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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件定量包装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06

  注塑件定量包装规定

  定量包装目的是快捷高效正确地完成生产任务,释放仓库的空间,减少仓库的库存,提高周转箱的利用率,确保仓库的正确率不断提高。

  要求如下:

  1.对所有进仓的自制半成品,每一只周转箱,一个塑料袋必须按要求进行定量包装,包装标准按《注塑件定量包装一览表》进行,由各操作工负责定量包装。假如一个箱能放1350个半成品,每箱都要一样全是1350个一箱,小产品装袋的也同样数量。

  2.每一个订单零件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果只有最后一箱是尾数的。单只克重1g以上的产品每箱允许25只公差,单只克重1g以内的小产品每袋允许50只公差,超过这个数字的,退回各相关部门重新定量。

  3.因注塑车间每天是4个倒班,可能每个班都有尾数箱拉到自制待检区来,要把尾数箱变成整箱、整袋这个工作由统计、搬运、仓库配合共同来完成。

  4.检验在验收产品是否合格的同时,随带定量包装的检查,如有未按规定包装的产品一律视为不合格品拒收,由该责任人重新返工至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入库。

  望各注塑部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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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C公司工业安全奖惩规定(一)

  公司工业安全奖惩规定(一)

  1 奖励细则

  1.1 单位工业安全、整理整顿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连续三个月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最好,单位主管及相关表现突出的员工记嘉奖一次或两次之奖励。

  1.2 对安全事故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处理或现场组织领导有方、使公司免受损失或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相关人员记嘉奖一次;若减少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上,表现突出的人员记功一次以上之奖励。

  1.3 发现事故险情并作及时处理,使事故避免发生,视情节相关人员记功一次以下之奖励。

  1.4 一个团队安全教育的各项工作(新进人员教育、职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工业安全教材编印、日常安全宣导等)做得突出,由行政科提报,给予相关表现突出的人员记嘉奖一次。

  1.5 提出安全技术改善意见被采纳,视具体效果情况,由生产单位提报、行政科评估,记嘉奖一次至大功一次之奖励。

  1.6 危险职位的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公司安全作业规范,连续半年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经生产单位提报、行政科评估给予相关人员记功一次以下之奖励。

  2 惩罚细则

  2.1 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者,予以开除,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2 同类事故已经发生过,仍不采取积极改善措施、纯因管理上的原因,致使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相关责任主管记小过乙次以上之处分。

  2.3 已出现并发现事故隐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向上报告而发生事故,视事大小与损失程度,责任主管记小过乙次以上之处分甚至撤销职务。

  2.4 若发生安全事故、区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分:

  ①指挥违反操作,视具体情形,责任主管记大过一次以上之处分,甚至撤销职务;

  ②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视具体情节应记警告两次以上之处分。若该项操作规范是在干部多次宣导后而触犯,违章者应记小过两次以上之处分,甚至开除处置。

  ③若发生安全事故属单位工业安全管理上的问题,责任主管应记过一次以下之连代处分。

  2.5 若违反安全作业规范,但没有造成事故与损失,干部除应立即予以纠正外,违规者应记口头警告一次或警告一次,若系干部多次宣导后仍违规,则违规者应记小过一次以上之处分。

  2.6 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或配戴方法不正确,违规者应记警告一次。

  2.7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提交有关工业安全报告、报表,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警告一次,第三次记过一次,第四次记大过并撤销职务。

  注:以上细则未规定之提报单位为工业安全单位或工业安全管理小组,复核及核准程序依员工奖惩条例进行。

篇3:C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

  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www.pmceo.com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

  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

  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www.pmceo.com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

  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www.pmceo.com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5: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十 严 禁

  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 必 须

  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五、必须按标准、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安全运行。

  六、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绩效。

  七、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八、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监控、检查到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品、预案齐备有效。

  九、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年限。

  十、必须落实试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试车方案、人员组织、应急预案、装置试验、安全设施、场地清理、限制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方可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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