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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三违处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矿山工程公司“三违”处罚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一、违章指挥

  (1)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技科长200元,生产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技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技科长200元,技术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4)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5)生技科长违章指挥,对生计科长处罚300元,生产经理150元,技术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6)安全科长违章指挥,对安全科长处罚300元,安全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7)车间主任违章指挥,对车间主任处罚300元,生产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8)值班主任违章指挥,对值班主任处罚300元,带班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9)班组长违章指挥,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值班主任150元,带班经理100元。

  (10)分公司副经理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分公司经理500元。

  以上为对一般性违章指挥处罚规定,如违章指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但无造成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加倍罚款处理,并停职安全教育。

  二、违章作业

  1.民爆物品

  (1)发放站民爆物品储存混乱,堆放高度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保管员处罚2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副经理100元。

  (2)发放站领取、清退存在帐物不符,对保管员处罚2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民爆物品审批、领取、清退手续不完善的,对未完善手续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民爆组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存在无证人员领取、使用、清退民爆物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5)手持机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导致手持机锁卡的,对操作人员处罚200元,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6)发放站存放可燃物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200元,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7)在发放站抽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300元,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8)发放站交接班记录填写存在差错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100元,民爆组长5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9)民爆物品数据上报存在错误的,对上报保管员处罚100元,民爆组长50元,安全科长50元。

  (10)发放站不是双人双岗的,对责任保管员处罚1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1)保管员未严格执行入出库人员检查规定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2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2)民爆物品登记存在数据错误的,对记账保管员处罚1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3)民爆物品在作业场所存在乱扔乱放,未进行装箱上锁专人管理的,对爆破员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4)爆破时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立警戒线或发出爆破信号的,对爆破员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200元。

  (15)中深孔爆破未按组织设计进行安排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安全员200元,现场技术负责人3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16)中深孔装药、爆破时,无证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员3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7)中深孔拌药时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员2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8)中深孔爆破未将爆破设备设施放置于安全区域的,对负责人处罚100元,现场负责人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9)民爆物品运输中,发生人员抽烟现象的,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安全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0)民爆器材运输存在违规混运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组长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1)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爆物品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安全组长300元,值班主任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2)作业面残留的民爆物品未及时处理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

  (23)未按规定要求处理拒炮、残炮、瞎炮的,对负责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2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4)在人员密集场所运送民爆物品的,对主管民爆组长处罚500元,安全科长3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5)未认真填写爆破记录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安全员50元,爆破负责人100元。

  (26)各项民爆记录存在代签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

  (27)起爆器未专人管理随便放置或钥匙与起爆器连接在一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8)爆破器材未清退放在值班室或其他场所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员100元,安全科长100元。

  (29)民爆物品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通风防尘

  (1)作业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或风速不达要求仍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主扇风机无故停机,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风筒存在断开或跑、漏风现象严重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4)风筒挂设与电缆相接触没有达到规定距离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安全员50元。

  (5)风门开启或关闭不按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6)测风员未按规定对测试点进行测试并填写记录的,对测风员处罚100元,安全组长50元。

  (7)应安装通风设施而未安装通风设施造成风速不达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8)局部通风机、开关未安装在所供风地点上风测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9)局扇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测风工100元。

  (10)局部通风设备设施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技术经理100元。

  (11)通风设备设施更换维护不及时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12)密闭墙或设施存在跑、漏风现象的,对车间主任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技术经理100元。

  (13)通风系统存在短路或风流混乱等现象而为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技术经理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14)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速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进入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5)正在通风的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6)未采用湿式作业或产尘场所未进行洒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7)交接班时未对作业


场所粉尘、杂物进行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8)风筒拐弯处存在死角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测风员50元。

  (19)通风机进风口5米范围内存在杂物或障碍物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

  (20)采用非阻燃性风筒进行通风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测风员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1)人员进入掘进作业面为开启通风机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测风员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2)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不能连续运转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23)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等场所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主任100元,生产经理100元。

  (24)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需重新进入而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安全员2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5)爆破后未进行洒水作业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当班车间主任100元,当班经理50元。

  (26)接触粉尘人员作业时未佩戴防尘口罩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采掘作业

  (1)天井、溜井、切割井作业无采取安全措施或佩戴防护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行人天井梯无扶手、联巷口无防护篦或联巷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3)作业场所有浮石或作业前未将浮石处理彻底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4)浅孔矿房采场不平整,顶板高度超过2米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5)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生产经理100元。

  (6)应贯通的联巷未及时贯通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车间主任300元,生产经理200元,技术经理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7)采空区、暂不作业的场所未设置防护性措施,标志及照明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安全员100元,车间主任100元,生产经理50元。

