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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某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开展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以及资产重组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七)组织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权限如下:

  (一)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前准备。被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8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采


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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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3)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通过颁行。

篇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和加强学校财经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运行秩序,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本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评估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客观评价教育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应经济责任,促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依法审计的原则;独立审计的原则;尊重事实的原则;保证质量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校纪委书记协助分管学校审计工作。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下列主要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九)对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坚持自行组织、依法审计为主,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校领导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定期检查建议的落实和改进情况;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www.pmceo.com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可以利用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校领导、有关部门临时委托的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讨论修改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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