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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www.pmceo.com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


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www.pmceo.com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局授权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 32课时 12课时 《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名称 初训时间 再训时间 证书名称

  电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焊接与切割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登高架设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司机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塔机信号工作业 100课时 24课时 操作证、IC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书 红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证书 绿色

  特种作业操作证 绿色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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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素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方法

  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素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方法

  我公司是一个集采矿、选矿、还原铁粉于一体的综合矿山企业,现有员工3000余名,下辖5个矿山企业和一个还原铁粉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为100万吨铁矿石,42万吨优质铁精矿粉和3万吨还原铁粉,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和长治市新百强调产重点企业。20**年,全公司生产铁矿石106.85万吨,精矿粉42.28万吨,超纯矿粉3.91万吨,一次粉2.25万吨,二次粉0.49万吨,完成销售收入32567万元,实现利润8240万元,上缴税金7797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同时,企业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了安全生产与效益增长的双丰收。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严格按照省、市、县安监局的指令和要求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三级培训实现安全上岗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和省、市、县安监局的要求,公司上到董事长、总经理,下至各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先后共14人,全部到省安监局培训中心参加了矿长安全资格培训和复训,取得了安全资格证书。20**年8月,参加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培训;参加了省安监局在运城组织的应急救援现场观摩会。

  2、针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多、流动性大的情况,按照市安监局的有关要求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员、绞车工、井下水泵工、尾矿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共200余人,分批分期到市安监局参加了特种作业培训。压力容器操作工、机动车辆司机共400余人由市、县技术监督局到我公司进行专业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3、根据有关规定,年初一上班,我们首先进行了全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准上岗。单位未经培训,不许开工;员工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在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安委会印发有关安全生产知识资料4000余份,发放到员工手中,并对全员进行了二次全面培训考核。公司3000多名员工基本实现了每人每年接受三次以上专门安全培训的目标。根据《安全教育实施细则》,我们还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特殊岗位,采取“以老带新”的方法,跟班作业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对调换工种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生产工人请假超过一个月以上重新进行教育培训。

  4、对于“三违”人员,视情况不同进行培训。一般性“三违”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严重性“三违”人员报到公司安全部进行培训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案例分析等,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根据具体情况,我们进行了专项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岗位安全操作进行专项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如空压机工、绞车工、通风工、安全监管员、安全员)进行岗中再培训学习。全年共组织培训6次,参加人员200余人。

  二、普及安全教育创建安全文化

  1、在20**年元月1日,公司创办了《矿山安全》报,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国内外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及安全动态。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以通讯、消息、诗歌、漫画等不同体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引导广大员工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矿山安全氛围,发放到车间、班组及员工手中。让员工通过看报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责任。

  2、编制了《员工安全手册》,分采矿、选矿、粉末冶金加工三类,共印4000本,发放给每位员工。《员工安全手册》内容丰富,实用性强,便于员工日常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而提高全员安全整体素质及操作技能水平。

  三、开展经常活动营造安全氛围

  根据公司点多面广生产实际情况,我们开展了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根据国家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每年6月份我们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举办了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文艺晚会,以相声、小品、歌舞等不同形式弘扬先进事例,鞭策违章违规行为;举行了7次安全知识竞赛;用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

  我们把每月的第一周定为安全周。安全周活动内容包括以分公司为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以车间为单位,总结上一周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周安全工作计划;每周一以车间为单位,由分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带队,在班前进行安全宣誓活动。

  在省、市、县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经过我公司广大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传。20**年,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


的作风,把安全工作做好做实,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篇3:冶金公司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培训讲义大纲

  冶金公司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培训讲义大纲

  一、急救技术

  1、人工呼吸

  2、胸外心脏按压

  3、止血

  4、简易骨折固定

  5、搬运转送

  6、营救井下长期被困人员注意事项

  二、现场急救

  1、救护行动原则

  2、触电急救

  3、冒顶事故现场急救

  4、气体中毒急救

  5烧伤急救

  一、急救技术

  (一)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适用于触电休克、溺水、有害气体窒息或外伤窒息等引起的呼吸停止、假死状态者。如果停止呼吸不久,大都能用人工呼吸方法进行抢救。

