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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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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计划,在开展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工会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单独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在对下级工会检查专项资金时可与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联合完成。

  第五条 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和拨付环节等情况,通过审查财务资料、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采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是否遵循国家、工会的相关规定及工会内部控制制度;

  (二)专项资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审批、签收等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管理是否完善,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根据专项资金规定对该专项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重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审会在实施工会经费收支审计时对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对专项资金组织专项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工会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条 经审会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1)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2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26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自2000年至20**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亦庄科技园和电子城科技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

  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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