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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存货管理制度(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生产企业存货管理制度(五)

  一、存货管理的范围

  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入出库及库存的管理。

  二、入库管理

  1、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委派会计审核,交财务部门纳入收支计划,并通过单位内部支付款项,再由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2、购回时,由物资质检部门按质按量组织验收,按实际质量认真填写“入库单”,对“入库单”的外购地、入库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人、承包人和验收入库等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对无随货同行发票的货物金额应由交货人提供采购价,财务据此入账核算,待发票到后再按实际价格调整。

  3、运费结算必须在运输发票后附有一次复写的“入库单”的“运费结算联”,如无运费,应将该联连同“入库单”的“财务联”一起附于购货发票后交财务入账。

  4、产成品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验收的“合格证”,由保管员按规格、品种填写成品“入库单”,质检员、保管员和当班生产负责人均应签字。

  5、对于外购物资数量短缺、品种质量不符合,由采购人负责更换,更换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个人承担,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而返修,销售退回所发生的损失由生产部门承担。

  三、出库管理

  1、生产用物资由生产部门按生产所需于材料会计处办理“出库单”手续,对非生产用物资领用人应持领用审批手续,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据实发货。

  2、月末,已领用但尚未耗用的物资(包括残余料),应及时退回仓库,便于财务如实核算成本。

  3、材料会计在月底时,应将当月的存货出入库按部门分项目汇总,与仓库保管、生产部门核对一致后,报给成本会计。

  四、库存管理

  1、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根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存放安全,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2、对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资应每月盘点一次,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

  3、盘点时,由供应、生产、仓库、质检、财务等部门组成财产清查小组,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查找盈亏、积压等原因,编制盘存表,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清查的人员应在盘存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编辑:www.pmceo.Com

篇2:M公司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M公司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加强公司存货资产管理,保障公司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存货资产的结存及利用状况,使公司存货资产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下阶段的销售、生产计划及财务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0 适用范围

  存货:包括布料、花边、捆条、橡筋、线、包装物料等主辅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必要时对存于外协厂商的本厂物料或客供物料等。

  3.0职责

  3.1 PMC:负责盘点组织工作、主导盘点工作,组织召开盘点总结工作会议,进行盘点奖罚;

  3.2仓库:负责仓库物料盘点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盘点抽查、对盘点盈亏调整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存货进行稽核、盘点;

  3.4副总经理:负责盘点盈亏调整的审批工作;

  3.5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盘点及盘点协助工作。

  4.0盘点时间

  4.1存货盘点:每月26日进行一次小盘点(自盘、抽盘);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进行一次大盘点(自盘、复盘、抽盘),大盘点具体时间根据《盘点计划表》确定的日期进行。

  4.2盘点时间要求:

  4.2.1月底小盘点时间要求:自盘应于每月29日12:00前完成,抽盘应于每月30日18:00前完成,节假日顺延。

  4.2.2季度盘点时间要求:具体依《盘点计划表》中要求的时间执行。

  4.2.3若要变更时间,必须征得盘点总指挥同意方可。

  4.3财务部人员不定期地抽查各部门的存货情况。

  5.0盘点方式、方法

  5.1盘点方式:动态盘点(即不停产)与静态盘点(即停产)相结合;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相结合;自盘与复盘、抽盘相结合。

  5.2盘点方法:全面盘点和抽样盘点相结合;点数与称重量相结合。

  5.3每月定期盘点采取动态盘点,以自盘为主、抽盘为辅的方式进行。盘点方法由仓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4季度大盘点采取静态盘点,以自盘、复盘、抽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盘点方法由PMC部在《盘点计划表》中确定。

  5.5不定期的盘点采取动态盘点、抽盘的方式进行,其盘点方法由财务部确定。

  5.6外协加工件及客供物料盘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共同确定盘点方法,单独清点。

  6.0盘点组织工作

  6.1每月小盘由PMC与仓库负责人共同拟定《盘点计划表》,并组织实施。仓库部门在盘点结束后将《盘点表》交PMC部,PMC组织财务、物控等相关人员抽盘,检查账、卡、物相符率。

  6.2季度一次的大盘点由PMC部负责组织。在大盘点前半个月,PMC部应编制《盘点计划表》,提出盘点主题、时间安排、任务分工、人员安排及盘点采取方式、方法,呈副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6.3不定期的盘点由财务部负责拟定计划、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卡、物相符率或账、卡相符率或账、卡、物相符率。