  1、对伤员进行初步处理:在施行人工呼吸前,先将伤员运送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方,将口鼻分泌物、呕吐物及其他杂物,保证呼吸道畅通。把舌头拉出或压住,防止堵住喉咙,妨碍呼吸。领口解开,腰带放松,注意保护体温。仰卧时腰背部要垫上软的衣服等,使胸部张开。清除

  2、使伤员仰卧,施救人员位于其头部一侧,捏住伤员的鼻孔,以免吹气时从鼻孔漏气;深吸气后,将自己的嘴紧贴伤员的嘴(可以放两层纱布或手帕再吹)吹入气体。之后,离开伤员的嘴,放开鼻孔,以一手压伤员胸部,助其呼出体内气体。如此,有节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进行14~16次。吹气时不要用力过度,以免造成伤员肺泡破裂。

  3、吹气时,如伤员心跳停止,应配合对伤员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一般地,吹一次气后,作四次心脏按摩。

  (二)胸外心脏按压

  胸外心脏按压是抢救心脏骤停伤员(尤其是触电者)的有效方法。它是通过压迫胸骨,对心脏给予间接按压,使心脏排出血液,参与血液循环,以恢复心脏的自主跳动。其具体操作方法是:

  1、让需要进行心脏按压的伤员仰卧在乎整的地面或木板上;头低于心脏水平。

  2、施救人员位于伤员一侧或骑跪在其腰部两侧,双手重叠放在伤员胸部两乳正中间处,抢救者两上肢肘部挺直,利用上身体重和肩、臂肌肉的力量,有节奏、垂直地向脊柱方向按压,使胸骨下陷3~4cm,然后迅速放松,放松时手不离开胸部,放松手的时间和按压胸骨时间应当相等。

  3、如此反复有节律地进行。其按压速度为每分钟约60~80次,同时做人工呼吸,并经常检查按压效果。

  胸外心脏按压时的注意事项:

  1、胸外严重损伤、肋骨骨折、气胸或心包填塞的伤员,不应采用此法。

  2、胸外心脏按压应与人工呼吸配合进行。

  3、按压时,用力要均匀,力量大小看伤员的身体及胸部情况而定;按压时,手臂不要弯曲,用力不要过猛,以免使伤员肋骨骨折。

  4、经过挤压,如果能摸到颈部总动脉和股动脉等大动脉搏动,而且血压上升,瞳孔逐渐恢复正常,口唇变红等,说明挤压有效。

  5、挤压不可中断,除非确以真死。

  (三)止血

  当伤员身体有外伤出血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止血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伤口加压法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出血量不太大的一般伤口,通过对伤口的加压和包扎,减少出血,让血液凝固。其具体做法是如果伤口处没有异物,用干净的纱布、布块、手绢、绷带等物或直接用手紧压伤口止血;如果出血较多时,可以用纱布、毛巾等柔软物垫在伤口上,再用绷带包扎以增加压力,达到止血的目的。

  2、手压止血法

  临时用手指或手掌压迫伤口靠近心端的动脉,将动脉压向深部的骨头上,阻断血液的流通,从而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急救中和其他止血方法配合使用,其关键是掌握身体各部位血管止血的压迫点。

  手压法仅限于无法止住伤口出血,或准备敷料包扎伤口的时候。施压时间切勿超过15分钟。如施压过久,肢体组织可能因缺氧而损坏,以致不能康复,继而还可能需要截肢。

  3、止血带法

  这种方法适合于四肢伤口大量出血时使用。主要有布止血带胶紧止血、布止血带加垫止血、橡皮止血带三种。使用止血带法止血时,绑扎松紧要适宜,以出血停止、远端不能摸到脉搏为好。使用止血带的时间越短越好,最长不宜超过3小时。并在此时间内每隔半小时(冷天)或1小时慢慢解开、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分钟,放松时可用指压法暂时止血。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使用止血带,因为上好的止血带能把远端肢体的全部血流阻断,造成组织缺血,时间过长会引起肢体坏死。

  (四)简易骨折固定

  为了避免在搬运伤员时,断骨刺伤周围血管、神经、肌肉、内脏或刺破皮肤,减轻伤员疼痛,防止休克,便于搬运,应及时、准确给伤员进行临时固定。固定用材料可就地取材,采用木棒、木板等物。

