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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医务室药房药库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院(校)医务室药房、药库制度

  一、非医务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药房。

  二、药房凭医生处方发药,按医嘱在药袋或药品标签上写明病人姓名、药品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严格查对核实,防止差错与事故的发生。

  三、药房不得擅改处方,如需更改须经原处方医生签名后方可配药。

  四、每张处方配发后,药剂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药品需分类存放,内服药和外服药要严格分开。贵重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锁柜保管,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管好计划生育药具。

  六、药品保管应采取必要的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

  七、各类处方按不同的保存期保存,以备查。

  八、根据医务室条件计划采购药品,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和常用急救药品。

  九、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工作,完善药房、药库台账,及时做好药品消耗统计,日清月结,每月盘点一次。

  十、定期检查库存药品,及时向医生反映药品失效时间,药品发出应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防止药品积压和过期失效事故的发生。过期、变质、失效药品不得发出使用,及时做好过期、变质、失效药品的报耗工作。

  十一、非医疗用液体或药品概不准进入药房;除四害毒饵药不准进入药房。

  十二、药房亦不准存放医务人员或他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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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病区药房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病区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按时到位,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责任制。

  2、负责住院病人的用药供应,按处方(医嘱)及电脑打印单发药,仔细核对,防止差错,出院带药严格按病区药房处方调配规程进行,做好双签名工作。

  3、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处方(医嘱)或领药单调配发药,调配时要审查核对处方(医嘱)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医嘱)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生联系更正。

  4、病区药房口服药实行单剂量发药,口服固体制剂分发至每人每次剂量。

  5、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

  6、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请医生注明退药原因。

  7、病区药房内的药品和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8、按规定做好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的管理工作。

  9、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每季度盘存, 及时补充药品。

  10、调剂人员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室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1、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出现差错事故应及时处理。

  12、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现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3、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

篇3:人民医院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含有法定"特殊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 及时补充药品,重点药品每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似的药品存放有特殊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意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出现差错事故应及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现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

篇4:药房(门店)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药房(门店)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

  ①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药品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②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办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③购进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一般质量事故:

  ①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②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员工必须在10分钟内报企业总经理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5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②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6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1天。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半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3)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4)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保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6)质量事故处理: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发生质量事故隐瞒性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④对于重大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篇5:大药房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大药房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须设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三、药房须设立拆零专柜配备专用的拆零工具,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四、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

  五、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尚无的药品应在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存原包装。

  六、拆零后的药品如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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