  7.0 盘点要求

  7.1在仓库盘点日期前2天www.pmceo.com,要求PMC部将应发料生产的《生产制令单》于生产前3天发至仓库备料,车间将盘点日期需领物料于盘点日期前2天到仓库领取,以便仓库盘点工作顺利进行;

  7.2盘点总指挥须确定盘点关账时点,关账前发生的单据必须入账,关账后发生的单据待盘点结束后入账至下个月;

  7.3季度大盘点要求盘点之日仓库物料停止流动;

  7.4呆滞料应事前予以分开,并做好标识;

  7.5收货待处理尚未进帐之物品应置于收货待检区,备好待发物料应置于备料区,并做好标识,不列入盘点范围,但须保留相关进出单据,以便盘点时作为补充证据;

  7.6车间须于盘点前3天将剩余物料办理好退仓手续入库;

  7.7负责盘点的有关人员在进行盘点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自己的任务,事先做好准备;

  7.8盘点工作要连续进行,不准中间中断,负责盘点各有关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遇紧急事情时,应事先向盘点总指挥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9盘点使用的单据、表格需要修改时,须经盘点总指挥签字后生效,否则追究盘点记录人员的责任;

  7.10盘点人员必须认真、准确对盘点物品进行清点、称量,如实填报盘点结果,真实反映资产结存状况,严禁弄虚作假,盘点报表填报要求数据准确、字迹清楚;

  7.11盘点时应先清点或称量实物,后对《物料存卡》,再填《盘点表》核对账面数,盘点时发现物、卡、账不符,应通知实物保管人员到场核实,查找原因;

  7.12盘点时资产仓管人员需认真回答复盘、抽盘人员提出的问题,并说明实物出现盈亏、残损的原因,并由复盘、抽盘人员记录在案,当场未查实的问题由实物保管部门负责任人于盘点后三天内查清原因,并出具实物盘点异常报告交PMC部;

  7.13成品账、

  物、卡种类相符率要求为100%,其他存货物料的账、物、卡种类相符率要求为95%以上;

  7.14存货物料的盘点差异允许情况具体见《盘点差异率规定表》。如物料超过规定的盘点差异率范围,则视为不符;若在规定的盘点差异率范围,则视为相符。

  8.0盘点程序

  8.1盘点前准备工作:

  8.1.1盘点由PMC部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后,PMC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召开盘点工作协调会,并按拟定的《盘点计划表》组织实施;

  8.1.2各相关部门接到《盘点计划表》后次日内组织召开部门内部盘点会议,做好各项盘点前准备工作;

  8.1.3盘点前一周由采购部通知各供应商在盘点日期当天停止送货,销售部尽量避免或减少当天出货量,生产车间提前2天将所需物料领至车间,对于盘点期间急需要料需经盘点总指挥在《生产制令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予以领料;

  8.1.4所有账目处理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

  8.1.5存货盘点前各部门应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分区域按规定堆放好存货,并张贴好《物料存卡》或《物料标识卡》;

  8.1.6季度大盘点前要求生产车间进行物料清理,并对现场进行整理整顿,在制品应存放在规定得区域,并做好标识,以便单独清点;

  8.1.7盘点部门将盘点需用得物品及盘点用具,于盘点前准备妥当。

  8.2 初盘(自盘)

  8.2.1 仓库负责人指定人员打印《盘点表》分发给盘点人员;

  8.2.2盘点人员按照盘点进度计划及《盘点表》进行盘点,在盘点物品的《物料存卡》上登记好盘点日期、盘点数量、盘点人,在“摘要”栏注明“初盘”字样;

  8.2.3盘点人员核对盘点结果是否与《盘点表》结存数量一致,如不符,则在确认后查找不符原因,直至清楚无误为止;

  8.2.4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名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8.2.5部门负责人对盘点确认得差异物料填写《盘点盈亏报告单》进行账目处理;

  8.2.6部门负责人将《盘点表》、《盘点盈亏报告单》交财务部处理。

  8.3复盘:

  8.3.1复盘是在季度大盘点时采取得盘点方法;

  8.3.2在盘点前由PMC部组织盘点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时协调和落实盘点方面得各项工作,盘点会议结束后,相关部门得负责人要做好复盘前各项准备工作;

  8.3.3PMC将初盘《盘点表》于复盘日上午8点前分发各复盘小组组长;

  8.3.4复盘人员在初盘人员得陪同下进入盘点区域进行实物盘点;

  8.3.5复盘可采用100%复盘,也可采用抽盘,由公司PMC部在《盘点计划表》种确定,但复盘比例不得低于物料种类的50%;

