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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类事故分类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四)交通运输事故

  (五)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伤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类事故主管部门

  (一)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由动力设备、生产部门负责。

  (二)爆炸及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三)因改变工艺设计、操作指标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

  第三章抢救与救护

  第五条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命令、听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七条对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界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分析、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及时向基层领导及调度报告,事故单位随即调动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分析处理;对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公司领导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党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的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者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各单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填好处理意见后报该事故的分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环保部门,一份返送回事故单位,一份送本单位存档(工伤事故经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必要时可经工会)。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领导和有关车间、部室、应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对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台帐,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登记、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记表应写明事故的单位名称、部位、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数)事故,扣罚责任人当月20%岗位工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含本数)事故,可根据情节和态度好坏,扣罚责任人当月50%岗位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数)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


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给予行政记大处分,解聘待岗。

  第二十三条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按前款处理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专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处理,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违规、违制操作和指挥,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包括未遂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查证,对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从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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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本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z总经理

  副组长z车间主任

  z车间主任

  成员全体职工

  组长职责:负责建立,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公司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职责:对各自车间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体职工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二)、各车间要按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本车间进行自检自查自治。

  (三)、公司要每月一次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进行现场整改的立即现场整改,不能的要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

  (四)、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责令生产车间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五)、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要对本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各车间的自检自查及处理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由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发现的隐患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检查督办的结果要定期在安全会议上通报。

  五、隐患的确认

  (一)、公司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各车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对存在的严重隐患进行确认后,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用表格记录保存。

  (二)、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各车间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治理、落实会议,对各车间隐患进行全面的审核、确认,整理。

  六、隐患的处理

  (一)、一般隐患由生产车间领导负责有关人员立即整改,进行整改记录存档。

  (二)、严重隐患由安全领导负责,在安全例会上研究计划、制定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对于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七、奖励,处罚

  (一)、本公司要对积极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采取奖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100元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本公司各个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公司领导提出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

  1、未进行安全生产日www.pmceo.com常检查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治理统计的;

  3、未制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出的隐患的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的;

  八、本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本公司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公司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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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隐患排查治理表

篇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1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1.2工伤事故的报告

  1.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队长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部。

  1.2.2施工队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1.2.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1.2.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1.3事故调查和分析

  1.3.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3.2凡调查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1.3.3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1.3.4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1.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4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4.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1.4.2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1.4.3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1.4.4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篇4: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www.pmceo.com、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


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篇5:冶金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

  冶金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类别:

  1、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下井所查的事故隐患;

  2、分公司领导、科室领导下井所查的事故隐患;

  3、各业务部室(科室)的管理人员所查的事故隐患;

  4、专职安全人员现场检查、巡查所查的事故隐患;

  5、上级部门及领导所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级别: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和事故隐患整改的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A级隐患为特大隐患,在公司范围内不能立即解决的,需请有关专家研究商讨制定解决方案的隐患。

  B级隐患为重大隐患,指分公司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协助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为较大隐患,指车间无能力解决需要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解决整改的隐患。

  D级隐患为一般隐患,指作业现场存在的在车间范围内能够当班及时整改的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当班车间主任负责落实整改,由当班安全员监督整改。

  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组织落实整改,由安全科监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和相关部室落实整改,由公司安全部监督整改。

  特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公司组织实施,安委会监督整改。

  四、事故隐患整改技术措施的制定:

  (1)矿山采掘、通风、提升运输、供配电、防排水、采空区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现场负责指导整改。

  (2)尾矿库、选场的整改措施,由技术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导、监督落实整改。

  (3)矿山重点设备设施(如通风、供风、提升、运输、防排水、供配电等)定期监测、检修;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由资产部负责并制定整改方案,现场指导整改。

  (4)民爆器材管理,从总库到发放站的储存运输、领取及涉爆人员管理等,由保卫部制定整改措施,并协助安全部落实整改,并做好日常性的检查工作。

  五、事故隐患上报及处理程序:

  一般事故隐患现场解决,当班队长将整改情况上报车间主要负责人。

  较大事故隐患由车间主要负责人或现场检查人员逐级上报分公司安全科。

  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人员,并逐级上报分公司安全科、经理和公司安全部。

  特大事故隐患按重大隐患程序逐级上报公司安委会,当班安全员首先将人员进行撤离,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可越级上报。

  公司部室及外来人员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按上述程序处理,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分公司隐患整改完毕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将复查验收情况上报安全部,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各单位对查出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隐患台帐,分类建档,进行“三定”(定整改时间、措施、责任人),并将验收整改结果存档,对于隐患的整改,要实行消号管理。

  分公司安全科每月20日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部。

  公司安全部每月将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的分析情况在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安监局。

  七、事故隐患监督

  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全科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井口“隐患公示牌”进行公示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警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位置、危险程度、注意事项等。

  八、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员工均可对作业现场存在较大以上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报告,经确认后对举报者奖励100——1000元。

  举报电话:6681702(8015)内线8116、8118

  九、责任追究:

  1、各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认真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不得对事故隐患进行瞒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被查出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存在有瞒报和拖延不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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