  (8)基于2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100元。

  (9)处理浮石时无人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

  (10)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片帮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2)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凿眼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14)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有毒有害气体、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5)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安全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顶板等情况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6)巷道贯通期间,存在顶板、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班组长500元,当班主任300元,当班安全员200元,当班经理100元。

  (17)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200元,车间主任100元,生产、技术经理100元。

  (18)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200元,跟班主任100元。

  (19)作业场所照度不充足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4.机电设备

  (1)线路混乱存在裸露、明口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

  (2)井下作业场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

  (3)低压变压器安装不规范或未设置接地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电工组长100元。

  (4)供电线路与风水管路及行人梯相接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未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的,对电工组长处罚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6)供电设备和线路停送点未执行工作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电工组长200元,设备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未在电源开关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挂设警示牌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电工组长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有易燃易爆品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电工组长100元,设备经理50元。

  (9)井下“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设备损坏,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10)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当班主任100元。

  (11)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当班电工100元,当班主任50元,设备经理50元。

  (1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当班主任100元,当班安全员50元,带班经理50元。

  (1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14)熔断体、丝等保险装置任意更换或代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设备主任50元。

  (15)采场的每台设备,未设有专用受电开关或停送电工作牌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6)矿山电气设备未设置防雷接地装置的,对电工组长处罚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7)电缆线路交叉部位未敷设保护套管的,对电工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8)水平巷道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未采用非可燃性材料覆盖的,对电工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9)巷道内电缆没有按照规定注明标志牌类别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20)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及金属外皮未设置接地的,对电工组长处罚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1)电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并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2)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对责任人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4)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送电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6)矿车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200元,设备主任100元。

  (27)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或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8)矿车运行时,绳未挂起而从绳上压过的;对责任人100元,设备主任50元。

  (29)连接装置磨损超过规定要求仍使用,对责任人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30)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做各种试验就使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而运行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32)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3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3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戴绝缘手套,电工未穿绝缘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

  (3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7)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200元。

  (4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环境卫生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值班主任100元。

  (41)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发出警示信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

  (42)轨道未按要求安设阻车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43)运输车辆在未停稳进行装载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100元。

  (44)起吊物品时下方有人作业、行走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监护人200元,现场负责人100元。

  5.提升运输

  (1)斜井阻车器、当车门未能正常使用的,对操作人员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3)挂钩工对连接装置未插到位而放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车间主任500元。

  (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进行对钢丝绳、过卷装置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5)对绞车检查没有填写记录或填写记录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6)车辆运行中存在人员蹬车或扒车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7)斜巷人员在车辆运行或通过时未进入躲避硐内或在安全地方发信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

  (8)绞车工开动绞车造成绞车过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或放飞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机电经理200元.。

  (10)将车辆停吊在斜坡途中脱离岗位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11)斜巷提升时,未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300元,主任300元,安全科长300,安全经理2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12)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3)提升联络信号不畅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14)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各中段马头门、摇台、安全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车间主任200元。

  (15)人员检修、检查井筒时未在保护伞下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6)人员检修、检查井筒时未将安全带牢固在钢丝绳上或未系安全带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7)提升系统各部分没有按照《规程》要求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设备主任100元,主任50元。

  (18)提升司机为弄清楚信号用途就运行绞车,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9)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不进行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

  (20)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的;对设备主任300元,主任2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1)钢丝绳超出使用规定期限或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更换的,对设备主任处罚500元,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2)提升装置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设备主任处罚500元,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3)机动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值班经理100元。

  (24)车辆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5)非驾驶员或非本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运行,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

  (26)车辆行驶途中遇到行人、弯道、照明不好部位未进行鸣笛警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7)车辆停放在斜坡位置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28)车辆检、维修时,车斗升起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

  (29)车辆在净化装置中未加水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0)车辆入出井在车斗上载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1)车辆未熄火进行加油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2)车辆出车前未检查或检查未填写记录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3)车辆入出井未进行登记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4)车辆入出井不接受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5)车辆运输途中挂、撞标识或管线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6.劳保用品

  (1)上岗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不正确佩戴劳保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女工未将头发盘在安全帽或工作帽内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班组长50元。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负责人50元。

  7.现场管理

  (1)暂不作业巷道、工作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对值班主任处罚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擅自进入设置有“禁止入内”场所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

  (3)进入漏斗或溜井内处理卡料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监护人4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4)未填写准入签证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涉及相关人员100元。

  (5)准入签证单填写内容不符或存在作假的,对该项目签证人员处罚100元。

  (6)应佩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而未佩戴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安全科长100元。

  (7)各类交接班未对本班遗留问题进行交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8)交接人员对交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未落实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主管领导200元。