  8.3.6复盘人员按复盘安排分工进行盘点,点数员应边点数、边报数,记录员应将盘点结果记录在《物料销存卡》上、《盘点表》上,如须称量,由点数员进行称量作业;

  8.3.7复盘与初盘如有差异,须与初盘人员进行盘点确认,确认有误的,由初盘人员在《盘点表》种“复盘数量”盘签字,以示负责;

  8.3.8在整个复盘作业中,督导人员应对复盘情况进行巡查,盘点人员对复盘中存在的问题可向督导人员或盘点总指挥反馈,督导人员或盘点总指挥应及时解答、处理;

  8.3.9若复盘物料种类差错率超过15%(含15%)以上时,则报告盘点总指挥处理,必要时,盘点总指挥要求实物保管员对所管全部物料进行重新盘点;

  8.3.10复盘完成后,复盘组长将《盘点表》上交盘点总指挥,盘点总指挥审核《盘点表》后转交相应抽盘组长。

  8.4抽盘

  8.4.1抽盘人员在复盘人员的陪同下随机抽样物料,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所盘物料的20%;

  8.4.2抽盘人员将抽盘结果记录在《盘点表》、《物料销存卡》上;

  8.4.3对于抽盘与复盘有差异的物品,须与复盘人员进行再次盘点确认,确认有误的,复盘人员应在《盘点表》中“抽盘数量”旁签字,以示负责,并记录最终盘点的结果;

  8.4.4在整个抽盘作业中,督导人员对抽盘情况进行巡查,对抽盘中存在的问题,抽盘人员可向督导人员或盘点总指挥反馈,督导人员或盘点总指挥应及时解答、处理;

  8.4.5若抽盘发现物料种类差错率超过10%(含10%)以上时,则报告盘点总指挥处理,必要时,盘点总指挥要求实物保管员对所保管全部物料进行重新盘点(复盘人员也参加盘点);

  8.4.6抽盘完成后,抽盘组长将《盘点表》上交盘点总指挥,盘点总指挥审核《盘点表》后转交财务部,财务部复印两份《盘点表》,一份交PMC部,一份交实物保管部门负责人。

  8.5财务处理:

  8.5.1盘点若产生盈亏,于盘点后1个工作日内,由实物保管部门主管编制《盘点盈亏报告》,报部门经理审核后转财务部;

  8.5.2财务部经理对《盘点盈亏报告》复核无误后,编制《盘点汇总表》,将《盘点盈亏报告》、《盘点汇总表》交副总经理审批,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8.5.3资产责任保管员在接到审批后的《盘点盈亏报告》的1各工作日内完成账、卡调整工作。

  8.6盘点报告编制及后续工作:

  8.6.1每月小盘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每季大盘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应编写《盘点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盘点情况说明、盈亏和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的奖罚建议等),并呈副总经理审阅。

  8.6.2每月小盘结束后3个工作日,由PMC主持召开盘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参与人员为参加盘点的所有人员);每季大盘结束后5个工作日,www.pmceo.com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盘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盘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拟定纠正、预防措施,经与会相关人员确认后实施,由财务部经理验证改善效果,并将改善结果报副总经理。

  8.6.3每月小盘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每季大盘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PMC部须将盘点奖罚结果转交人事

  行政部编制奖罚通告,处罚款项则在责任人当月的工资中予以扣取。

  8.6.4仓库盘点后,仓管员须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呆废物料处理申报工作。

  9.0突击抽查

  9.1财务部门、PMC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指派人员抽查资产结存状况,抽查时各实物保管部门要派人在盘点现场协助,原则上要求每月不得低于两次突击抽查,抽查物品数量不得低于所抽查实物保管部门物料的5%;

  9.2抽查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组织工作可适当简化了;

  9.3抽查可采取由账至物或由物至账的方式,抽查人员应将抽盘结果填写在《抽盘表》上,若由差异则须计算出差异数量,并要求资产保管人员在《抽盘表》上签字确认;

  9.4抽查盘点后账目处理及后续工作按8.5条款、8.6条款(处罚规定)执行,若抽查发现重大问题,则由财务部组织召开物料检讨会议。

  10.0 奖惩规定

  10.1 奖励

  10.1.1 账、物、卡相符率为100%者(成品必须是100%),奖励实物保管人员各10分,奖励直接上级5分;

  10.1.2 账、物、卡相符率为98%以上(含98%)、100%以下者,奖励实物保管人员5分,奖励直接上级2分;

