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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


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四)、年终评比中要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取消评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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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矿山工程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附则

篇3:矿山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发挥安全例会及时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动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优势,科学有效指导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一条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月初为较长节假日的会议召开时间前移。

  第二条 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副总主持召开。主要参加人有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各车间主任、安全员、企管、生产、供应、销售、行政部等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批准后不参加或由部门副职参加。

  第三条 主持安全例会的人员应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会上提出的问题,使安全例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条 安全例会上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总结上个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个月的任务,同时利用安全例会交流各部门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部门参加例会的人员在参加会议前,要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状况,存在的什么问题,要求协调解决哪些问题,要反映到会议上,以便决策、解决。

  第六条 参加会议后,要将会议精神,利用车间安全活动时间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安环部要有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保存。

  第三章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八条 车间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进行安全讲话应结合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车间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车间、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使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达到"我会安全"。

  第九条 例会主要具体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领导有关指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二)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四)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五)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实际操作示范。

  (六)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七)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种错误倾向。

  (八)会议内容要作记录存档。

  第四章工段(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条 常白班员工每周一定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倒班员工第一个白班定为安全活动日。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公司、车间有关安全指示精神,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一周来班组安全情况,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条 安全活动要有记录

篇4:家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家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门经理、主管、组长担任。

  第六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企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八条 各级消防责任人须严格执行本消防制度,并按消防责任书的相关职责要求,恪尽职守,认真落实消防事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员工入职,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十条 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电焊、气焊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第十四条 部门、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实际工作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每天对各管辖领域进行防火检查,综合部每月进行全面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范围内的各办公室、车间、仓库、食堂、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二十四条 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级主管应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综合部专人管理,管理员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综合部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


整改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的消防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

  第三十八条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或持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四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www.pmceo.com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储存燃气的班组,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综合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五十条 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 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检查评比防火安全工作,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5:幼儿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幼儿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三、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五、所有食品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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