  (9)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或存在后补手续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0)各种记录或签证存在代签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1


)井口交接班或人员乘车无序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2)签到、签退与入出井人数不符的,对检身员处罚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13)检身员对出井人员未进行检身的,对检身员处罚100元,安全科长50元。

  (14)在井下抽烟或使用电炉、明火取暖做饭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6)存在无风、微风、污风冒险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7)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18)井下主要通道缺少避灾路线标识牌的,对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19)井下动火无安全消防设施或气瓶放置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相关签证人员各处罚100元。

  (20)井下各种油品存放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对主任处罚3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1)各种油品存放不严密或出现泄露未采取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主任处罚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2)处理重大险情或隐患时未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对安全、生技科长处罚300元,安全、生产、技术副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3)未按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演习的,对安全科长处罚200元,相关副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4)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值班主任处罚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5)斜井车场未设置躲避洞室的,对生技科长处罚300元,技术经理200元,生产经理100元。

  (26)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的,对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7)地表塌陷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栅栏的,对安全科长处罚200元,生技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技术经理100元,生产经理100元,经理50元。

  (28)作业现场杂物、积水、矿渣等未及时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29)各种库房、重点岗位及硐室环境卫生差,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0)消防设备设施损坏、丢失或过期未更换,挂设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31)应急物资损坏、丢失或过期未更换,挂设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32)带班经理未同时与员工上下井的,对带班经理处罚500元,经理300元。

  (33)排渣场滚石区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34)排渣场存在拾矿捡矿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5)排渣期间无专人指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6)排渣场平台不平整,排渣线未均衡推进,没有形成规定反坡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生产经理50元。

  (37)排查场卸载平台未设置车档或车当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8)车档顶部与底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9)排渣场设置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不能满足要求的,对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0)排渣场照明差或与排渣挡墙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41)排渣场未配置“四钩”“四挂”及灭火器等应急工具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2)未按规定频次对排渣场进行检查或检查记录填写不完善的,对检查人员各处罚100元。

  三、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期间做干工作无关之事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班中脱岗、串岗、睡岗或离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班中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4、在岗打闹或偷盗等治安事件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5、在厂区、生活区或工作期间赌博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主管经理3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6、将小孩带到工作岗位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7、上岗期间穿拖鞋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8、在岗期间擅自回宿舍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9、在岗期间上网玩游戏或聚众闲聊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0、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1、专职监护人擅自脱岗,未进行不间断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2、在作业区场所打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3、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4、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安全培训活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5、随意损坏劳动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16、临时有事,未经负责人批准找其他人员替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7、填写记录敷衍了事,编造资料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8、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四、其它

  1、查处在本标准范围之外的,根据情节程度,参照相关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对职责相应的副总经理处罚300元,对相关部室部长处罚200元。

  3、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对职责相应的部室部长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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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矿山建设公司普法小窗口

  矿山建设公司普法小窗口

  问题一、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问题二、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有哪些?

  答: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有关法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所谓“三级”,即入职教育、岗位教育、班组教育。入职教育即新职工到公司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到工作岗位工作;在岗教育即由本岗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他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 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

  3.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4.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

  5.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

  问题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哪些?

  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有以下几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2)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

  (3)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

  (5)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

  (6)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隔热鞋、绝缘鞋、导电鞋等;

  (8)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

  问题四、国家规定哪些工种劳动者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

  答: 共十个工种,他们分别是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

  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问题五、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哪些?

  答: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国务院《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作安全技术规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三大规程”。

  问题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目击者应当立即直接报告或逐级报告至企业负责人。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件,报至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卫生等部门。轻伤事故调查,由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调查,拟订改进措施;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需由企业内部人员、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死亡二人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由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或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结案。

  问题七、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问题八、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怎么办?

  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论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检查暂不


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从事职业病危害隐患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如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卫生部、劳人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问题九、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发生问题,可以作工伤处理?

  答:根据一九*年四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临时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辆,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2、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参照因工待遇处理:

  (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篇3:矿山建设公司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

  矿山建设公司安全科20**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

  在公司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管理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教育培训,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细则:

  1、加大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科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定期地巡回播放电教片,并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测验,对测验不及格的限期补课,创造人人懂安全到人人要安全的氛围。各坑口坚持每月两次全员参与的安全教育培训讨论会和每周五的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工作会;针对各工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整改;坚持交接班制度和现场班前会,出入井挂牌登记;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内容面向实际、面向可操作性,营造全公司上下都来关心安全生产的浓厚气氛。

  2、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计划拟举办每年三期以上的安全专职培训,请省、市安全专家授课,组织安全员外地矿山现场学习,取长补短,增长知识。

