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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五)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司(工厂)厂牌管理规定

  公司(公厂)厂牌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形象,并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制发员工厂牌.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内容:

  3.1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办公处及厂区识别用,不得作为其它身分证明.

  3.2员工出入未按规定配戴厂证,禁止出入.

  3.3厂牌一律挂在上衣左胸或指定的位置上,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警告处理.

  3.4厂牌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到人事部门补办,在半年内遗失或损坏第一次缴工本费10元;第二次30元,以此类推.

  3.5员工厂牌不可转借他人.如发生问题,需负法律上之责任.

  3.6员工离职时,应将厂牌交换人事部注销,未交还者罚款50元.

  3.7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挂厂牌,并由人事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挂厂牌者每次罚款5元,一个月累计违反两次者,警告一次.

  3.8各部门主管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3.9一个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该部门总人数10%的,该主管亦应罚100元

  3.10上夜班人员一律佩带黄色厂证,白班人员一律佩带蓝色厂证.

  3.11换班时请到各部门文员或其主管处换证,一律佩带本班别厂证.

  四.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实施,修废时亦同.

篇3:公司(工厂)厂服管理规定

  公司(公厂)厂服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管理好本公司的厂服和员工着装,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的厂服管理及着装管理

  二.内容:

  3.1厂服的制作与发放

  3.1.1厂服的制作由总务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15%以备新进人员之需求.

  3.1.2厂服分类:办公室人员;车间人员及特殊专业人员等

  3.1.3新员工入厂根据季节各发工衣两套.

  3.1.4厂服大小尺码有特大号;大号;中号;小号四种.

  3.1.5每年4月.11月为换装时间

  3.1.6在耐用年限内,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工服损坏,经部门经理级主管同意后,以损坏的工服,向人事部门再领用.

  3.1.7如工服在耐用年限内遗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者,需以工本缴费,向公司申请再领用.

  3.2使用年限及辞工人员的工服计算方法:

  3.2.1厂服穿着及保管以半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满1年,可以更换1件,但必须以旧换新.

  3.2.1凡辞工人员进厂未满半年,扣除厂服应扣款,满半年,不扣除厂服款.

  四.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施行,修废时亦同.

篇4: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管理规定

  一、文明生产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表,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50元/次的处罚;

  2、上班时间统一着装,不得穿靴子、高跟鞋、裙子、打赤膊、赤脚,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特殊工种配电室工作人员必须着绝缘鞋、中控室人员在室内可着拖鞋;

  3、上岗时须配戴上岗证,统一正面朝外;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制作好后开始配戴)

  4、上班时间严禁喝酒、吃零食及打闹,违者予以50-200元/次处罚;

  5、当班时如有急事需外出,必须遵守请假及消假制度,填写请假单。此规定同时适应于病、事假;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6、工作期间,任何人不得串岗、脱岗,不准坐、踩设备及原辅材料,不准在岗位上读书、看报及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7、工作现场的物品(包括原辅材料、成品、工具等)要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区域,按标志牌码放有序,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工作现场;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8、生产线所有岗位茶杯、工具及水桶一律放在工具柜内,工具柜、条帚、簸箕和拖把应放在指定位置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9、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二、现场卫生

  现场及各功能房根据工作范围划分明确的责任范围,不得有管理死角,落实到人,负责相应的卫生及现场物品的管理;具体如下:

  1、工作区域现场地面清洁无杂物(碎片、烟沫等),工具柜、设备及电器柜表面清洁干净;违者予以50元/次处罚;

  2、地面无积水、无油污、无烟头等。发现一处,分别予以当事人和负责人50元/次处罚;

  3、工具、茶杯一律放在指定位置,吹风管必须盘好放在指定位置。违反者予以50元/次处罚;

  4、备件库货架整齐,清洁无灰尘,地面无杂物,门前无垃圾,违反者罚当班备件员50元/次;

  5、维修室地面清洁无杂物,工作台、工具柜表面清洁,资料书籍摆放整齐。室内平时最多有两人(工作除外),违反者按20元/人处罚;

  6、电器柜内无烟土、无杂物,违者按50元/次处罚;

  7、除办公室及吸烟室外,控制室内及现场严禁吸烟,违者按100元/次处罚;

  8、责任区内包括水池、消防设备、配电箱、防火门等附属设施应保持清洁,违者按50元/次处罚。

篇5:加强岗位各类记录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岗位各类记录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我部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的实时性及准确性,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1.各岗位员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当班的各类记录;

  2.记录人要保证所记录的各类信息特别是原始数据及由其生成的统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3.各类记录的书写要认真工整,保持记录本的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和书写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发现问题(如数据失真)要在记录本上详实说明,并及时向科长或主管工程师反映;

  5.科长、主管工程师或部门领导随时抽查各岗位相关记录,对于记录不规范的责任人,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⑴第一次责令书面检查并罚款50~100元;

  ⑵第二次责令书面检查并罚款100~200元;

  ⑶第三次予以3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报请公司作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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