  10.1.3 账、物、卡相符率为95%以上(含95%)、98%以下者,奖励实物保管人员3分,奖励主管1分;

  10.1.4 实物保管人员包含车间收发、、收发组长、仓库收发、仓库仓管员、外发跟单;直接上级包括车间主管、仓库主管、采购主管。

  10.2 处罚

  10.2.1成品盘点发现账物不符,须报副总经理做出处罚批示,触犯法律法规的,则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10.2.2若违反盘点工作纪律的,处罚违犯者3分/次,若为实物保管员(含收发、仓管员)、主管则同时取消其盘点奖励资格。

  10.2.3 账、物、卡相符率为90%(含90%)以上、95%以下者,处罚实物保管员1分/种物料,处罚直接上级0.5分/种;账、物、卡相符率为85%(含85%)以上、90%以下者,处罚实物保管员2分/种物料,处罚直接上级1分/种;账、物、卡相符率为85%以下者,处罚实物保管员4分/种物料,处罚直接上级2分/种;

  10.2.4凡抽盘发现复盘有误的(超过盘点差异率范围外的),经复盘人员确认后,处罚复盘责任人2分/种物料。

  10.2.5各实物保管人员须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发放和保管好公司的各种实物,做好有关的文字记录,并定期检查实物,发现问题(盗窃、毁损、账卡不符等)应及时向所属负责人汇报,若违反,处罚2分/次。

  10.2.6因实物保管人员玩勿职守、严重失职、损公肥私,不按公司规定验收、发出和保管实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7 因实物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执行公司有关规定,造成实物放置混乱;不按规定验收入库和发放出库,造成物账差异等行为;相关卡片记录资料残缺不全,账、物、卡严重不符的,处罚责任人4分/次,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10.2.8违反本管理制度处罚规定未尽事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公司暂无规定的,一律处罚2分/次。

篇3:M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M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存货的正确核算,提升对存货管理的有效性,防止存货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存货的构成及计价方法

  3.1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制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辅料、外购商品等。为了反映和监督存货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对每一种存货进行货币计价。

  3.2存货的实际成本构成

  3.2.1外购材料

  外购材料包括原材料、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外购的半成品,商品等。其实际成本包括:(a)进货原价;(b)运输、包装、仓储和保险费用;(c)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d)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含发生的损耗、扣除下脚料、废料的价值);

  3.2.2自制材料和产品

  自制材料和产品,包括自制的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中实际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应负担的工资、燃料动力费及制造费用等。

  3.2.3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中实际成本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实际耗用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往返运杂费、保险费、以及应由委托方负担的工商税收等;

  3.2.4股东投入的存货

  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其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价值计价;

  3.2.5捐赠的存货

  捐赠的存货,可按捐赠的实物发票、报关单和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其价值,并据以入帐;

  3.2.6盘盈存货

  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价入帐。

  3.3确定实物存货的数量

  公司确定帐面实物存货数量的方法采用:一是帐面盘存法,即永续盘存制,即按存货项目设置库房明细帐,逐笔逐日登记收发数额并随时结出结存数,二是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对实存货物进行定期盘点,核对帐面记录,以保证帐实相符。

  3.4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核算

  3.4.1公司对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核算。设置"库存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反映产成品增减变化情况;

  3.4.2计划成本一经制定,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予变更;

  3.4.3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核算的,月终通过"材料成本差异"分摊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

  3.5、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公司对原材料、包装物、辅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燃料耗用等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3.6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

  公司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产成品按计划价成本计价,对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原材料、包装物、辅料、燃料等,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

  3.7存货跌价准备

  每年中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由于存货全部或部份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份,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孰低者计价,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在期末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的转移、收发和领退管理

  4.1原材料、包装物入库单由采购员及时、认真填制,要求字迹清楚,填明入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供货来源、单价、总价、运杂费、包装费等,经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入库单实行一料一单制。

  4.2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的实物,要认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和核实价格,做好材料的验收、监督和保管工作。对于原材料、包装物等入库,必须经质检部检验,出具物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方可入库。发现入库数量、质量、价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暂不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材料已入库,但因故未办理入库手续或需退货时,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生产车间已领材料因故需退料,在材料未使用和未损坏的情况下可办理退料手续。

  4.3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入库,由生产车间填写"入库单",并持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报告,一并交库管员验收。库管员验收时,要对品名、规格和数量、质量,对入库单填列内容逐一检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签字入库,不符规定的退回生产车间,不能办理入库手续。

