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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运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煤矿机运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9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3.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20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0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0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


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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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填写


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篇3:煤矿地测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地测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篇4: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于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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