  (五)搬运转送

  转送是危重伤病员经过现场急救后由救护人员安全送往医院的过程,是现场急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寻找合适的担架,准备必要的途中急救力量和器材,尽可能调度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同时,应注意掌握各种伤病员搬运方式的不同:

  1、上肢骨折的伤员托住固定伤肢后,可让其自行行走。

  2、伤情不重的伤员可采用背、抱、扶的方法将伤员送出,较重的和下肢骨折应用担架抬送。把伤员移至担架上要2~3人齐心协力,轻抬轻放。

  3、对脊柱骨折伤员,不可随便搬运和翻动,更不准抱、背、也不能用软担架,可用硬板或其他宽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运送。

  4、昏迷病人,头部可稍垫高并转向一侧,以免呕吐物吸入气管。

  5、搬运中,给伤员盖好衣物,注意保暖。

  (六)营救井下长期被困人员注意事项

  1、在井下发现被困人员,首先不可用矿灯直接照射避难者,尤其是头部,以免其瞳孔急剧缩小而失明;搬运出井过程中,也应用毛巾、衣服等蒙住伤员的眼睛,使其慢慢适应光线。

  2、不可直接升井,应在井下安全地点待一定时间,注意保暖,使其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好转后,方可升井。

  3、搬运要轻抬轻放,避免震动。

  4、不要急于进食普通食物,应少食(流食),逐渐恢复胃肠功能。

  5、不能过度兴奋,应尽量劝阻家属探访。

  二、现场急救

  (一)救护行动原则

  事故发生后,应急人员主要任务是,抢救罹难人员使他们脱离危险;采取措施局限事故波及


范围;彻底消灭事故,恢复生产。

  1、井下发生水灾时,应急人员要搭救被围困人员,引导下部中段人员沿上行井巷撤至地面;保护水泵房,防止矿井被淹;恢复矿内通风。

  2、发生矿内火灾时,应急人员要首先组织井下人员撤离矿井;控制风流防止火灾蔓延;如果火灾威胁井下炸药库时,要尽快将爆破器材转移;井底车场硐室(变电所、充电硐室等)着火时,如果用直接灭火法不能扑灭时,应关闭硐室防火门、设置水幕、停止供电、防止灾扩大。扑灭火灾时,要首先采用直接灭火法。在采用直接灭火法无效时,再采用封闭灭火法或联合灭火法。

  3、发生炮烟中毒事故时,应急人员首先必须阻止无呼吸器的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并立即携带自救器奔向出事地区,给遇难人员戴上自救器将其救出。将中毒人员迅速抬到新鲜风流处,施行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抢救。同时,应抓紧恢复炮烟区的通风。事故区的所有入口要设安全岗哨,不允许无呼吸器人员进入,直到经通风后空气中有毒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为止。

  (二)触电急救

  1、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抢救,解开触电者的上衣纽扣和裤带,检查呼吸、心跳情况。

  2、对呼吸停止、心跳存在者,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3、发现伤员心跳停止或心音微弱,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4、有条件的可给予氧气呼入。

  5、进行各种合并伤口应进行早期清创处理,创面易暴露,不宜包扎,以防组织腐烂、感染。

  (三)冒顶事故现场急救

  1、尽快探明冒顶片帮的范围和被埋压、截堵人员的人数及可能的位置并分析和制定抢救、处理措施。

  2、迅速恢复冒顶片帮区的正常通风。如果一时不能恢复,应利用压风管、水管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3、有外向里加强支护,留好安全退路,在救援过程中应防止再次发生冒顶片帮事故。

  4、救人时应小心谨慎防止伤害遇难人员,遇到大块时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

  5、挖掘伤员时,如确知其头部位置,则应先挖其头部石块,使其尽早露出头部,呼吸空气。

  6、扒掘和抬离伤员时,必须十分小心,严禁用手拖拉伤员双脚或用其他粗鲁的方法拉拽。

  7、把伤员搬至安全地点后,进行检查,有伤口大出血的先止血,骨折的先固定,不要用水洗,不要按摩和热敷。对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者,进行人工呼吸。

  (四)气体中毒急救

  1、立即将伤员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领扣,、紧身衣服和腰带,使其呼吸通畅;同时要注意保暖。

