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导航

艺术学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艺术学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室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六、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中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文管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文管中心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领导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编辑:www.pmceo.Com

篇2:第三医院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第三医院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各工作岗位均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发现问题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对所发生的差错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做好善后处理。

  3.对已发生的事故应详细调查,做出适当处理。

  4.对于隐瞒不报者应追究有关人员及科室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篇3:高校实验室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高校实验室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事故。所以,广大师生应时刻提高警惕,不可有丝毫麻痹大意,切实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多种多样,应区分仪器设备损坏、爆炸、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意外伤害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事故发生后,应在采取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室、院部领导。如属现场人员解决不了的事故,应赶紧拨打求救电话(火警:119;救护:120;报警:110)并及时报告公安处,请求帮助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不管事故大小,当事人应尽快把事故的起因和后果以书面的形式(紧急情况可用电话及时报告,之后再补书面材料)报告给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院部有关领导。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象者,应予从严处理。

  五、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校主管领导,最终由审计、财务、公安。设备管理等部门按校有关规定及领导指示予以处理。事故特别重大的,要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篇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篇5:X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某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