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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医院的各种财产、物资(除药品外)由总务科、设备科和信息科分别负责实施管理。

  二、总务科、设备科和信息科负责管理的财产、物资必须建立健全账目,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应建立档案,规定专人采购、验收、入库、领发和保管,并实行定期清点实物,做到账物相符,保证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霉烂、被盗等。

  三、财产、物资一律实行计划采购、供应,各科室所需物资,由总务科、设备科和信息科按月、季、年编制采购计划,并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计划购买,按计划供应,科室在请领物资时要办理请领手续,无计划的一律不予采购发放。属于回收的物资要坚持交旧领新制度。

  四、医院的被服、工作服、劳保用品等统一由总务科计划购置、加工、制作、发放、管理、统一编号、标记。发放到科室或个人的物资、用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精心爱护,妥善保管,属人为造成的损坏要按价赔偿。

  五、一切财产、物资(含医疗仪器设备)等的报损,要填写财产、物资报损单,经院领导批准上交库房,库房对报损财产、物资要进行妥善处理。

  六、医院的一切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重要财产和大批物资的报损、报废、变价、转让或无偿调拨等,一律由总务科、设备科或信息科提出计划,报院领导讨论决定,万元以上需报区卫生局审批,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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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本办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

  (一)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给前来办事人员出具书面凭证;

  (二)不正确执行本办关于房改业务项目办理等工作制度,擅自接受办理;

  (三)对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不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承办任务。

  (五)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

  (二)应当给予答复而不予答复或不按规定时限答复;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办事人员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四)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理;

  (五)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可对科室室责任人调离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推诿或者粗暴刁难,造成恶劣影响;

  (二)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办理;

  (三)该当请示、汇报领导的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前来办事人员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本单位首长问责制。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和首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单位予以追究。

  本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九)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篇4: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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