  2、迅速清除伤员口鼻中的粘液、血块、泥土等,以便输氧或人工呼吸。

  3、根据伤员中毒症状给伤员输氧或施行人工呼吸当确认是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时,输氧时可加入5℅的二氧化碳,以刺激呼吸中枢,增加伤员呼吸能力。但是二氧化硫或二氧化碳中毒的场合,输氧时不要加二氧化碳,以免加剧肺水肿,也不能进行对患者肺部有刺激的人工呼吸。

  4、当伤员出现脉搏微弱、血压下降等症状时,可注射强心、升血压药物,待伤势稍稳定后,再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五)烧伤急救

  1、尽快将伤员撤出高温区域。

  2、检查伤员有无合并损伤、如脑颅损伤、腹腔内脏损伤和呼吸道烧伤,以及气体中毒等。伴有休克者应就地抢救。

  3、对呼吸道烧伤、头面部或颈部烧伤者应观察其呼吸情况。在发生窒息是可用针头扎或切开气管,以保持呼吸畅通。

  4、保护创面防止污染。烧伤创面一般不做处理。现场检查和搬运伤员时,尽量避免弄破水泡。可以用清洁布或干净衣服将创面包裹起来。

  5、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篇4: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

  工厂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3)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培训实习生等)均要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然后进行岗位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

  3、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5、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6、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生产活动日)。

  7、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8、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1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放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12、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篇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材料

  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材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实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频率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生生产。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提高矿山企业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一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企业应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诉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争措施。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12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85号)《关于特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等,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其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2、法规政策教育

  安全生产省教委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3、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矿山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各种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矿山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机电安全知识;采矿、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起重提升、吊车及矿内运输有关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防火知识;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报告办法等。

  专业安全技能是指职工从事某一工种所应具备的专门的安全生产技能,及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

  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

  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主要负责人培训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和(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苌(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1、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争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2、培训内容

  (1)安全管理,主要包括: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③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④采矿业准入制度;⑤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⑥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⑦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⑧现代安全管理技术等。

  (2)安全技术理论,主要包括:①矿山地质安全;②露天矿山开采安全;③地下矿山开采安全;④矿山爆破安全;⑤矿山机电安全管理;⑥矿山工业场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等。

  (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主要包括: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②组织矿山生产的程序和方法;③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④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⑤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⑥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⑦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6)再培训,主要内容是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②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③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④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3、培训时间

  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2、培训内容

  (1)安全管理主要包括: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③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④矿山安全管理制度;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⑥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2)安全技术理论包括:①矿山地质安全;②露天矿山开采安全;③地下矿山开采安全;④矿山爆破安全;⑤矿山机电安全;⑥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包括: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②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③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④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⑤现场急救技术。

  (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5)实际操作培训,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包括在: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②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③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④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程序、方法和内容;⑤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⑥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⑦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⑧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6)再培训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训时间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五、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的工人,以以临时聘用人员。

  1、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口(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级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教育培训结束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岗位工作。

  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状况和特殊危险地点及

  注意事项;一般电气、机械和采区安全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伤亡事故教训等。教育的方法可根据本矿山企业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的复杂情况,新入矿工人的数量多少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如讲课、会议、座谈、演练、参观展览、安全影视、看录像等。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的到坑口(车间)的工作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有:采区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采场危险工区及事故隐患、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治情况及安全规定;采场安全生产情况及问题;曾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教育方法一般由采场安全员讲解,实地参观、进行直观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网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井下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工段或班级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守则及交接班制度;本网位易发生的事故和尘毒危害情况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教育的方法采用讲解、示范等师傅带徒弟的方法。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后,对整个矿山企业生产的影响较大,还会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棚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轮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3、日常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矿山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班前会、每周安全活动日等;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交流会,特别是典型经验交流会和典型事故教训分析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展览,播放安全电影、录像等。

  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职工制换工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级级安全教育。

  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

  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教育内容是: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本企业、本单位及本人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区域、危险源、职业危害以及容易引起事故和职业病的类别及触发条件;预防事故、职业病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还应学习与掌握发生灾害时,防止灾害扩大,减少损失的措施。教育可采用脱产学习、集中学习,或现场演示、座谈、讨论、看文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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