拟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5.组织管理

  5.1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级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资金、人员、物资应与保证。

  5.2各级建立健全三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3各成员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培训计划、总结。

  6.罚则

  6.1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各成员企业、项目单位负责安全管理部门整改并根据目标责任实施扣分。

  6.2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相关规定严重处罚。

  6.3在安全教育弄虚作假,捏造安全教育档案以及安全教育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重处罚。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培训工作报表》

  _____月份安全培训工作报表

  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

  培训人数

  培训内容

  总人数

  缺勤率

  下月培训计划

  计划时间

  具体内容

  培训范围

  备注

  上报人:上报时间:

篇3: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z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安全科应当依法履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到合法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安委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包括:

  (一)告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其注意事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及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等;

  (二)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

  (四)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专家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七)认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的建议;

  (九)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应当采取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对事故现场情况的初步了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检查事故现场保护情况,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注意记录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设备或装置的损坏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

  询问时必须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笔录。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提取的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情况;

  (三)生产操作工艺资料、事故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四)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现场调查需要采取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条件及原因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提出鉴定项目、技术要求和被委托的单位,由公司进行书面委托。

  第十三条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四条在分析事故时,通过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通常应当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进而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十五条在责任事故当中,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事故单位负责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的管理关联的,应定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认定事故性质、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种类和性质;

  (二)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三)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的作用及其与事故的相关程度,分清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四)因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八)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由调查组组长确定具体执笔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目录;

  (二)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准确;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形成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事故档案一般应当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请示和批复;

  (二)照片、录像、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有关资料文函等证据材料;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相关人员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文件和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会议纪要或记录;

  (五)其他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范文

  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范文

  1、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是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

  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9、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10、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12、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篇5:副厂长(副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范文

  副厂长(副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范文

  1、协助厂长(经理)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4、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应研究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5、组织并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经理(厂长)提出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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