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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人民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

  (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

  (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8、不合格特殊药品的管理

  (1)不合格特殊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2)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见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具体见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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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非药学部门贮备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非药学部门贮备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促进患者安全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1、为方便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的需要设立科室备用药品,各科室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护士负责药品的领用、保管、养护等工作。

  2、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品种数量,由护理部统一制订,以常用和抢救药品为主,品种数量不宜过多,与各科室临床实际应用相关。

  3、临床备用药品确认基数后科室应建立药品登记本,每日清点,班班交接,有记录,用后及时补充,药品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临床备用药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高危药品、外观相似易混淆等药品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5、临床备用药品应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

  6、每月专人负责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并按日期调整使用,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应提醒护士注意,防止过期和浪费,发现有标签不清、过期、破损、变色、混浊等情况到药剂科做报损处理,并重新领用该药品。

  7、临床科室取消备用药品必须由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后退回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详细检查退回药品的批号、有效期,符合要求给予入库,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审批后退回。

  8、临床备用药品由护士长或指定护士每月自查一次,并在自查表上签名。

  9、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检查临床备用药品管理情况。

篇3: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篇4:人民医院目录外药品采购制度

  人民医院目录外药品采购制度

  医院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下列情形的,药品采购需采取备案制度。

  1、未参加招标的药品(新药),相应没有替代品种的;

  2、中标药品缺货,需另行采购的;

  3、特殊情况下用于抢救的药品。

  备案采购程序:相关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由药剂科主任确认签字,再由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

  消毒药品采购、保管制度

  1、消毒药品采购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库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产品。

  2、消毒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

  3、采购消毒药品必须强调质量,入库前严格验收。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4、药库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对供应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察、评价。

  5、购进消毒药品时,须向供应方索取每个批次消毒药品质检报告单。

  6、加强消毒药品的入库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7、药品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面积,并具有冷藏、防潮、防冻、避光、防风、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以保证库存药品的质量。

  8、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示。

篇5:人民医院药品验收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验收制度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杜绝假药、劣药进入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药品验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和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并能坚持原则。

  2、药品检查验收必须按照《药品入库验收标准操作程序》

  3、药品检查验收包括:确认合格的购药渠道;验证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各项信息与票据相符性。

  4、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则必须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验收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5、特殊情况(某些必需的资料不全)不能按时验收的,应按药品的性能要求存放在相应的待验区,等资料齐备立即验收,以确保药品质量。有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要求货到后即时验收完毕,不得拖延以免影响药品的质量。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次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等资料。

  7、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验收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并真实、完整、有效。

  8、特殊管理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件验收至每一最小包装。

  9、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做好电脑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人员对购进手续不清、资料不全、质量有疑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有权拒收。下列情况有权拒收:

  (1)无随货同行联

  (2)进口药品证件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

  (3)药品、规格、数量、产地、批号不符

  (4)二年以上有效期的药品效期少于六个月;一年~两年有效期的药品效期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如急救药品经科主任同意者除外)。

  (5)外包装破损、污染

  (6)质量可疑的药品

  (7)不在采购计划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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