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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9

  **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A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与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

  对于A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与A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一般性的企业资料。

  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与AAA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EE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 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国内合同除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涉外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代替。

  合同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者规定由第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应由担保人或第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公司的公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人、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

  第三十条负责总公司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没有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代公章或合同章签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者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以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终结后,合同经办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表》,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与对方当事人造行协商,达成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书面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积极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合同项下的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须以附带审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关主管领导签字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否则,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经办业务员应立即通报法规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维护总公司的利益,如因经办业务员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业务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由总公司决定是否参与解决。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的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承担,对有过错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面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共同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十条因处理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法规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总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

  第十章 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所有合同都应建立档案。合同签订以后,业务单位自留合同正本及其附件和合同审批表各一份。随着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属于总公司审核的合同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洽谈笔录、会谈纪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有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时间顺序统一建档立卷。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于每年的一月将过去一年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的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勇于检举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职工奖惩条列)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合同项目的考察、调研,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合同纠纷或被他人诈骗的;

  (三)擅自越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调查有关情况,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明文件、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的;

  (七)出现违约行为以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签订合同之机,索贿、受贿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不认真审查合同,或者有意规避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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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日期:

  编号:

  制定:

  批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篇3:集团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交接规定

  集团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

  z建[20**]第30号文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为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及离职、辞退员工工作交接事宜,现规定如下:

  一、新进员工劳动合同须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一式四份。行政人事部、法务部、财务部、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

  二、辞退、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由法务部监督执行。

  三、移交清单按照流程签核完毕交财务核算工资。

  四、移交公司财产内容包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钥匙、电脑、财务借款等,必须简单清楚明了,否则接收人员拒绝接受。

  五、交接清单签核不完善,财务有权拒绝结算工资,否则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由财务部主管领导负责。

  六、辞退、离职员工损坏财产或造成公司机密泄密者,公司法务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篇4: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吕某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定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吕某www.pmceo.com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5:地产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A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试用规定

  地产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A、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试用规定

  为简化经济合同的审批流程,公司制定了《经济合同审批表A》及《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现将有关表格试用规定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

  a)市场营销系统、行政人事部

  b)两部门负责的全部经济合同和采购事项

  2、试用日期:20**年4月30日起

  3、《经济合同审批表A》中的"合同负责人"应是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人,一般是主任或主任级以上的员工。"合同负责人"和"审批人",均由公司签发相应的《授权表》统一规定。

  4、合同负责人对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应保证该合同符合公司及本部门的各项管理流程。合同负责人应在合同送审前作出认真审核,在需要时可及时直接联系公司法务专员。

  人事行政部 ----------zz(分机8108)

  市场部----------zz(分机8609)

  ----------zz(分机6806)

  5、合同负责人在遇到较大额的对外合作合同、银行信贷或抵押合同、长期高额的租赁合同及其他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影响的合同(包括对公司商誉的影响)时,需通知公司法务专员提前参与合同的谈判、协商过程中。

  6、《经济合同审批表A》中的法务专员意见栏和法律顾问意见栏右栏中的几种合同类型选择项,由法务专员审核填写。

  7、各部门经理应对本部门的"一次性小金额合同"作出书面规定,并抄送给法务部作指引。

  8、部门法务专员在接到合同文本后,如有意见,会向合同负责人提出,如需要,可要求合同负责人安排直接与签约对方沟通。

  9、各部门如遇有以下采购:

  a)紧急而无法于交付前签定合同的采购:指一次性且金额在[30000元]以下,因急需有关产品或服务而无法于交付前完成议定和审批程序的采购。

  b)小额零星采购:指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产品或服务,而在市场惯例下一般采取即时结清、无须签订书面合同的采购。

  经办人必须事先与合同对方就辨购的主要条款作出明确,并填写《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报合同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经办人不得实施该采购。经办人对采购的数量、单价、金额应明确填写。如可能经办人,应将填写完毕的《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第1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以传真等方式交给对方,由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再以传真等方式递回经办人;如根据采购性质暂时无法明确金额或数量的,可以填写约数。

  10、小额/紧急采购事项的经办人,是经部门经理或审批人授权负责议定及执行合同/采购的员工,他应对采购条件的合情、合理、合法性向公司负责。

  11、《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及中的"审批人",是经公司授权的部门经理或以上的员工,他由公司签发相应的《授权表》统一规定,并应与《经济合同审批表A》中的"审批人"一致。

  12、《经济合同审批表A》及《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的申请与签批采用"两级制",即《经济合同审批表A》中的"合同负责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而《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中的"经办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例如:

  a)部门经理作为审批人,其合同审批权限在[10000元]内,经办人则应是被委派执行采购的员工。

  b)市场总监如作为10001元至30000元合同的审批人,则合同负责人须为公司授权的有效合同负责人,若合同负责人不是部门经理,在送呈市场总监批前,部门经理仍需对本部门的经济合同作出审核。

  13、经办人应在《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获签批的当日或次日上午,将该表传送到财务部和法务部(如适用)备案。有效备案的《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将作为成功申请借支、报销或补签合同时的必要凭证。

  15、部门法务专员应根据《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的内容对补签合同进行审核,注意两者在主要条款上是否保持一致。

  16、经办人和合同负责人需有效跟进【经济合同审批表】及《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审批后的事务,并对合同的执行结果和合同条款的履行负责。

  17、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补签合同, 故各部门在采购前应首先考虑按正常的合同审批程序处理。

  18、有备用金管理制度的,应沿用原规定,不能采用《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

  19、超过30,000元以上的紧急采购,必须预先取得部门总监或副总以上的管理层

  批准方可使用本《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

  试用期间由法务部负责监督,两部门有任何意见请书面向法务部副经理提出,于六月十五日前法务部副经理将有关试用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地区总监 zz

  20**年4月30日

  附:《经济合同审批表A》

  《小额/紧急采购审批表》

  《行政人事/市场部经济合同审批授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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