  4.4发出库存材料、包装物必须从严控制,要按年度目标成本对产品单位产量物耗的要求,分别对原材料、辅料、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加以控制。能以实物定额控制的,实行单位产量实物耗用定额领、发料;难于按实物耗用定额控制的,则实行单位产量金额耗用定额控制领发料。力求从发出材料起就控制监督材料的耗费,降低单位产品材料费用。

  4.5发出库存原材料、包装物等,实行领用制。使用单位领用材料时填制领料单,经公司领导签字后,凭单领料。领料单执行一料一单制。公司需退料时,仍使用领料单,以红字填列。

  4.6生产部门每月末,必须对各车间当月实际领料进行汇总,并同当月定额计划(产量*单位消耗定额)比较,编制出各单位材料耗用执行情况表,交公司有关部门(含财务部)存查、考核。

  4.7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的发出,由医药公司填制销售发货申请单,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从成品库房领出,由医

  药公司根据销售合同进行发货。

  4.8为了防止库存存货的过期和积压报废,库存货物的发出,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严格按生产批号发出,仓库管理人员违反此原则,造成积压、过期、报废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4.9对库存产品有效期进行监控,并实行预警制度。仓库管理部门定期向销售和财务管理人员报送存货情况表和退货情况表,对有效期过半和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存货予以报警,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督请有关单位加快处理。

  4.10委托外加工物资的手续和管理

  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等,归各生产单位管理。根据申请人对外加工的原材料等编制的委托加工材料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数量较大的应报请总工程师审批),仓库据以发料;加工后,对加工单位出具的加工费用结算凭证,转由财务部审核,据以付款;加工收回原材料时,由仓库人员凭质量报告书验收入库。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不得入库。

  5.低值易耗品管理

  5.1低值易耗品摊销

  为了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正确核算其损耗价值,根据低值易耗品价值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每次领用数量的多少,按照实际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法:

  5.1.1一次摊销法。适用于价值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破碎或一次领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

  5.1.2五五摊销法。适用于价值较高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

  5.2低值易耗品管理

  5.2.1各车间领用工器具等,按岗建卡(工具使用卡),凭卡和领料单领用。凡工具使用期未满前遗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工器损失的,使用人必须赔偿不低于新工器具价值的50%,需向财务部缴纳工具赔偿金,并取得财务收款凭证后,方能持工具卡和财务凭证重新领用相应的工具。工具的报废鉴定,由制订工具卡的公司作出;

  5.2.2总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需用管理用具,一律由总经办购置和管理。使用部门领用后应加强管理,包括登记在用管理用具及其日常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用品用具提前报废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纳入日常考核范围。

  6.存货的清查盘点

  6.1为了如实反映存货数量和金额的实有数额,做到帐物相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对原材料等材料,至少应在年终编制决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实物清查;对半成品和产成品每季进行清查;仓库材料保管员换人时,必须对其所管材料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方能办理移交手续。若发生存货损失,属过失人责任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6.2财务部必须坚持每月按存货明细帐目同仓库保管员明细帐核对,如发现帐帐之间出入较大的,应查明原因,直到查清为止。

  6.3组织库存存货清查,应以车间、仓库为主,总工办、生产厂、财务等部门派员参加监盘。坚持以实物为标准,逐样、逐堆、逐件、逐包进行现场清点,边点边作记录(品种、规格、批号或效期、数量等)。在清查基础上,分类汇总数量,然后与清查基础帐面余额核对,最后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对其盘盈或盘亏的存货,由参与公司共同审核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审批。批准之前,先将存货盘盈、盘亏数从"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和批准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调整有关帐务。如对盘盈的存货,经查明确为收发计量或核算的误差等原因造成,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调整帐面库存数和金额。对盘亏的存货经公司领导和有关公司批准后,根据亏损原因,再分别按有关规定和批准方案处理。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4: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

  第三条 存货的范围的确认,以公司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第四条 存货的分类: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包装物等。

  第五条 存货的核算与摊销方法: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发出的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具和工具,采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六条 存货的入库:

  (一)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完成实物品质检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二)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三)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四)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实物账卡。

  第七条 存货的出库:

  (一)根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二)出库单以仓库为主体,分年度编写和顺序编号,并按下列程序运作:

  1.本单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

  3.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八条 仓储要求

  (一)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三)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须亲自陪同;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3.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4.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5.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条 实物账务

  (一)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

  (二)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5.废损处理

  (1)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2)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部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存货盘点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物盘点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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