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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禁止向学生乱收费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高级中学关于禁止向学生乱收费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更好地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市、区教育局有关规范教育收费规定的精神,特对我校各类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杜绝一切与入学挂钩的捐赠。

  (二)、学校的各项收费,严格按市、区教育局及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并公示收费项目。

  (三)、为学生代办的项目,必须由德育处或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同意并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收费,各班级、年级组、教研组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四)、教学用书的征订、选用,须按市、区教研室和zz新华书店联合通知的规定订购。

  (五)、各年级、教研组不允许为学生代购代销各类教辅读物及报刊杂志。

  (六)、代办费应按实际收付情况,在期末开列清单,并将结余及时退还家长。

  (七)、禁止任何形式的收费补课,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学生,学科老师有义务无偿补缺补差。

  (八)、任何时间不得利用学校场所搞有偿家教。

  (九)、本规定在每学期结束时,由各组室负责人自查。凡违反规定者,按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奖惩条例》惩戒条文第二款第七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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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实小治理乱收费工作规定

  实验小学治理乱收费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的指示精神,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成立治理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年段、班级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

  2.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3.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统一由各班收费再上交总务处,统一开具规定票据,统一纳入财务管理。各种代办费的收支情况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

  4.社会和个人捐资要先存入县财政专户,再申请拨回,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用来改善办学条件或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设立“小金库”。

  5.各年段、各班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收费。

  6.要在“规范收费、公开标准、严格检查”上下功夫,收费要公开,收支要透明,严格管理轨道。

  7.学校对年段、班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年段、班级、当事人应遵照执行收费管理法规,要求负全部责任。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收费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年段长为重要责任人,负重要责任。

  8.学校校长每学年初与班主任、总务主任签订治理乱收费责任书。

篇3:高中严禁乱收费若干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严禁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年级、班级或个人利用双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颁教学课时以外的时间组织学生补课,而向学生收取“补课费”。

  二、严禁利用晨读、自习课、夜自修对学生进行辅导而向学生收取“辅导费”。

  三、严禁利用新生入学、组织摸底考试,而向学生收取“入学摸底考试费”。

  四、严禁对思想品德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收取带处罚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费”。

  五、严禁对参加补考的学生收取与补考有关的“补考费”。

  六、严禁向要求选择班级就读的学生收取“择班费”。

  七、严禁对办理转学、休学、退学手续的学生收取“转学、休学、退学费”。

  八、严禁为学生订购市局统一规定以外的资料而收取“资料费"。

  九、严禁为更新课桌凳而向学生收取“课桌凳更新费”。

  十、严禁因新购置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经费不足而向学生收取“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补贴费”。

  十一、严禁为防止损坏公物而向学生收取“爱护公物押金”。

  十二、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应收的有关费用只能由总务部门指定的持证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收费。

  以上规定,任何部门、年级、班级或个人均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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