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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报废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物资报废制度

  为加强医院的物资管理,防止非消耗性损失和国家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予以实施。库存日常消耗品和低值易耗品由于库存日久造成物资失去使用功能或霉变的,医疗文书由于新旧格式更换的,由仓库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经查实,按以下条款进行:

  1、总额在500元以内的报请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副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报废。

  2、总额在500元至2()OO元的经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副院长批准后,再报请院长审批后方可报废。

  3、总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经总务科长、主管行政副院长、院长批准后,行文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

  4、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总务科长、主管行政副院长、院长批准后,行文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再送达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报废。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于破损要求报废的,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仓库管理员确认该物品确无利用价值的,报请总务科长和主管行政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总务科确认后,按该制度的第二款的第二至第四条进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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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财产物资报废赔偿规定

  医院财产物资报废及赔偿规定

  一、报废:

  (一)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二)需报废的各种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三)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设备科、总务科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经财务科、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设备科,总务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二、赔偿: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规定处理。

  (三)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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