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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企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


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公安、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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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www.pmceo.com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www.pmceo.com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


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附:动火证

篇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4:电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燃油储罐、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除,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沐、忌晒得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封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8、凡庸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禁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事先停止工作,在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篇5:实验中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严禁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二、学校建立危险品仓库,专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地点要远离教学、生活区200米。

  三、因教学、科研、生产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学校消防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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