  3、完善、强化现场管理和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员实行采区安全确认制,对所管辖的片区每天实行安全确认,并有签名和记录,如某工作面能不能出矿、打钻,必须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允许人员进入作业;安全员坚持每天随基层员工一道跟班作业,督促员工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检违章、违规行为;安全员严查隐患,重整改,重排除,对一些安全隐患一下难以处理的,限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载,同时做好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科不定期的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如发现隐患未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坑口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相关安全员警告和处罚。形成层层抓安全,管安全的局面。

  4、加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处罚力度。对一些冒险蛮干、不听从指挥的不安全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涉及的人员给予停岗教育或辞退。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给予重拳打击,造成后果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并报公司批准,给予降职或解聘。推行安全生产“首问责任制”和“严防细守”的安全管理模式。

  5、严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原因要一查到底,查经过、找原因、看现场,要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杜绝事故隐瞒不报或瞒报,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6、对井下各采场的安全系数要有个评估,做到心中有数。不盲目采矿,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实行技术指导生产、安全的格局。

  7、对农用车、铲车、电机车等运转工具的安全性不定期检查。由机修科牵头,安全科监督,保持“勤查、勤修、勤保养”的好习惯,对那些开病车的司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一次性处罚200元以上)或辞退。严禁任何人未经允许操作其他的机械设备。

  8、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对无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人员,限期办理有关的证件,一下难以办理到位的,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上岗,同时要有书面形式,领导签名,交安全科备案。

  9、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各坑口严格遵照公司所划分兼管民爆仓库的责任,严格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爆破员的领用,要账目相符,做到“日领、日用、日清、日退”的原则。杜绝民爆物品井下私存的现象发生,查处一起,处罚500元以上,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首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证保安设施、设备完好,防止民爆物品的流失。

  10、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要想尽办法改善粉尘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加强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用品保障制度》和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1、严格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开会制度的管理,任何人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休假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的经济处理。加强劳动组织纪律,安全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严禁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先请假得到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并对自己所管理的事情要有交代安排。

  12、严格履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1)、现场发生事故,发现人员必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所需派抢险救护人员的情况等,同时组织抢险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2)、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请示公司董事长启动本预案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负责请求外援的联络工作。(3)、本预案启动后,由总经理通知各成员及各工作组组长,由各工作组组长通知本组的人员集合,同时通知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护队员到指定地点集合。(4)、参加抢险救护的全体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救护现场。

  13、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时常开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一支反应迅速、快捷的救援队伍。

篇4:矿山建设公司班组长标准

  矿山建设公司班组长的标准

  一、能力标准

  1、专业能力。班组长的工作精力主要用在一线生产操作上,因此专业技术占的权重很高。

  2、管理能力。包括目标管理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组织能力,交际能力,激励的能力,控制情绪的能力。

  二、职能标准

  1、计划职能标准。主要包括:计划本班组的工作,对下发到本班组的计划进行分解;对人、财、物等方面的需求进行预算和落实,并将情况报告领导;就本班组未来的需要以及这些需要如何满足等问题和班组成员进行讨论;在组织的整体计划和班组长所辖部门发生联系时,具体执行组织计划。

  2、班组职能标准。主要包括:把班组建设成为一个有效的整体,力争让每个人的工作都对整个班组有所贡献;妥善保管和配置本班组所需要的资源;创造一种工作气氛,在这种气氛之中,每个个体都能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明确每个组员的职责。

  3、指挥职能标准。主要包括:发布指令、安排工作、与组员保持沟通、传达上级指示和一些重要信息、帮助组员解决与工作有关的问题、运用激励手段激发组员工作积极性。

  4、控制职能标准。主要包括:对组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建立本班组的工作标准,并使这些工作标准落实到各个岗位;核对和检查组员的工作,当违纪行为发生时,采取适当的惩戒性行为;广开言路,倾听员工的建议和批评,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三、职责标准

  1、劳务管理。包括人员调配、排班、勤务、严格考勤、情绪管理、技术培训以及安全操作、卫生、福利、保健、班组建设等。

  2、生产管理。包括现场作业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成本核算、材料管理、机械保养等。

  3、辅助领导。班组长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篇5:矿山公司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公司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材料的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火炬材料购回时,保管员必须清点实物,帐物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及时入库。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4、火工材料应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出库,双门,双锁,双本帐。

  5、保管员要将发放的火工材料及时登记入帐,帐册应有爆破员和安全员同时签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时返库,并做好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无爆破证的人员拒发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矿区生产,严禁丢失、倒卖和转借他用,违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材料库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库房内保持整洁、干净,没有杂物。

  8、火工材料库门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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